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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574-2016 煤气发生炉系统安全检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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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110 J00/09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5742016 煤气发生炉系统安全检验要求 Producer gas generator and system security inspection technology reguirements 2016 - 02 - 03 发布 2016 - 04 - 03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574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煤气发生炉本体及系统的安全检验 . 5 6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和

2、系统汽包安全技术检验 . 8 7 煤气发生炉安全附件检验的技术要求及应急救援预案机制 . 9 8 煤气发生炉系统管道检验的技术要求 . 10 9 检验报告 .11 DB21/T 2574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制定的,在结构和格式上保持了一致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与本标准内容相关的国家标准、 规范修订或标准号变更时,应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建平县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漠涵

3、、姜群山、杨亚军、王丽娟、刘建学、国帅、郭佳琦。 本标准于2016年4月3日首次发布实施。 DB21/T 25742016 1 煤气发生炉系统安全检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煤气发生炉系统的安全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压力容器 GB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

4、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95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TSG D0001 在用工业管道内部检验规则 TSG D7002 公用管道内部检验规则燃气管道 TSG D7004 压力管道内部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500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

5、技术监察规程 JB/T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计算压力 computation 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 是为了计算煤气发生炉的水封高度, 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 强度试验的压力。 煤气发生炉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 可能达到的最大工作压力, 为最高工作压力。 DB21/T 25742016 2 3.2 煤气发生炉系统 The gas system 煤气发生炉本体及附属设备。 3.3 隔断装置 curtain appliance 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

6、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 煤气安全放散装置 The gas safety radiation device 安装在煤气发生炉及系统管道上的,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过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的装置。 3.5 安全检验 Safety inspection 是指针对煤气发生炉及系统的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触电、易受伤害性能等项目而进行的检验。 4 基本要求 4.1 煤气发生炉系统的安全检验主要包括年度检验、 全面检验和耐压实验。 检验周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4.2 检验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以下检验检测方法: (1) 壁厚测定; (2)表面无损检测(3)超声检测; (4)射

7、线检测; (5)硬度测定; (6)金相检验;(7)强度校核; (8)其他。 4.2.1 设备制造安装情况的检验 4.2.1.1 对煤气发生炉安装和使用管理的检查在首次检验中进行。审核目的是对资料有效性和正确性进行核查。 4.2.1.2 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4.2.1.3 资质证书的验证。煤气发生炉及系统制造单位制造的煤气发生炉承压部件必须具有符合经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压力容器制造资质进行。 常压容器的制造应由具有压力容器制造或危险化学品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 4.2.1.4 审查设备改造安装单位

8、是否具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资格认可。 4.2.1.5 制造和设备改造安装单位严禁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煤气发生炉承压部件和压力管道、阀门的制造和安装修理改造。 4.2.1.6 煤气发生炉系统应通过公安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取得验收和检查合格证明。 4.2.2 安全使用管理的检验 4.2.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DB21/T 25742016 3 1)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煤气站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操作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2.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煤场储运管理制度,应包

9、括进煤、煤种工业分析、防火、防雨、煤质变化记录等内容。 2)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人员组成、时间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处理等内容。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人员培训状况、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程序等内容。 4)安全奖惩制度应包括奖惩内容、标准、奖惩级别等内容。 5)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档案、定期检查和检验、维护标准、检修要求、验收及报废程序、强检设备的检测检修要求等内容。 6)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应包括事故报告、原因分析、改进和防范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 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包括危险源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相关应急措施、演练、重大危险源上报等内容。 8)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应包括

10、发放对象、发放周期、保护品选用原则、种类、使用及检查要求、失效报废要求等内容。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电设备环境要求、警示标志、操作注意事项、维护注意问题、安全保护装置、对特殊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临时用电审批要求等内容。 10)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申报程序、作业现场检查内容、动火对象、监护人、防火措施、结束后检查确认等内容。 11)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的时间、内容、交接的条件、交接记录等内容。 1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应包括特种人员种类、上岗条件、证件管理等内容。 1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

