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誉保证协议书甲方:(行为人姓名/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行为人姓名/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就名誉保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拟定本名誉保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相关定义1.1 “名誉”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上所拥有的良好声誉、形象和名望。1.2 “不良行为”指任何损害他人或组织名誉的言论、行为或不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诽谤、造谣、贬低、侮辱、虚假宣传等。第二条 行为保证2.1 甲方声
2、明并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保证其在本协议书中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2 乙方声明并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保证其在本协议书中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3 甲方及乙方都同意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第三条 保证事项3.1 甲方和乙方都保证不会对对方进行任何的不良行为,不会散布对方的不实言论、造谣传闻或任何损害对方名誉的行为。3.2 甲方和乙方都保证尊重对方的权益,不得进行恶意中伤、攻击、诽谤等任何有损于对方名誉的行为。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3、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在不得影响其他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2 违约方应赔偿遭受损害方因其违反本协议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五条 协议终止5.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5.2 本协议书自双方履行完毕其在协议书中全部义务后终止。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6.2 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七条 附则7.1 本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7.2 本协议书的各项约定是可分割的,若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7.3 本协议书自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以书面形式对协议书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释的,应以修改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或解释协议书的形式进行。甲方: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