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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专业学生实习报告范文.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512402 上传时间:2024-04-2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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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计算机专业学生实习报告范文 实习目的 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顺利毕业进行做好充分的准备,并为自己能顺利与社会环境接轨做准备。 实习内容 能对电脑交易和具体的电脑安装步骤进行了解,并查阅资料巩固自我缺漏的电脑经验。 能将具体的计算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在电脑交易的同时,将自己的所学所想所感付诸实践。 能够熟练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巧,比如安装系统,安装插线,识别型号,处理图形和FLASH等。 能够与别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计算机交流,并且提供各种买卖信息以及电脑性能好坏的识别。 能够推销贩卖计算机,并且积累丰厚的社会交流经验和提升自我的语言表达能力。

2、实习体会 职高生活让我对计算机理论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实践出真知,唯有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经过实践和实习,我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在未来的日子,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继续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涵养。 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一名青年学子更应该把学习作为保持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走上工作岗位后,我会积极响应单位号召,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和社会知识,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用精良的业务知识提升能力,以广博的社会知识拓展视野。 二、努力实践,自觉进行角色转化。 只有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才能实现理论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将理论付诸

3、于实践才能使理论得以检验。同样,一个人的价值也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锻炼人的品质,彰显人的意志。必须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三、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习,是开端也是结束。展现在自己面前的是一片任自己驰骋的沃土,也分明感受到了沉甸甸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学习,深入实践,不断提升自我,努力创造业绩,继续创造更多的价值。 最后感谢单位领导和部门领导以及同事对我的支持和帮助,我会继续努力的。 年度述职报告(工程部)文章标题:年度述职报告(工程部)各位领导、同志们:一年来,受公司委托,负责喜河水电站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在公司的正

4、确领导下,围绕工程现场安全、质量、进度、协调、信息、以及防非典、防汛、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一、安全工作03年年初,成立了工程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布置安全工作。通过努力,喜河水电站工程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但仍有几起小的不安全事件。1#公路通车后,施工区交通安全问题立即显示出来。9月20日上午,陕西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喜河项目部一辆130双排座客货两用车在1#公路索桥右桥头处翻到路下,所幸车掉在索桥右岸开挖平台的虚土上,随车的项目副经理叶志强等3人受轻伤,当即被送往汉阳坪医院治疗。为此,我们专门下达了紧急通知,做出了限速30Km/h、严禁施工车辆在货厢内载人

5、行驶、禁止非专职驾驶人员开车、禁止各单位领导开车等几项规定,同时,制作了有关标示牌。通过这些措施,交通安全基本上得到了控制。坝右肩是1#公路最窄的部位,外边紧邻厂房基坑。为此,我们专门要求在路边设置钢栏杆,但设计单位对此考虑不足,在大坝与1#公路接头位置仍留出了空挡,为此,我们专门协调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补齐空缺处的栏杆。施工区爆破安全管理和爆破物资管理十分重要。前期曾发生过临时炸药库保管人员脱岗的问题。为此,我们加强了对炸药库的检查,并对炸药入库、保管、领用、退库等等方面健全了规章制度。我们专门要求每次爆破时,必须将爆破设计参数报监理审批,并对爆破时间、警戒、信号等相关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右坝肩

6、开挖标施工时建了一个炸药库,厂房标施工时需要使用,由于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两家施工单位几次谈不到一起。我们从安全考虑,几次协调两家施工单位,妥善解决了这个问题。用电安全也是施工区安全工作的重点。我们专门下发了用电接入申请、设备投用前检查验收、接火等审批程序和制度。对三局施工局在坝右肩设置的1台临时变压器,由于围拦不正规,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专门进行了整改。下一步将专门就低压用电安全进行专项治理,特别是临时照明、临时动力配电盘、临时用电线路等进行整改。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由我本人与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了安全责任书,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将对工程安全委员会进行适当调整。二、质量工作工程部既是公司的技

