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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535-2016 (代替 DB11∕ 535-2008)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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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200 A 90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5352016 代替 DB11/ 5352008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2016 - 10 - 19 发布 2017 - 02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535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设备设施安全 . 3 6 消防安全 . 4 7 食品安全 . 5 8

2、 照料安全 . 5 9 医疗护理安全 . 6 10 康复安全 . 6 11 内部治安 . 6 12 信息安全 . 6 13 废弃物管理 . 7 14 应急处置 . 7 参考文献 . 9DB11/T 535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 535- 2008。本标准与 DB11/ 535- 2008 相比,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第七章食品安全、第八章照料安全、第九章医疗护理安全、第十章康复安全、第十一章内部治安、第十二章信息安全和第十三章废弃物管理; 将原标准

3、第四章中 4.2、4.3、4.4、4.5 内容调整为现标准第五章; 将原标准第四章中 4.1 内容调整为现标准第六章; 对原标准第五章和第六章内容进行了合并,调整为现标准第四章; 将原标准第六章中 6.2 内容调整为现标准第十四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绍纯、梁树、杨会英、彭嘉琳、常华、王焕杰、孙文平、强鹏。 DB11/T 5352016 1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设备设施安全、 消防安全、 食品安

4、全、 照料安全、医疗护理安全、康复安全、内部治安、信息安全、废弃物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4436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GB/T 31200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乘用图形标志

5、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40- 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JJ 51- 200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MZ 008- 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 200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 2013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T 384.6- 2009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 6 部分 图像存储与回放要求 DB11/418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 DB11/527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6、DB11/T 1141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意外伤害防范技术规范 DB11/T 1217 养老机构老年人生活照料操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DB11/T 5352016 2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 3.2 安全管理人员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包括安全责任人、安全工作人员等。 3.3 安全管理部门 sa

7、fe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的,由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 4 基本要求 4.1 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 4.1.1 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 4.1.2 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a) 安全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息汇总上传工作; b) 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c) 组织制定本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d)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 督促、检查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分析安全问题,督导落实整改情况,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4.1.3 机构主要负责人

8、、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均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1.4 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资质和技能。 4.2 安全管理制度 4.2.1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b) 安全教育制度; c) 安全检查制度; d)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f)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g)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h) 意外防范安全管理制度; i) 考核与奖惩制度。 4.2.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9、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 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DB11/T 5352016 3 4.3.1 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b) 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 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d) 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e) 岗位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3.2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掌握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监测、控制、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

10、作; b) 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安全知识和相关安全技能; c)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d) 对教育和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4.3.3 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包括: a) 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政策法律法规培训; b) 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安全知识考试; c) 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的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 d) 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在岗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 e) 应对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服务对象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 4.3.

11、4 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范和工作防护的安全教育。 4.3.5 应对新员工或换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5 设备设施安全 5.1 电器 5.1.1 日常使用的电器,应明示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安全操作。 5.1.2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应符合 DB11/527 的要求。 5.2 燃气 5.2.1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符合 GB/T 50340- 2003 中 5.4、CJJ 51- 2006 中第 3 章的要求,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应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护设备。 5.2.2 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不应私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

12、5.2.3 选择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和壁挂炉等燃气器具应为合格产品,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根据说明书了解产品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5.2.4 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做好登记记录。 5.3 特种设备 5.3.1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DB11/T 5352016 4 5.3.2 特种设备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应进行 1 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联系厂家或相关单位。 5.3.3 特种设备应由生产制造单位或指定的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电梯的日常

13、维护保养应按照 DB11/418 的规定执行。 5.4 监控设备 5.4.1 应设置监控系统或监控设备,并覆盖重点公共区域。 5.4.2 设置监控系统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5.4.3 控制室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24 小时值班,每班且不应少于 2 人。专(兼)职人员应持证上岗。 5.4.4 非控制室人员进入时,应进行登记,进入后不应随意触动设备。 5.4.5 重点部位的监控设备图像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 其他图像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15 天,涉及重大事件的录像应永久保存。应对数据进行备份。 5.4.6 监控系统应每年进行检验。 5.5 健身器械 5.5.1

