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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
血缘亲情,对每个人来说都必不可缺。对孩子来说,父母是她唯一的依靠,是她成长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是,就撤销后怎么办的问题。要从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如果亲生父母不能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则法院需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请求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进行抚养教育等。
2018年颁布《民法总则》细化了细化未成年人监护规定,明确了父母失职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不称职”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但是意见也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谁有权申请撤销?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去哪里申请撤销?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其实,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所以,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
对于责任的承担,在不同的经济体中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一样,其中就有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等等,对于不同责任其承担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所以要弄清楚每种责任的不同,那么对于无限连带责任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二、无限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合伙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在履行债务后有追偿的权利。
也可以这么说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无限连带责任是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连带责任则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比如登记的出资数量限度以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可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有限连带责任,但是以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的应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员有哪些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亦明确了我国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即补充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对每个合伙人来说,是一种加重责任;而对债权人来说,却更能保证其利益;对合伙组织而言,却更能明确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特质,理由如下:
1、合伙成立的灵活性。合伙组织依约成立,拥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意愿签订合伙契约,并可在契约中,灵活地规定合伙组织的出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技术、劳务等)、出资数额、合伙期限、经营范围、损益分配方案、出资份额转让办法、入伙退伙及解散条件等,这使合伙组织成为较灵活的经营组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这种灵活的成立方式,对合伙最初的资本投入,没有最低额度的要求,却不利于保障合伙债权人的利益。
2、合伙团体的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的不可分离性。在合伙关系中,各合伙人因共同出资、共有合伙财产、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利害关系,致使合伙的团体财产与其成员财产不能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意志和行为与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难以完全分离,合伙团体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直接相关,合伙的团体责任与其成员责任不能完全分开,因此必然产生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结果。
3、责任的双层性。合伙组织与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债务,但在履行债务时却有先后顺序之分,即合伙组织的债权人须先就合伙财产求偿,不足时才能向合伙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求偿,合伙人个人财产实质是补充合伙组织财产的不足。责任双层性产生的原因是:合伙组织作为一种经营组织,由其产生的责任与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应当有别,先以合伙组织财产承担合伙组织产生的责任,才能较好地体现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相对独立”的关系,也才更加符合合伙组织的团体性质。此外,合伙组织债务主要是营业债务,这种债务的清偿属于正常经营的一部分,先用合伙组织财产清偿,才更符合合伙组织经营的客观要求。
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区别于自然人与法人的法定特征之一,也是合伙能够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决定依据。大多数国家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未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么将它归属于自然人,要么将它归属于法人。究其原因,是采用了以民事主体自身对外承担责任的不同方式作为民事主体分类的标准。依此标准,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而理论与实践表明,这种分类标准是错误的,民事主体二元化(即自然人和法人)不是依该标准分类的结果。通常所说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实质上并不是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而是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内部责任,即法人成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责任形式关系到法人的本质属性,人们习惯地称它为法人的有限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本身并不承担有限责任,它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亦然。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首先第一步先清点财产,确定哪些是个人财产。
同居的时候以下十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1)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或者登记落户为双方的一般都是个人财产。
(2)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于个人的,就根据协议的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3)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4)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认定所占份额,根据双方的份额认定个人财产。
(5)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如赠与为个人的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如个人继承所取得的财产。
(7)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8)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不是知道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要考虑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自己出资投入的部分才属于个人财产。
(9)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或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该异性的,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10)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认定有效。
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这样处理:
(1)双方共同购置的,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就归谁所有,如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房子就属于谁;不需要登记的,就是谁购买、使用、保管、照顾就归谁。
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的,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取得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不能协商的,一般就是根据出资的份额来确定怎么分割。
(3)同居期间权属状态不明的,不知道是归属于哪方的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拥有。
需要提醒的是,在生活中,大多数情侣都是为了大价值、大数额的物品才会发生纠纷,例如房屋,大家为了共同生活一起出资买房,最终却分手,对于这个房屋该怎么分,双方都会各执一词。这时,对于这些大件的、金额巨大的物品,我们建议可以找个同居财产专业的律师帮忙提供法律意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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