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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关于合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一、 合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通知》(财税[]第91号)第十七条要求,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个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 “先分后税”标准了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企业合作人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159号)第三条要求,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标准。详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财税[]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关于问题通知》(财税[]6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通知》(财税[]62号)关于要求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包含合作企业分配给全部合作人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所得(利润)。
第四条要求,合作企业合作人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作企业合作人以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分配百分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作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按照合作人协商决定分配百分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按照合作人实缴出资百分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百分比,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余所得,按照合作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作人应纳税所得额。
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作人。
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求》(财税[]91号)第四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作企业投资者按照合作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作协议约定分配百分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作协议没有约定分配百分比,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作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含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所得(利润)。
所以,“先分后税”标准“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作企业,应先按合作人各自分配百分比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作企业利润不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百分比分别确定各合作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合作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通知》(财税[]62号)第一条要求,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元/年(3500元/月)。
四、 其余成本、费用扣除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关于问题通知》(财税[]65号)第二条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条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拨缴工会经费、发生职员福利费、职员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四条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可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条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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