14、健身器械的使用说明、安全要求、标志应张贴在器械明显位置。 5.5.2 应定期对在用健身器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检查并维护,做好记录。 5.5.3 器械场地应使用弹性较好、缓冲力强的沙地或者塑胶地面。健身器械以增强柔韧性、耐力为主,易操控。未满 12 周岁的儿童在使用健身器械时应有成人陪同,重度残疾人使用健身器械时应有从事护理、康复等工作的人员陪同。 5.6 安全标志 5.6.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位置和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 5.6.2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4、GB 13495.1、GB 15630 和 GB/T 31200 的规定。 5.6.3 安全出口、疏散

15、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具有夜间识别功能的标志,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指示标志。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设置的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m;设置在袋形走道时,不应大于 10m;设置在走道转角区时,不应大于 1m。应在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5.6.4 安全标志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设置在显著位置,保持完好,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5.7 其他 5.7.1 建立健全并统一管理各类设备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和设备设施平面图、设备明细表、设备技术标准、操作常规和运行记录,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 5.7.2 设有氧气的

16、机构,应有专门存放氧气瓶的房间,房间应保持干燥,并做到防热、防火、防油、防震。氧气站、氧气房不应有明火,并配有灭火设备。氧气瓶在储存、使用时应直立放置,防止倾倒,不应卧放使用。 5.7.3 大门、阳台门应安装门锁、门吸。阳台应加防护栏,窗户应有安全保护装置,窗下不应放置家具、杂物,地面、墙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5.7.4 户外设备、娱乐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居住精神残疾人员的院区,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围墙及栏杆应设置防攀爬措施。 5.7.5 居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住区不应有强噪声源。每日应进行开窗通风。地面应保持干燥,如正在进行清洁打扫,应摆放当心滑倒标志,避免服务对象摔倒。服务对象活动区域应

17、安装安全扶手。 5.7.6 居室家具及各种设备应无尖角突出部分,并加装保护装置,抽屉、柜门应安装防脱落装置。 DB11/T 5352016 5 5.7.7 居室内呼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6 消防安全 6.1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6.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6.4 消防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

18、烟设施; b) 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6.5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15630 和 GB 17945 的规定。 6.6 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6.7 消防标志牌、设施、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每月检查 1 次,确保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进行全面检测 1 次。 6.8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视,包括

19、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每月开展 1 次全方位防火检查;每半年开展 1 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安全自查;每年进行 1 次消防演练。 6.9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 食品安全 7.1 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餐饮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7.2 食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加工、制作、配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专人、专室、 专用工具、 专用消毒设备、 专用冷藏

20、冷冻设备; 食物成品存放做到生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物与杂物分开、食物与药品分开。 7.3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7.4 制作食品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洗净,保持清洁。 7.5 储藏食品的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 清洁整齐。 食品应当分类、 分架存放, 距离墙壁和地面应在 10cm以上。 7.6 应按照服务对象的年龄阶段和身体状况制作食品。食品制作应做到烧熟煮透。 7.7 食品留样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21、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g。留样容器外应记录食品名称、数量和时间等信息。 8 照料安全 DB11/T 5352016 6 8.1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防跌倒、防烫伤、防噎食、防压疮、防走失、防自伤、防自杀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安全防范标识。 8.2 根据服务对象,配备相应比例的服务人员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8.3 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照料护理安全培训,符合本岗位上岗要求。 8.4 设备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每次使用前后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8.5 老年人照料安全应按照 DB11/T 1217 的要求进行操作;残疾人照料安全应按照 MZ 009- 2001 中第3 章要

