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总 则
n 建设单位报审的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Ø 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Ø 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Ø 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Ø 施工图设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n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Ø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Ø 施工图是否达到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
Ø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Ø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n 本要点均以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等的内容为依据,采用的主要规范、规程等标准如下:
Ø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
Ø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Ø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6-2006
Ø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7-2006
Ø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50019-2003
Ø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Ø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Ø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2001年版)
Ø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Ø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Ø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Ø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 B5-2000
Ø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2. 强制性条文
2.1采暖设计
与工程设计有关的现行工程建设中国家及山东省规范、标准中的所有强制性条文。
n 《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3.0.1集中供热的新建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3.0.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
4.2.1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5.2.1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7.2.1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n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
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n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 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n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8.20 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防火封堵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7
4.2.2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
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热量总表宜选用超声波热量表。有地下室的建筑,热力入口装置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
n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3.2.1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必须设绝热层。
3.8.1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3.10.6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4.4.1 发热电缆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n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4.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2.2通风设计
n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 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5.1.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低于排风口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菌或病毒的房间;
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6.10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风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n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年版)
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n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16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活门,并按门扇开启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n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2.3空调设计
n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 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4 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 空气调节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 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n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n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3.8 当选择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建筑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n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6-2007
4.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等容量的基本依据。
4.1.4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单位的各部分,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前提下,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1.5 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合理确定,并确保水泵的工作点在高效区。
4.5.2 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4.5.3 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3中的规定值;
表4.5.3 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燃煤(II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78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4.5.4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4-1中的规定值;
表4.5.4-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 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 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3.8
528~1163
4.0
>1163
4.2
螺杆式
<528
4.1
528~1163
4.3
>1163
4.6
离心式
<528
4.4
528~1163
4.7
>1163
5.1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
≤50
2.4
>50
2.6
螺杆式
≤50
2.6
>50
2.8
4.5.6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 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6中的规定值。
表4.5.6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4.5.7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
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7中的规定。
表4.5.7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
汽
双
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源)
2.4防排烟设计
n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不应小于2.0 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 m3/h计算。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 30Pa。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大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9.4.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表9.4.5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条件和部位
单位排烟量[m³/h·㎡]
换气次数
(次/h)
备注
担负1个防烟分区
60
—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 m³/h
室内净高大于6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空间
担负2个及2个
以上防烟分区
120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中
庭
体积小于等
于17000 m³
—
6
体积大于17000 m³/ h,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
m³/ h
体积大于17000 m³
—
4
2.5防火设计
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10.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 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8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难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9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割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n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5.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防火分区处的)变形缝处的两侧。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粘结剂。
8.5.8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 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重又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力规定:
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
独立的通风系统。当采用燃气作燃料时, 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 通风换气能力不小3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
3. 设计说明
1. 设计概况交待的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主要功能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
2. 设计依据中引用的设计标准、规范应正确并为有效版本,且应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3. 设计范围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资料,说明本专业设计的内容和分工;
4.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应正确可靠,室内设计标准应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 设计采取的环保与节能的设计措施应合理、有效。
6. 各种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及方法应合理、正确。
4. 非强制性条文
4.1采暖设计
n 《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4.1.1热源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测量装置加以计量监测。
4.1.2水-水热力站的热量测量装置的流量传感器应安装在一次管网的回水管上。
5.1.1居住建筑应以楼栋为计量对象设置热量表。对建筑类型相同、建设年代相近、围护结构作法相同、用户热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也可确定一个共用的位置设置热量表。
5.1.2公共建筑应在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5.1.3新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既有建筑的热量表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
5.2.2集中供热系统中,建筑物热力入口应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并应对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5.2.3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变流量系统时,不应设自 力式流量控 制阀,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应通过计算热力入口的压差变化幅度确定。
5.2.5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改造时,应对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供暖系统要求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6.1.1在楼栋或者热力站安装热量表为热量结算点时,分户热计量应采取用户热分摊的方法确定;在每户安装户用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时,可直接进行分户热计量。
6.1.2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室内供暖系统形式、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实战经验及供热管理方式,合理选择计量方法,对分户独立循环的室内供暖系统也可采用户直接计量的方法。
6.1.3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7.1.1新建居住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
7.1.2既有居住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7.1.3新建公共建筑的室内散热器供暖系统可采用垂直双管或单管跨越式系统;既有公共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散热器系统应改成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或垂直双管系统。
7.1.4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垂直层数不宜超过6层。
7.1.5新建建筑散热器选型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影响,散热量选型可附加不超过50%的系数,其建筑供暖总负荷不应附加。
n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06
第4.2.1条规定,施工图设计阶段,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计算。
第4.2.3条规定,采暖设备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产品。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外表应刷非金属性涂料。室内散热器的面积应按房间设计热负荷进行详细计算,不得任意加大安全系数。
第4.1.6规定,除低层住宅外,普通住宅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不宜超过32 W/m2。
第4.2.5规定,设计中应对采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在室外各环路及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安装水力平衡装置。
第4.2.16规定,户间热负荷不宜大于该房间采暖设计热负荷的50%,当计算结果大于50%时,应取50%;户间热负荷不计入建筑总采暖设计热负荷; 户间热负荷与采暖设计热负荷之和仅作为选择散热设备和户内管道的依据。
n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2006
第4.1.3条规定,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3-1 的规定。
第4.1.4条规定,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单位的各部分,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前提下,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第4.2.5规定,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规定进行水利平衡计算,且应通过各种措施使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第4.2.6规定,集中热水采暖系统每组(或每个房间的)散热器或地面辐射采暖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
注:按新编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有关条文规定,从主动节能和充分利用“自由热”的角度出发,散热器供水支管上应设置恒温阀,不应采用手动调节阀。
第4.2.7规定,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n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第4.1.5条规定,设置采暖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当其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 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
第4.3.1条规定,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3)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4)具有腐蚀性气体的工业建筑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5)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采暖季节采暖系统应充水保养;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6)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铝制散热器,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7)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
第4.3.3条规定,散热器宜明装。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
第4.3.12条规定,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第4.7.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采暖:
1)环保有特殊要求的区域;
2)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
3)采用热泵的场所;
4)能利用低谷电蓄热的场所;
5)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可供利用时。
第4.8.15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中,每根立管和分支管道的始末段均应设置调节、检修和泄水用的阀门。
第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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