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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开采权转让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转让方是合法拥有特定勘探开采权的权利人,愿意将该勘探开采权转让给受让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转让权的范围
1.1 转让方通过本协议将其在特定区域的勘探开采权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方确保其拥有转让所涉勘探开采权的合法权益,无任何争议、限制或其他权属纠纷。
第二条 转让条件
2.1 受让方应支付转让金作为勘探开采权的转让对价,具体金额为_______(大写:_____)。转让金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_____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2 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转让方的指引履行转让手续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2.3 受让方应自行承担因勘探开采权转让引起的任何税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转让手续
3.1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完成转让的必要文件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勘探开采权的登记证书、权属证明、赋予转让方开采权的合同和相关许可证照等。
3.2 受让方应协助转让方办理勘探开采权的转让相关手续,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证明。
第四条 保密条款
4.1 双方在协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了解到的任何商业、技术和财务信息应作为保密信息对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4.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双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不可抗力
任何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立即书面通知,并尽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6.2 若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7.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书面一致解除、协议达到期限等。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本协议中的任何修改、补充事项需经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方为有效。
8.2 本协议的附件等一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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