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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 29-57-2016 (备案号 J 10297-2016)天津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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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DBTianjin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structure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2016 8 1 Tianjin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structure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6272 号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合理应用钢结构住宅,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 2008 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2、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建科教2008683 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程 (DB29-57-2003)进行了全面修订。经市建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程 (DB/T29-57-2016)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 2016 年 8月 1 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程(DB29-57-2003)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 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

3、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 年 5 月 23 日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共八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建筑设计;4.机电设计;5.结构设计;6.墙体与顶棚设计;7.钢结构防护;8.钢管制作及管内混凝土浇筑。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

4、容是:1. 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补充和修改了外围护墙有关物理力学等指标、补充说明了典型的墙板构造,补充了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采光、通风和照明设计及声学设计; 2. 补充了高强结构用钢板及焊接性能要求;3. 补充了混合结构框架体系和钢板混凝土剪力墙体系;4. 修改和补充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 5.调整了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系数;6. 补充了各类钢结构的节点设计;7. 修改了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设计公式;8. 补充了一字形、L形、T形和十字形组合柱的设计;9. 补充了屈曲约束支撑的设计。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

5、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邮编:300074) 。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 :中国金属结构协会 天津市钢结构学会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建工集团总承包钢结构公司 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 军 陈志华 党保卫 陈敖宜 张津奕 王传波 王 奋 梁国栋 张肇毅 于敬海 张锡治 左克伟 王小盾 仲晓梅 王 辉 曹爽秋

6、徐 健 闫翔宇 周 婷 朱铁麟 卓 强 李宝瑜 黄兆纬 宋 彻 乐 慈 许 斌 周德玲 王俊霞 张桂茹 崔义明 伍小亭 刘建华 王东林 刘用广 张 健 赵元祥 巩志涛 仲 敏 王 卉 郑国华 刘幸坤 高 原 刘 欣 冯文龙 陈国栋 杨跃强 詹有义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丁永君 王存贵 张文龄 顾 放 赵少伟 韩庆华 杨丽华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建筑设计.5 3.1 一般规定.5 3.2 平面与立面设计.5 3.3 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 .6 3.4 采光、通风和照明设计 .7 3.5 声学设计.7 3.6 通风和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8

7、4 机电设计.9 4.1 一般规定.9 4.2 供暖与通风.9 4.3 给水排水.10 4.4 电气.10 5 结构设计.12 5.1 一般规定.12 5.2 材料.14 5.3 钢结构住宅体系选型 .19 5.4 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 .20 5.5 结构抗震设计.25 5.6 结构整体计算.26 5.7 结构节点与构件设计 .33 5.8 基础设计.67 6 墙体与顶棚设计.70 6.1 外围护墙.70 6.2 隔墙和顶棚.72 7 钢结构防护.74 7.1 防腐.74 7.2 防火.75 8 钢管制作及管内混凝土浇筑.77 本规程用词说明.79 引用标准名录.80 条 文 说 明.81 C

8、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and Symbols.2 2.1 Terms.2 2.2 Symbols.3 3 Architectural Design.5 3.1 General.5 3.2 Plane and elevation design .5 3.3 The thermal design and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6 3.4 Lighting, ventilation and lighting design.7 3.5 Acoustic design.7 3.6 Ventilation and In

9、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Control.8 4 Architectural Equipment.9 4.1 General.9 4.2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Systems.9 4.3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0 4.4 Electrical System.10 5 Structural Design .12 5.1 General.12 5.2 Material.14 5.3 The Selection of Steel Structure Residential Building System.19 5.

10、4 Structural Plan Layout and Vertical Arrangement .20 5.5 Structural Seismic Design .25 5.6 Integral Calculation.26 5.7 Structural Joints and Members Design.33 5.8 Foundation Design .67 6 Wall and ceiling design.70 6.1 Outside the wall.70 6.2 Wall and ceiling.72 7 Steel structure protection .74 7.1

11、Corrosion protection.74 7.2 fire prevention.75 8 The Fabrication of Steel Tube and Concrete Pouring inside the Steel Tube .7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7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8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81 1 1 总 则 1.0.1 为在我市合理应用钢结构住宅,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

12、适用于天津市新建和扩建的 100m 以下的钢结构住宅设计。 1.0.3 本规程对钢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和机电设计中的有关指标和技术措施作出了规定。 1.0.4 钢结构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钢结构住宅 steel structure residential buildings 钢结构住宅包括纯钢结构住宅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住宅。 2.1.2 纯钢结构住宅 pure steel structures residential buildings 由纯钢组成的钢框架或钢框架与钢支撑组成的结构体系。

