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瑞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跟随投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内部员工跟随投资行为,实现员工对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机制,根据投资业务规范、合伙企业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跟随投资的范围1、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公司对外开展的不良资产投资项目;2、人员范围:公司投决委员会成员、项目团队及公司除投决会成员与项目团队成员以外的其他员工。3、跟投类型:跟随投资资金类型按照项目资金结构为劣后级资金跟投。第三条 跟随投资的原则1、项目团队成员、项目推介人、投决会投赞同票的成员属于强制跟投的范围;公司除强制跟投以外的其他员工属于自愿跟投的范围。2、跟投款项由员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
2、,如强制跟投人员不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必须寻找其他合格投资者直接投资劣后级,自愿跟投人员也可选择寻找其他合格投资者直接投资。(注:跟投或对外募集资金将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对外募集的资金按公司激励制度进行激励。)3、公司将向跟随投资人员提供投资决策所必要的项目信息,跟投人员应对所有项目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有因疏忽或故意造成项目信息泄露的,公司有权视情况取消其跟投资格;因泄露信息给公司项目投资带来损失的,公司有追溯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跟随投资由公司代为持有股权或者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资,相关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根据操作要求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及保密协议。 5、
3、公司主动管理项目及联合管理项目跟随投资,需要遵守相关项目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第四条 跟随投资的比例 1、根据项目及投资额度,员工整体跟投额度原则上为公司总投资额度的1%-5%。 2、强制跟投人员的跟投比例不得低于员工整体跟投额度的50%,其中项目团队及项目推介人的占总强制跟投额度的比例不应低于60%,项目经理与项目推介人不应低于30%(如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则按合格投资者最低投资标准至少募集100万)。3、自愿跟投人员在强制跟投人员跟投后,参与剩下的总跟投额度,若因自愿跟投比例较低导致总跟投额度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强制跟投人员进行分配,如对外募集资金已可补足差额部分亦可。4、项目经理自行开发的项目
4、源,项目来源人及项目经理原则上必须跟随投资,跟随投资的最低限额为 5万元,特殊情况另行协商。第五条 跟随投资额度的分配 1、跟随投资额度在总额内由高到低分配依次为:项目经理与项目推介人或项目来源人、项目团队其他成员、投决会成员、公司其他成员。2、在以上原则基础上,在各群体内部按照可投资额度按平均分配到每一位员工。 3、本人分配的认购额度为自愿跟随投资上限,本人额度使用不完时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其他人员或由其他人员自愿认购。 第六条 跟随投资项目的退出 1、员工以公司代为谈判的同等条件与公司同时退出。2、如有员工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退出,在有其他员工认购的情况下可转让份额,如无法转让持有份
5、额则须继续持有并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风险和收益。第七条 跟随投资员工的离职 1、鉴于员工跟随投资属个人在充分考虑收益风险基础上的独立投资决策,故员工跟随投资之行为不因员工离职、解聘、退休等因素而受到影响。 2、员工离职后的退出原则同样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3、员工离职后跟随投资协议之相关法律文件继续有效,员工继续承担跟随投资的全部风险和收益。第八条 工作安排 1. 员工跟随投资的前期额度分配及相关法律手续,以及后期相关行政、法务事宜的协调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2. 投资期内被投资项目的相关经营信息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定期向员工进行披露。 3. 跟随投资的资金管理、退出及相关税务统筹由财务部负责协调落实。 4. 项目经理需全程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