11、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等。 14)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事故类型、原因及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危险危害程度(范围)的预测;应急救援的组织和职责;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及程序;报警与报告;现场抢险;培训和演练等内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在安监部门备案。 4.2.2.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煤气发生炉的岗位规程应包括: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净化岗位操作规程、水泵工安全操

12、作规程、水质化验工安全操作规程、煤气化验工安全操作规程、运煤工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2)操作规程应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和义务;本岗位涉及的材料、设备、仪器等相关安全技术知识;本岗位具备的工作条件(资质、工作条件、工作场所、个体防护等) ;工作程序(包括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应急处理程序) 。 3)检修规程中至少应包括:检修票规定;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内容;检修程序;意外情况处置措施;应配备的保护用品等内容。 4.2.2.4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1)煤气发生炉的使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DB21/T 25742016 4 2)编制安全管

13、理网络图、联系方式及明确各自安全职责。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演练记录。 4)司炉工、水质化验工等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组织上岗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许可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单位负责人和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煤气化验工、操作人员应按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和安全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4.3 当煤气发生炉水夹套和煤气站系统汽包出现腐蚀、磨损等缺陷使材料壁厚减薄时需要进行强度校核,强度校核根据承压部件的类别按 GB150 标准执行。 (1)当

14、原设计已明确所用强度设计标准的,可以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者无强度计算的,汽包可以按 GB150 标准进行校核;水夹套内壳按 GB150 承受外压壳体进行校核, 水夹套的外壳按 GB150 或 GBT16508 承受内压壳体进行校核; (3)当材料材质不明时,许用应力按 Q235 选取; (4)焊接接头系数根据焊接接头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5)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6)校核用压力应当不小于汽包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安全阀开启压力; (7)强度

15、校核时的壁温,取实测最高壁温; (8)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9)强度校核由检验机构或者有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 4.4 耐压试验 耐压实验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 耐压试验的压力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并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tPPt 式中:P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MPa; Pt耐压试验压力,MPa; 耐压试验的压力系数,取为 1.25;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t最高工作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当各承压元件(圆筒、封头、接管、法兰及紧固件等)所用材料不同时,计算耐压试验压力取各元件材料/t比值中最小者。 4.5 煤气站区平

16、面布置 煤气站区平面布置检验应满足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5.1 煤气站区的平面设计必须符合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4.5.2 煤气站区应位于企业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DB21/T 25742016 5 4.5.3 煤气站的厂房应与其他生产厂房分开布置,其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小型热煤气站的厂房,可与煤气用户车间毗连,但应加设防火墙。 4.5.4 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宜与主厂房分开布置。小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可与主厂房毗连布置。 4.5.5 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的建筑

17、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站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防止洗涤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5.6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5.7 煤气发生炉宜采用单排布置。 4.5.8 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宜为 0.8-1.2m;主要通道,不小于 2m;一般通道,不小于 1.5m。 4.5.9 煤气排送机间,单层层高不小于 3.5m,双层时,底层层高不小于 3m。 4.5.10 空气鼓风机的吸风口,应布置在室外,并应设置防护网和防雨、降低噪音的设施。 4.5.11 煤气排送机间必须设

18、正常和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应符合具体要求。 4.5.12 煤气排送机间内送风口的布置,应采取避免使送出的空气经过煤气排送机到达工人经常工作地点的措施。 4.5.13 运煤系统的破碎机、振动筛和产生粉尘的转卸点,应设机械通风除尘设施。 4.5.14 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靠近煤气净化设备区。 5 煤气发生炉本体及系统的安全检验 煤气发生炉本体及系统安全检验包括:设备制造安装情况的检验、安全使用管理的检验、本体与连接的检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附属设备仪器的检验、给排水及循环系统检验、电气安装检验、仪器仪表检验、泄露报警和救援用品的检验、安全标志检验。 5.1 设备制造安装情况的检验应符合