13、 2.1.3 混合框架 Steel and concrete mixed frame 混合框架由钢梁-混凝土板组合梁、钢筋混凝土梁、钢骨混凝土梁与钢管混凝土柱、钢骨混凝土柱等组成的框架结构。 2.1.4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住宅 steel and concrete mixed structures residencial buildings 由纯钢框架或混凝土框架与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组成的结构体系。 2.1.5 矩形钢管混凝土构件 concrete-filled rectangular tubular members 在矩形钢管内浇捣混凝土并由矩形钢管和管内混凝土共同承担荷载的构件。 2.

14、1.6 方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 Concrete-filled rectangular steel tube composite speciality shapes columns 边长基本与墙体厚度相等的若干方钢管混凝土柱, 中部由竖向钢板连接,串联形成 L、T、十形等截面的组合柱。 3 2.1.7 异形钢管混凝土柱 Speciality shapes concrete-filled steel tube cofumes 边长基本与墙体厚度相等的若干方钢管混凝土柱, 两侧由竖向钢板连接,并联形成 L、T、十形等截面的组合柱。 2.1.8 抗侧力结构 lateral forces resist

15、ing structures 抵抗作用在建筑物上的风荷载、地震或其它水平作用的结构。 2.1.9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 composite structures of steel and concrete 由钢与混凝土两种材料组合而成的结构。 2.1.10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high strength bolt set 高强度螺栓和与之配套的螺母、垫圈的总称。 2.1.11 抗滑移系数 slip resistance faction between faying surface 高强螺栓连接中, 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螺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1.12 焊钉(栓钉)

16、焊接 welding stud 将焊钉(栓钉)一端与板件(或管件)表面接触通电引弧,待接触面融化后,给焊钉(栓钉)一定压力完成焊接的方法。 2.1.13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1.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 符号 A c 管内混凝土的面积; A s 钢管的截面面积; A n 净截面面积; 4 A 毛截面面积 A=Ac+As; B b 梁宽; D,B 圆形钢管的直径,矩形钢管截面的边长; E c 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 s 钢材的弹性

17、模量; f 钢材的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 f v 钢材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f c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设计值; f y 钢材屈服强度; f w 焊缝抗拉强度设计值; M 弯矩设计值; N 轴力设计值; V 剪力设计值; M u 截面抗弯承载力设计值; pcM 框架柱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标准值; pbM 框架梁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标准值; 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N c 混凝土部分的轴心受压承载力; N s 柱中钢骨(钢管)部分承担的轴力设计值; M x 绕 x 轴的弯矩设计值; M y 绕主轴的弯矩设计值; W x 方矩形钢管 x 轴的截面抵抗矩; W y 方矩形钢管 y 轴的截面抵抗矩;

18、x 弯矩作用平面内对 x 轴的轴心受压稳定系数; y 弯矩作用平面内对 y 轴的轴心受压稳定系数。 5 3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钢结构住宅设计应符合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的相关规定,应充分发挥钢结构强度高的特点,宜采用大开间、大空间设计。 3.1.2 钢结构住宅应采用预制装配式设计。 3.1.3 钢结构住宅应采用全装修设计,并做好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衔接,厨房、卫生间应采用整体部品。 3.2 平面与立面设计 3.2.1 建筑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3.2.2 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项

19、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3.2.3 平面柱网布置应考虑钢构件和钢-混凝土组合构件生产的工业化、规格化、标准化和便于模块组合的要求。 3.2.4 模数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 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100 的规定。 6 3.3 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 3.3.1 钢结构住宅的热工和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围护结构; 2 应采用先进、适用的供热、供冷系统和运行方法; 3 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GB 50176 的要求; 4 节能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

20、1的要求,采用规定性指标或性能化方法。 3.3.2 钢结构住宅围护结构(外墙和屋面)的热工设计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外墙和屋面宜采用含有重质材料和轻质高效保温隔热材料组合的复合结构,构造适宜时,可设置空气间层、铝箔反射层、防水层;当保温隔热材料可能受潮时,宜采用防水透气膜或覆铝的防水透气膜外包,使保温隔热材料保持干燥; 2 采用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单一材料外墙时,在其内外侧宜设置水泥纤维平板,并采用混合砂浆、水泥砂浆加网格布等重质饰面;当采用带有外装饰表面的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ALC)板时,内侧宜抹灰或衬装其他薄板; 3 应采取减少热桥的措施。当无法避免时,应使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

