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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工商税收-财政支出--官制-军事支出-赋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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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土地制度 户籍制度 工商税收 财政支出 官制 军事支出 赋役制度赋役制度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田租、算赋、口赋和兵役四项负担。租调制主要实行于魏晋南北朝。教材主要介绍了北魏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这里的“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两税法为解决财政困难,7

2、80年唐政府接受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该赋役制度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大变革。一条鞭法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叫做“一条鞭法”。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摊丁入亩和地丁银清初雍正在位时期,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叫做“地丁银”。这样,自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被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沿革的特点 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

3、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土地制度窗体顶端1、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

4、制 (2)表现: “公田”:贵族占有; “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 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 管仲,相地而衰征;鲁 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 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3、封建社会(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5、。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

6、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

7、正的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

8、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8)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9)、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

9、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10)、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

10、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11)、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11、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1)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

12、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

13、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户籍制度一、萌芽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

14、,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二、西周时期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

15、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三、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四、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

16、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五、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

17、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六、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

18、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七、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八、明朝时期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

19、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九、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以上可知,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赋税收入,

20、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如东魏自丧乱之后,户口失实,徭役不均。孝静帝下令括户,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顿户籍,规定凡各处漏口、脱口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无罪,收籍当差。户籍的登记上报是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 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

21、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 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清朝称为保甲制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22、。 特征简介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我国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户籍地域性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

23、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15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16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户籍等级性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

24、刑罚等。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户籍世袭性严格的户籍管理不仅体现在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体现在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

25、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杂户主要是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匠户主要是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政府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唐六典卷7载:“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宋元以后控制更严,元史刑法志载:“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户籍的社会治安职能户籍管理一般应是人口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并不直接相关。但是在我国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对人口活动行为进行制约,它对封建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保甲制,赋予了户籍管理一项重要的社会

26、治安功能。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

27、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迁移。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户籍制度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

28、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

29、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

30、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

31、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户籍与赋役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绝大多数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又与土地赋役有着密切的联系。战国时期,在韩、赵、魏、秦等国都先后推行了“上计”制度,即地方官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将辖区现有人口数字、本年度的赋税收支结算和下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为二,收执右券而发还左券,据以检查地方官的工作。地方官要完成“上计”工作,就必须编制好本地区的户籍和赋役册籍资料。西汉初年开始按人口征调赋役“初算赋”,唐代

32、的税制从租庸调改为两税,郡县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计帐,宋代规定每年一上帐目奏状,明清时期每年要呈交奏销册,都是从“上计”制度发展而来的。明代的户口黄册又名赋役黄册,在每户名下将人丁、事产并列,每户都要注明有无或占有土地多少、 好坏,交税等级、 数量等。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这些都说明户籍管理和赋役管理已经基本上合而为一了。 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户封建社会中,人们在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反映在户籍制度中。从战国开始,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等级体系便逐渐确立了。“士”是四民之首,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这个阶层选拔出来的;“农”是从事耕作的,当时被视为本业,其地位仅

33、次于“士”;“工”、“商”则被看为是从末业,地位又更低一些。“士”虽然不能像勋戚贵族和现任官吏一样享有种种政治特权,但也能享受减免赋役的优待。晋至唐初,是最讲究门阀士族等级的时期,门第高的往往易于得官,士人只要名载“黄籍”,便可免除赋役负担,并可荫庇他人。以后,不论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期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实际上都享受某种法定和法外的特权;元代虽然歧视儒士,但儒户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军民异籍是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战国以前,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这是他们升官晋爵和夺取更高地位的途径,因此不肯轻许庶民进入军队。但其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员

34、,逐渐实行了普遍征兵的制度。一般士兵不但随时有伤亡的危险,而且生活艰苦,其地位逐渐沦于一般平民之下,许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东汉末年以迄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一般民户中划分出来。列入军户的人,不但本人终身为兵,而且子孙后代都有服军役的义务,不准改业,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类户籍中进行。长期以来,军户被列为低贱的社会阶层。 明代的户口分为军、 民、灶、匠四大类,关于拘查追捕逃军的记载也特别多,反映出军籍人户的痛苦。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两代的礼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宿卫军,以至清代的满、蒙、汉军八旗,则是以统治氏族为主组成的镇压力量,其权利、义务当然与一般军籍不同。正因为

35、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军籍(旗籍)户口以进行管理。不论按社会身份、军民职业抑或按民族区分的不同户籍制度,都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情况的反映。 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

36、: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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