19、4.2.1,安全使用管理的检验应符合 4.2.2。 5.2 本体与连接的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采用宏观及表面无损检测方式进行设备表面损伤、变形检查。 5.2.2 采用宏观及表面无损检测方式进行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检查。 5.2.3 加煤机与炉体连接部位。 5.2.4 本体与连接件外(内)表面腐蚀状况。 5.2.5 检查孔、人孔等。 5.2.6 本体与连接管路或附件。 5.2.7 保温层、衬里状况等。 DB21/T 25742016 6 5.2.8 排污装置。 5.2.9 基础、支座、紧固螺栓。 5.2.10 操作台紧固情况。 5.2.11 煤气发生炉看火孔密封。 5.2.12 煤气

20、发生炉炉体结构、焊缝布置。 5.2.13 煤气发生炉煤气出口管无过热、变形、渗漏。 5.2.14 煤气发生炉系统气体严密性试验。 5.3 安全保护装置检验 5.3.1 系统装置的压力表、煤气出口和空气进口温度计检查应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5.3.2 储煤斗上方放散装置、炉底泄压、灰盘、转动轴切断水封检查检查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5.4 附属设备仪器的检验 5.4.1 电气滤清器、旋风除尘器、钟罩阀、水雾捕滴器、脱硫塔、风冷器、间接冷凝器检查应符合钢制焊接常压容器的相关规定。 5.4.2 测温仪表、 放散装置、 焦油封装置、 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查应符合 工业企业煤

21、气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5.4.3 蒸汽吹扫装置吹扫管大于(公称直径)Dg20。 5.4.4 泄爆阀的安装应水平和垂直各两个。 5.5 给排水及循环系统检查 5.5.1 煤气发生炉水套的给水水质, 煤气发生炉搅棒、 入孔等冷却水水质应符合 工业锅炉水质的有关规定。 5.5.2 煤气发生炉及系统必须设置软化水系统、软化设施齐全,必须配置水质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持证上岗,水质监测应符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5.5.3 循环水沟应按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加设盖板。沉淀池周围应设置护栏,沟沿、池沿应高出地面 150mm。 5.5.4 接触煤气的循环水,应与不接触煤气的水封用水和设备冷

22、却水、蒸汽冷凝水、生活用水等排水分流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5.5.5 厂区和车间煤气管道排水器的排水应符合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的要求并进行集中处理。 5.5.6 煤气系统内应设临时停水时向水封加水的应急水箱。安装高度应满足最高水封加水需要,容积应大于全部水封用量的总和,有冬季防冻措施。 DB21/T 25742016 7 5.6 电气安装检查应满足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5.6.1 煤气系统的电气和防雷设计应满足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皆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5.6.2 主厂房、 煤气排送机间、

23、空气鼓风机间、 煤气净化设备和运煤系统等处, 均应设修理照明;在仪表盘处应设局部照明;媒气排送控制室、主厂房的通道等处,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需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5.6.3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或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 5.6.4 煤气系统应设调度电话,热煤气站及小型煤气站可仅设行政电话。 5.6.5 煤气排送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连锁。 5.6.6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5.6.7 对存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电器应选择防爆电器。 防爆电器的选型应符合 爆炸和火

24、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煤气发生炉、压缩机房等制取、净化、储存设备、建筑及周围可能存在煤气的场所的防爆电器选型应不低于 dIICT1 。 5.7 仪器仪表的检查应满足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5.7.1 煤气系统仪器仪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的要求。控制室应有发生炉饱和空气、煤气压力和温度计量仪表。 5.7.2 煤气净化设备之间,应装设测量煤气压力及温度的仪表。 5.7.3 煤气系统空气管道、煤气管道系统的空气总管应装设压力表。空气鼓风机出口压力表。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表和煤气排送机出口的煤气压力表。 煤气系统出口的煤气压力和温度仪表。 5.7.4 由外部引入煤气

25、站的蒸汽、给水、软化水的进站管道应设压力表。 5.7.5 控制室内测量煤气参数的仪表,应采用二次仪表。 5.7.6 煤气系统的信号,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5.7.7 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 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总管应装设警报装置。 当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警报。当压力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并发出声、光信号。 5.7.8 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温度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5.7.9 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温度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警报信号。 5.7.10 电气滤清器宜装设煤气含氧量检测装置。 当含氧量大