21、空气露点温度; 4 外墙保温层宜设置在钢构件外侧,当钢构件外侧保温材料厚度受限制时,应进行露点验算; 5 室外钢构件与室内主体结构的连接宜采用铰接(如腹板连接)或特殊设计,以减少传热截面。连接部位宜采用保温层覆盖。当室外钢构件伸入室内时, 在室内部分的一定长度范围内应采取延续保温措施,并进行露点验算。 7 3.4 采光、通风和照明设计 3.4.1 钢结构住宅的采光、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3.4.2 钢结构住宅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并应按家居的合理定位布置普通照明,为局部照明设置插座。 3.5 声学设计 3.5.1 钢结构住宅的

22、声学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J118 的规定。 3.5.2 楼板的自振频率控制宜符合本规程第 5.1.8 条的要求。 3.5.3 钢构件在户间、户内空间可能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隔声材料或重质材料填充或包裹,使相邻空间隔声指标达到设计标准。 3.5.4 当组合楼盖的压型钢板置于梁上时,与梁上翼缘间形成的空隙应以膨胀型的防火材料封堵。 3.5.5 门窗固定在钢构件时,连接件应具有弹性且应在连接处采用软柔性材料填缝。 3.5.6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倒置槽形板的下方应设置隔声吊顶。 3.5.7 外墙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以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材料填实。 8 3.6 通风和室内

23、环境污染的控制 3.6.1 钢结构住宅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套型内组织自然通风; 2 满足卫生、节能和防灾的综合要求; 3 有燃烧器具厨房的换气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2-99、 表 A.0.1、 表 A.0.3 的规定计算; 4 住宅内用气设备排烟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 8.4.9 条的要求; 5 每套住宅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1/15; 6 在需要设置顶棚通风的地区,应在每个独立的顶棚空间的有效位置上设置两个以上的通风口,其面积应为顶棚面积的 1/300以上,通风口的构造应能防止雪雨和昆虫

24、进入,顶棚通风口宜采用可启闭的风口。 3.6.2 钢结构住宅的室内环境控制污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室内装修应控制的空气污染物为氡、游离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及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 2 室内装修后各项浓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和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 的规定。 9 4 机电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各种设备部件应做到满足工厂化生产、现场安装的要求。 4.1.2 竖向管线应集中布置,设置专用管道井或管道墙。电气线路宜将强、弱电竖井分开设置,管道井及电气竖

25、井宜采用专用综合布线,并宜与隔墙结构系统相结合。 4.1.3 水平管线应设置在楼板或垫层内。应做到“户内管线,本户内布置;公共管线,公共部位布置” 。管线应隐蔽安装,便于维护。 4.1.4 水、暖、电用量应分户计量和控制。 4.2 供暖与通风 4.2.1 供暖应采用分室控温、分户计量、按户分环的计量供热系统。 供暖方式可为散热器供暖, 也可采用低温地面或墙体辐射供暖。 4.2.2 设置在公共管井内的供暖管道可采用热镀锌钢管,户内供暖管道宜采用阻氧型塑料管材,在热水的设计温度与工作压力下,塑料管材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 50 年。 4.2.3 散热器应采用体形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类型

26、,其安装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不应加装暖气罩, 10 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4.2.4 排气管通过外墙通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环境污染的构件。 4.2.5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具有通风措施,并预留安装排风的位置和条件。 4.3 给水排水 4.3.1 生活给水管道不得使用镀锌钢管,应采用耐腐蚀、无毒、无污染的复合管材或塑料管材。 4.3.2 给排水管道布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公用管道应安排在公共部位。 4.3.3 卫生洁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进入他户,当穿越楼板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 4.3.4 安装给排水管道时不应对钢结构构件造成破坏。 4.4 电 气 4.4

27、.1 钢结构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电话、有线电视、光纤通信等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 29-22 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4.4.2 钢结构基础可作为自然接地体,在其不满足要求时,才设人工接地体。 4.4.3 钢结构住宅的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应提供完善的安全保障、舒适的生活环境、快捷的信息通讯、优质的物业管理; 11 2 住宅智能化工程应采用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开放性、兼容性等的新技术和标准化产品; 3 住宅智能化工程设计应有完整的设计文件; 4 住宅小区的智能化应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DB29-23 相关要求。 12 5 结构设计 5

28、.1 一般规定 5.1.1 钢结构住宅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 138 和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 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设计; 4 当按正常使用极限

