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质押协议书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质押标的及价值评估1.1 乙方将其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动产(以下简称“质押标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1.2 乙方保证其所质押的动产为合法取得,并且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或与第三方存在纠纷。1.3 双方约定的质押标的的价值为:_(人民币大写:_元整)。第二条 质押范围2.1 本协议约定的质押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动产:(1)_;(2)_;(3)_。2.2 质押标的的数量、规格、型号
2、、品牌、产地、状况等详细描述见附件。第三条 质押权的成立3.1 乙方将质押标的移交给甲方,甲方即取得质押标的的控制权。控制权包括对质押标的的处分权。3.2 质押标的的移交方式:_。3.3 质押权的成立以甲方实际取得质押标的控制权之日起生效。第四条 质押权的行使4.1 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债务,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4.2 质押标的处分的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五条 质押标的的保管和使用5.1 乙方保证质押标的的安全和完好,并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使用质押标的。5.2 甲方有权随时对质押标的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5.3 若质押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生效。6.2 本协议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乙方履行完毕相关债务并取得甲方同意;(2)债务到期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合同生效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日期: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