22、求进行操作;儿童照料安全应按照 MZ 010- 2013 中第 4 章要求进行操作。 9 医疗护理安全 9.1 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诊疗工作。 9.2 医疗机构应按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护理活动,配备相应比例的医疗护理人员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9.3 医疗护理人员应持有专业资格证书,在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按照执业要求,参加相应的执业培训及安全培训。 9.4 应为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康档案,制定照顾计划,记录信息准确并妥善保管。 9.5 医生按诊疗常规开展诊疗服务,识别服务对象医疗风险,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应向担保人或监护人做好医疗告知工作

23、。 9.6 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9.7 护士按照护理操作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9.8 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健康宣教。 10 康复安全 10.1 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开展康复服务。 10.2 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相应比例的康复人员及相应的康复设备。 10.3 康复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符合上岗要求。 10.4 康复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每次使用前后应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10.5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管理应符合 GB 24436 的规定。 10.6 康复服务应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进行实施, 老年人康复应符合 MZ

24、 008- 2001 中 3.3 的规定;残疾人康复应符合 MZ 009- 2001 中 3.3 的规定;儿童康复应符合 MZ 010- 2013 中第 6 章的规定。 10.7 康复档案记录应准确,妥善保管。 11 内部治安 11.1 应做好防盗窃、防打斗、防违法乱纪等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解决。不能解决的,应上报上级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解决。 11.2 如有外来访客,应询问来访事由、部门、受访人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指引来访者前往,并按照机构相关规定对出入人员进行管理。 11.3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机构有关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定程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按时对车辆年

25、检、保持车况良好、不驾驶有故障的车辆。 12 信息安全 DB11/T 5352016 7 12.1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图片信息、影像信息。收集的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的原则。 12.2 宜建立各类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管理。 12.3 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保密守则,不泄密,不泄露个人隐私。 12.4 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应当分类保存。 12.5 应设有档案柜和档案室, 档案室应保持整洁、 空气流通、 光线充足、 温湿度适宜,定期打扫卫生。应配有温湿度计、防火器材、防盗门,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鼠、防霉、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档

26、案存放安全。 12.6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每年检查 1 次,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13 废弃物管理 13.1 生活废弃物 13.1.1 应设置可回收、不可回收、其他垃圾的容器,并张贴标志。 13.1.2 应使用黑色塑料袋进行收集,存放到指定地点,集中进行处置。 13.2 医疗废弃物 13.2.1 应设置专用回收设备,张贴医疗废物标志,并由专人定期集中处置。 13.2.2 应使用黄塑料袋进行分类收集,不应使用没有医疗废物标识的包装容器。 13.2.3 医疗机构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 13.3 餐厨垃圾 13.3.1 应实行分类管理,分

27、别处理,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放,并张贴餐厨垃圾标志。 13.3.2 应做到日产日清,并直接运输到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厂。存放、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发生霉变措施。 14 应急处置 14.1 应急预案 14.1.1 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活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设备设施故障处置预案、意外防范预案、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控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定的其他预案。 14.1.2 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机构; b) 职责分工; c) 处置原则; d) 预案等级; e) 预案启动和报警; f) 处置程序;

28、 g) 物资储备; h) 工作要求。 DB11/T 5352016 8 14.1.3 机构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14.1.4 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类应急预案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14.2 应急处置要求 14.2.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由本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要求逐级上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人员发现设施故障或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 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报告; b) 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29、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4.2.2 超出本机构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4.2.3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发生后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 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应对措施, 做好应急准备。 14.2.4 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及处置行为进行评估, 1 小时内将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4.2.5 儿童福利机构发生儿童意外伤害,应按照 DB11/T 1141 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DB11/T 5352016 9 参 考 文 献 1 MZ/T 032- 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2 建标 144- 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3 建标 145- 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 卫生部 2003 年 10 月 10 日发布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 国务院 2006 年 1 月 8 日发布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发布 7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民函2015280 号 民政部、公安部 2015 年 8 月 28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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