29、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准永久组合进行设计; 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 5.1.2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安全等级为二级,重要性系数0取为 1.0。 5.1.3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13 RERS/ (5.1.3) 式中:S 包含地震效应的荷载效应的组合设计值; 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 5.1.3 采用;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 5.1.3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料 结构构件 受力状态 RE 柱、梁 支撑

30、节点板件、连接螺栓 连接焊缝 强度 0.75 钢 柱、支撑 稳定 0.80 型钢混凝土梁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0.75 0.85 型钢混凝土柱 钢管混凝土柱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0.80 0.85 组合构件和 混凝土构件 钢骨混凝土剪力墙 普通混凝土剪力墙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0.85 5.1.4 钢结构住宅的适用高度宜符合表 5.1.4 的规定。 表 5.1.4 钢结构住宅适用高度(m) 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种类 结构体系 7 度 8 度(0.2g) 框架结构 冷弯薄壁型钢密排柱(龙骨)结构体系 9 6 轻型截面 钢结构 框架支撑结构 18 15

31、 框架结构 36 30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 100 100 纯钢 结构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 100 100 混合框架 36 36 钢框架混凝土剪力墙(核心筒)结构 100 100 混合框架混凝土剪力墙(核心筒)结构 100 100 混合框架中心支撑结构 100 100 混合结构 混合框架偏心支撑结构(含钢板墙) 100 100 5.1.5 钢结构住宅的建筑高宽比不宜大于表 5.1.5 的规定。 14 表 5.1.5 钢结构住宅高宽比限值 结构体系 7 度 8 度(0.2g) 轻型截面钢结构 1.5 1 框架结构 4 3 其它钢结构住宅体系 6.5 6 5.1.6 在风荷载作用和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弹性

32、侧移不应大于表5.1.6 规定的限值。 表 5.1.6 结构的弹性侧移限值 风荷载下弹性侧移住宅类别 结构体系 柱顶 层间 多遇地震下弹性层间位移 钢框架 H/500 h/300 多层住宅 混合框架 H/550 h/400 h/400 钢框架 h/300 混合框架 H/500 h/400 h/400 中高层、 高层住宅 钢框架-混凝土剪力墙(核心筒) 混合框架-混凝土剪力墙(核心筒) h/800 h/800 注:1 H 为住宅结构地面以上总高度,h 为计算楼层层高; 2 当建筑物内有精装修时,其弹性位移限值可适当减小。 5.1.7 高层钢结构住宅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顺风向和横风向顶点最大加速度应小

33、于等于 0.15m/s2。 5.1.8 混凝土楼板的竖向自振频率不宜低于 5Hz。 5.1.9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纯钢结构和混合框架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 1/50;其余混合结构不应大于 1/100。 5.1.10 当钢结构住宅的抗侧力构件选用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时,高层钢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的有关规定。 5.2 材料 5.2.1 钢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5 1 钢材的选用应分别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和建筑结构用钢板 GB/T 19879 的规定。 当采用国产热轧 H 型钢和剖分

34、 T 型钢时,应符合热轧 H 型钢和剖分 T 型钢GB/T 11263 国家标准要求。 2 宜采用 Q235B、 235C 等级的碳素结构钢和 Q345B、 Q345C等级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8 度抗震设防的框架梁、柱等重要构件宜选用 Q235C、Q345C 或 Q235GJC、Q345GJC 级钢。 3 Q235 钢宜选用镇静钢,焊接结构不应选用 Q235A 级钢; 4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碳、硫、磷等含量的合格保证,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5 焊接结构的主要构件采用 Q345、 Q390 等低合金结构钢时,应保证碳当量(Cev)或焊接裂纹敏

35、感指数(Pcm)要求; 6 焊接 T 形、十字形、角接接头中,当翼缘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40mm,且焊接接头约束度与焊接收缩应力较大,可形成较强的厚度方向层状撕裂作用时,该受拉部位钢材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 5313 关于 Z15 级规定,其沿板厚方向的断面收缩率()不应小于 15%。 5.2.2 当自然环境较差、腐蚀性较严重或结构超高、维护困难等时, 可采用材质与材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耐候结构钢 GB/T 4171的 Q235NH 与 Q355NH 焊接耐候钢,其质量等级不低于 C 级,且宜按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要求附加保证晶粒度不小于 7 级并且耐腐蚀指

