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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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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题讲座王王 静静u劳动争议劳 动 者用 人 单 位劳动权利义务纠纷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或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u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分歧因权利、义务u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中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u人事争议机关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与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分歧因权利、义务u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失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异同点争议主体不同法律适用不同管辖方式不同调解组织不同受案范围不同u劳动争议处理

3、与人事争议处理的异同点协 商诉 讼仲 裁调 解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平等自愿、互谅互让、沟通商谈、稳定原有关系,保持关系和谐专门机构前置程序有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出尽社会和谐当事人申请,通过劝导、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有效降低双方对抗性,节约成本,减轻仲裁和诉讼压力。u解 决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的 主 要 途 径主要途径柔性化u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性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多方部门代表组成的独立行使仲裁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是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定机构。性质:仲裁委员会是由法律授权作为

4、第三方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劳动人事争议行使仲裁权的专门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仲裁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隶属同级人民政府是政府依法设立的行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的准司法性机构u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仲裁院或仲裁科:集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u仲裁庭 仲裁庭:仲裁委员会通过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庭根据“一案一庭”原则,由依照一定程序聘任的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权。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合议庭制度,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主要方式。有案即组庭合议庭由

5、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以1名独任立案之日起5日内组成一案一庭制处理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仲裁庭是有案即组庭,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特点特 征独立性非诉讼性自治性自愿性群众性u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特征仲裁庭职责1、依法进行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u仲裁庭职责2、先行调解3、依法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开庭后仍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法及时裁决5、仲裁庭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6、仲裁庭依法部分先行裁决8、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7、仲裁庭应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裁决先予执行u仲裁员的条件条 件道 德 素 养业 务 素 质1、作风公道2、正派3、严谨4、不偏不倚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

6、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n干部主管部门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n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n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n专家、学者、律师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依法聘任依法聘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u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员的职责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u仲裁员的职责2、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3、依法主持当事人调解,向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4、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5、进行仲裁庭审理活动,对案件处理提出裁决意见6、承办仲裁活动过程中的调解、仲裁

7、文书制作及案 卷的归档装卷等活动。7、宣传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仲裁员的权利2、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节,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1、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调阅与正义案件相关的文件、档案,有权询问证人,委托进行技术鉴定、勘验等活动。3、有权对仲裁庭形成的裁决意见予以保留,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但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在裁决书上签名。u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员的义务1、遵守回避制度u仲裁员的义务2、遵守仲裁员几率和职业道德,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

8、请客送礼3、不得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违法乱纪行为4、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富有保密义务5、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6、专职仲裁员不得在聘任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引导和疏导公正及时便捷灵活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根据事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 关政策调解原则u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n在法定就业年龄n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n独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 体u仲裁员的聘任n企业n个体经济组织n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幼儿 园、福利院)n国家机关n社会团体n其他u劳动人事争议

9、仲裁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划分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三类案件具有管辖权:1、因集体合同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跨区域(跨省或跨地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u管辖异议的处理移送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指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

10、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代理人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u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代理人2、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制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3、代理人依法进行仲裁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代理人:指代理当事人一方,以北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为北代理的当事人的权益,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种 类u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制定代理人u一般代理(仅写“全权代理”的视为一般代理)u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

11、的特征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u委托代理人的特征2、委托代理必须在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除非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应该认定为无效3、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4、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u法定代理人的确认原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12、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为法定监护人。指定代理人的特征指定代理人由仲裁委员会直接为劳动者指定u指定代理人的特征指定代理人的前提是被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当代理任务完成或者指定代理的原因消失后,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即行消灭。指定代理人:指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拉动者从事仲裁行为的人。仲裁申请的条件1、申请

13、仲裁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u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的条件2、申请人应当是劳动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3、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4、仲裁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5、仲裁申请应当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口头申请u仲裁申请的形式n特殊情况下,如患病、受伤身体残疾对书写功能有影响的,收文化程度限制不能正确书写等情形申请u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出副本。第三款规定,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60天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

14、新法实施申请仲裁之日2008年5月1日u仲裁时效60天不受时间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法申请仲裁之日2008年5月1日u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时效特殊规定(拖欠工资)不超过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终止关系之日申请之日u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仲裁时效1年法定事由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u仲裁时效的中断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仲裁时效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u仲裁时效的中止仲裁时效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

15、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使当事人不能再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通知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调解、撤诉或其他方式逾期未裁决逾期未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通知15日45日+15日内u劳动人事争议立案流程u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员回避的主要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

16、裁庭开庭应该注意的主要事项1、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发生上述情形则以缺席裁决;3、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4、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5、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

17、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6、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纪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n仲裁庭调解劳动争议应该注意的主要事项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3、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4、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5、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

18、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仲裁劳动争议应注意的主要事项1、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5、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6、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主要情形劳动报酬赔偿金情形工商医疗费

19、经济补偿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仲裁庭终局裁决的主要情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条 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主要情形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u当前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要求补缴工资、加班工资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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