7、术质量管理职能部门,也是喜河工程质量监督站,既行使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也行使政府的质量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监理配合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地巡视等方式进行工作。7月18日,由于暴雨和地质原因,35KV施工变电站后边坡出现滑塌,直接危及到变电站进线侧35KV杆塔安全和变电站安全运行。为确保变电站安全,我们于7月27日通知陕西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喜河项目部按设计通知进行加固处理,并明确该项目按抢险对待。但由于施工单位组织不力,该处毛石挡墙施工进度迟缓。9月7日,我们对陕工局喜河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加快施工进度,限期完成。9月20日,该处挡墙

8、施工基本完成。20xx年10月2日,变电站值班员报告,变电站挡墙出现异常。经现场查看,挡墙局部坍塌,靠下游侧挡墙整体出现龟裂,坍塌处暴露的沙浆呈松散状态,水泥掺量明显不足,显然是偷工减料所致。为此,我们责令陕工局喜河项目部立即进行返工,立即清退了包工队,并要求喜河工程各承包商不得再雇佣该包工队,并要求各承包商对所管辖的包工队资质和业绩进行认真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喜河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了喜河水电站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年多来,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前期准备工程的6个标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率均达到80以上。三、工程进度管理主要是通过周计划协调会议、月

9、生产协调会议等形式进行。“一枯”是厂房标施工的重点,土石方开挖、围堰填筑闭气、混凝土浇筑、基础处理等项工作互相穿插,施工干扰大,混凝土月浇筑强度要达到4万立方米,施工强度和形象进度要求很高,工期十分紧张。由于03年雨季降雨和洪水频繁发生,8月下旬到10月上旬,累计降雨天数达40多天,尤其是8月下旬以后,降雨极为频繁,基坑6次被淹,其中有4次洪水流量都在7000立方米/秒左右。连续降雨和洪水造成石紫公路多处塌方,对外交通经常中断,用于填筑草土围堰的3000吨稻草收购十分困难;用于填筑草土围堰的粘土含水量也较大,虽然采取了挖坑抽水等降低含水率的措施,但效果不很理想。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一枯”临时

10、草土围堰被迫改为石碴高喷灌浆围堰。但由于围堰闭气拖后了1个月,给后续工程施工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我们已经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设备和技术力量的投入,倒排工期,采取措施,确保“一枯”各项施工目标的实现。四、协调工作由于施工区征地及移民工作是在前期工程进点后开始进行的,施工区移民绝大部分紧邻施工区建房,移民和工程建设的相互干扰十分突出;由于设计迟后于前期征地工作,遗留问题也较多;另外由于石姿公路交通情况很差,对工程影响较大。所以,工程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量很多,有些事也很烦人。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基本上保证了工程的正常进行。五、信息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我们从3月份开始,每月出1期工程简报。03年共出版工

11、程简报10期。由于公司远离工地,工地的信息反馈对公司的工作安排十分重要。我们通过经常向公司报告请示,以及照片传递等方式,基本上保证了信息及时准确。六、防非典工作03年46月份,非典在全国大范围发生,防非典工作成为头等大事。由我本人与石泉县政府和喜河镇政府签定了防非责任书,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了防非办公室,严格控制人口流动,实行每天报告制度,并为员工购买了防并药品,在临时住地进行消毒;对参建单位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来工地的人员,采取了简易隔离措施。七、开工仪式准备工作6月26日,喜河工程成功举行了开工仪式。我们根据公司的策划和安排,具体组织现场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场地准备、主

12、席台准备、现场布置、施工区整理、开工爆破设计等准备工作。在现场准备工作中,我们连续一个星期都是忙到夜里3、4点钟。通过员工们的辛勤工作,圆满完成了各种准备工作,保证了开工仪式的成功举行。八、防汛工作我们成立了喜河工程防汛指挥部,由我本人担任指挥长。今年810月份,汉江发生多次洪水,基坑5次被淹没,防汛工作比较突出。我们通过与上游石泉电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文站、气象局的紧密联系,做到信息准确及时、指挥正确,保证了安全度汛。总的来说,工作做了不少,但自我感觉没有做好,辜负了公司领导的希望。有现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客观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今后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认真扎实做好20xx年的工作

13、。年度述职报告(工程部)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年度述职报告(工程部)。 实习报告法学类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

14、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

15、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

16、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

17、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

18、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

19、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

20、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

21、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

22、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

23、/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

24、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

2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

26、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

27、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

28、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

29、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

30、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

31、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

32、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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