36、数不小于 6.0。 5.2.3 楼面压型钢板的基板应选用热浸镀锌卷板,材质可为 Q235或 Q345 钢,当作为模板时,镀锌量不宜小于 180g/m2。当代替受拉钢筋时,应选用带刻痕的压型钢板,其镀锌量不少于 275g/m2,且组合楼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5.2.4 组合楼盖中的抗剪连接件宜选用圆柱头焊(栓)钉,其材 16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焊钉GB 10433 的规定。 5.2.5 钢框架梁柱和次要构件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件设计的选型、选材宜通用化、系列化,减少截面规格的类型; 2 钢框架梁柱等主要构件宜采用各类热成形或冷成形型钢,也可采用焊接型

37、钢及其他焊接组合构件; 3 非潮湿环境中的钢结构次要构件, 当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时,其厚度不宜小于 3.0mm; 当采用镀锌构件时, 应采用热浸镀锌板制作; 4 各类构件选用薄壁型材时,截面板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5.2.6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5.2.7 结构采用的钢材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 5.2.8 钢材的物理性能应按表 5.2.8 采用。 表 5.2.8 钢

38、材的物理性能指标 弹性模量 E (N/mm2) 剪切模量 G (N/mm2) 线膨胀系数 (每) 质量密度 (kg/m) 2.06105 7.9104 1.210-5 7.85103 5.2.9 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材料应根据焊接构造与焊接质量要求分别选用手工焊条或自动焊, 焊丝与焊剂其牌号与性能应与构件主体金属性能相匹配,当两种强度级别的钢材焊接时,宜选用与强度较低钢材相匹配的焊接材料。 同时相应的焊缝质量与工艺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17 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有关规定。 2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 /T 5117 或

39、低合金钢焊条GB /T 5118 的规定。 3 埋弧自动焊或 CO2气体保护焊所用的焊丝与焊剂应配套选用,其牌号与性能应分别符合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 及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 GB 12740、熔化焊用钢丝 GB/T 14957、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 等的规定。 4 焊接材料的匹配与焊缝强度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的规定。 5.2.10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应予焊透。其质量等级当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为二级。 2 不要求焊透的 T 形接头采用的角焊缝或部分焊

40、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以及搭接连接采用的角焊缝,其外观质量标准为三级。 5.2.11 钢结构的螺栓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螺栓宜采用 4.6 或 4.8 级 C 级螺栓,其性能与尺寸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栓GB/T3098、 六角头螺栓 C 级GB/T 5780 和六角头螺栓GB/T 5782 的规定。 2 高强度螺栓可选用大六角高强度螺栓或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其级别、性能与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41、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 1231 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3 的规定。 18 3 组合结构构件所用的圆柱头焊钉(栓钉)连接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 的规定。 其屈服强度不应小于 320N/mm2, 抗拉强度不小于 400 N/mm2。 4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规定的Q235B 级钢或低合金结构钢GB/T 1591 规定的 Q345A 级钢制成。 5.2.12 混凝土与钢筋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混凝土组合构件与混合结构体系

42、中剪力墙、核心筒等构件,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 2 钢管混凝土构件宜优先采用自密实混凝土,也可在混凝土配制时添加微膨胀剂等外加剂。 3 混凝土配制时掺入的外加剂不应引起钢筋和钢材锈蚀等不利作用。 4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 HRB400 级的热轧钢筋; 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 HRB335 级的热轧钢筋。 5 用于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混合结构的框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其产品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 小于 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

43、.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6 混凝土与钢筋的强度、弹性模量等设计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规定采用。 19 5.3 钢结构住宅体系选型 5.3.1 钢结构住宅按其建筑层数宜采用下列结构体系: 1 3 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 1)轻型钢框架体系; 2)轻型钢框架支撑体系; 3)冷弯薄壁型钢密排柱(龙骨)结构体系; 4)方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框架结构体系。 2 46 层多层住宅: 1)钢框架(含混合框架)体系; 2)钢框架(含混合框架)混凝土剪力墙体系; 3)钢框架(含混合框架)支撑体系; 4)方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框架结构体系; 5)异形

44、钢管混凝土柱框架结构体系。 3 712 层中高层住宅: 1)钢框架(含混合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体系; 2)钢框架(含混合框架)支撑体系。 4 1330 层及以上高层住宅建筑: 1)钢框架(含混合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体系; 2)钢框架(含混合框架)支撑体系; 3)钢框架(含混合框架)钢板(混凝土)剪力墙体系; 4)钢框架(含混合框架)带竖缝预制混凝土剪力墙体系(含其它各种延性剪力墙板) 。 5.3.2 钢结构住宅的钢柱应位于柱网轴线,宜形成纵横贯通对直框架,且周边应形成封闭框架,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隔墙宜可拆改,能实现单元之间的可合并性。 5.3.3 抗侧力构件宜优

45、先选择支撑体系,也可选用钢筋混凝土剪 20 力墙(核心筒)和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等结构体系;高层钢结构住宅可选用屈曲约束支撑或偏心耗能支撑。 5.4 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 5.4.1 钢结构住宅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 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5.4.2 高层钢结构住宅不宜采用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设计方案,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规则性判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要求。 5.4.3 钢结构住宅的平面宜简单规则、对称,并使结构各层的抗侧力刚度中心与水平作用合力中心接近重合, 同时各层接近在同一竖

46、直线上,任意层的偏心率应小于 0.15。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平面宜有两个互相垂直的主轴。 5.4.4 高层钢结构住宅的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平面尺寸关系宜符合图 5.4-4 和表 5.4.4 的要求; 2 平面凸出部分的长度l不宜过大, 宽度b不宜过小 (图5.4.4) , l/Bmax、l/b 宜符合表 5.4.4 的要求。 21 图 5.4-4 建筑平面示意 (a) 矩形 (b) 工字型 (c) L 型 (d) 十字型 (e) Y 字型 表 5.4.4 平面尺寸及突出部位尺寸的比值限值 设防烈度 L/B l/Bmax l/b 8 度 5.0 0.30 1.5 3 当钢框筒结构采

47、用矩形平面时,其长宽比不宜大于 1.5:1,不能满足此项要求时,内筒宜采用由连梁联系的多筒结构; 4 平面不宜采用角部重叠或细腰形平面布置,当平面形状有凹角时,凹角的伸出部分在一个方向的长度,不宜超过该方向建筑总尺寸的 25%; 22 5.4.5 高层钢结构住宅宜选用风压较小的平面形状,并应考虑邻近高层建筑物对该建筑物风压的影响。 在体形上应避免设计风速范围内出现横风向振动。 5.4.6 高层钢结构住宅不宜设置伸缩缝。当必须设置时,伸缩缝应满足防震缝要求,纯钢结构,防震缝(伸缩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缝宽的 2 倍,最小不应小于 120mm。 5.4.7 钢框架支撑结构中支撑布置应

48、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布置在纵横两个方向宜基本对称,支撑形式可为交叉撑、人字撑、偏人字撑和单斜杆撑等。在 8 度区也可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支撑在楼(电)梯间以及有隔墙的位置处布置,在有门窗的开间,支撑宜选用人字型或 V 字型支撑。有地下室时,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等应延伸至基础,从地下二层开始,支撑等可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置换;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室一层,框架柱的竖向荷载应直接传给基础,基础埋深宜一致,不宜采用局部地下室。 2 支撑框架之间楼盖尺寸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3。 3 可布置一定的混凝土剪力墙形成混合结构体系。 5.4.8 钢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剪力墙宜均匀布

49、置在建筑物的周边附近, 宜与主轴线对称; 2 在楼电梯间、平面形状变化及恒荷载较大的部位宜布置剪力墙; 3 平面形状凹凸较大时,宜在凸出部分的端部附近布置剪力墙; 4 纵、横剪力墙宜组成 L 形、T 形或匚形等型式; 5 剪力墙各墙段的高度与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 3,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应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 30%; 6 剪力墙宜贯通建筑物的全高,厚度逐渐变薄,应避免刚度突变,开洞时宜上下对齐; 7 楼电梯间、竖井等造成连续楼层开洞时,宜在洞边设置剪 23 力墙,且与附近的抗侧力结构结合,不宜孤立地布置成单片抗侧力结构或柱网以外的中间部分; 8 各主轴方向的刚度宜相近; 9 剪

50、力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和间距不宜大于表 5.4.8 的规定;当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减小; 10 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 11 8 度区可采用钢骨混凝土剪力墙; 12 核心筒高宽比不宜大于 12。 表 5.4.8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和间距 烈 度 7 度 8 度 楼、屋盖类型 长宽比 间距(m) 长宽比 间距(m) 现浇 4 50 3 40 装配整体 3 40 2.5 30 注:1 现浇部分厚度大于 60mm 的叠合楼板可作为现浇板考虑; 2 当房屋端部未布置剪力墙时, 第一片剪力墙与房屋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中剪力墙间距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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