26、于 0.8%时, 应发出声、 光信号警报;当达到 1%时,应自动切断其高压电源。 5.7.11 测量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DB21/T 25742016 8 5.7.12 煤气危险区的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器,报警器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并且必须由具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生产并按一氧化碳监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915)的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5.7.13 各种仪器、仪表在检定有效期内。 5.8 泄露报警和救援用品的检查应满足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5.8.1 煤气发生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泄露报警和救援装备。 5.8.2 应

27、配备氧气呼吸器两套以上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压力不足时,应及时补氧。 5.8.3 应配备两套以上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可燃气体报警仪并进行经常性检查, 保证其正常使用。 5.8.4 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通风式防毒面具并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5.9 安全标志检查 5.9.1 煤气系统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5.9.2 煤气系统的煤气、电气、防火等应有危险区域警示标志。 5.9.3 关键设备要统一编号并悬挂设备标志牌。 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 不同介质的设备及管道应按相应标准要求涂漆标志,阀门应有标明开、关方向的标识。 6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和系统汽包安全检验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和汽

28、包是主要的承压部件,检验内容包括:资料审核、运行稳定状态检验、承压壳体的壁厚测定和耐压试验。 6.1 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应符合 4.2.1.2 至 4.2.1.5。 6.2 设备运行稳定状况检查 6.2.1 设备铭牌、漆色、标志是否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6.2.2 夹套和汽包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6.2.3 夹套和汽包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和检查孔、信号孔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是否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6.2.4 夹套和汽包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

29、和渗漏等缺陷。是否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6.2.5 夹套和汽包保温层有无破损、 脱落、 潮湿, 是否符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DB21/T 25742016 9 6.2.6 夹套和汽包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磨擦,是否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6.2.7 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是否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6.2.8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本体与连接管路或附件密封是否良好,是否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6.2.

30、9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等现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6.2.10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 6.2.11 监护运行设备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是否可靠,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6.3 承压壳体的壁厚测定、耐压试验压力 6.3.1 壳体减薄后的强度核算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标准计算。 6.3.2 耐压试验应满足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6.3.3 系统汽包试验压力(Pt)需按 GB150 标准执行。 6.3.4 水夹套试验压力按 Ps=Pt+P(MPa)选取。 式中: P-汽包与夹套之间的

31、静压差(MPa) 6.3.5 水夹套与系统汽包同时做耐压试验时,取二者的试验压力最高值。 7 煤气发生炉安全附件检验 7.1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安全阀、泄爆装置的检查和校验。 7.2 压力表 7.2.1 压力表的选型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7.2.2 压力表的外观、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检定有效期及其封印、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的位置、开启标记及锁紧装置应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7.2.3 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应一致。 7.3 水位计 7.3.1 水位计的外观及附件质量、定期检修维护制

32、度应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7.3.2 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水位计应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7.4 测温仪表(温度计) DB21/T 25742016 10 7.4.1 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应匹配, 定期检定和检修制度、 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应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7.5 安全阀 7.5.1 安全阀的选型、校验有效期应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7.5.2 对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应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应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7.5.3

33、 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 截止阀应处于全开位置, 铅封应完好, 并符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7.5.4 安全阀应无泄漏,起跳动作灵敏可靠,并符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 8 煤气发生炉系统管道安全检验的技术要求 8.1 煤气、空气和蒸汽管道的检验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和公用管道内部检验规则燃气管道及压力管道内部检验规则公用管道的要求。 8.2 首次检验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8.2.1 管道平面布置图检查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8.2.2 单线图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内部检验规则的要求。 8.2.3 安装资料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8.3

34、 管道及连接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3.1 管道表面损伤、变形。 8.3.2 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 8.3.3 外(内)表面腐蚀状况。 8.3.4 管线与阀件、管线与管线等密封。 8.3.5 管道防腐层。 8.3.6 管道结构合理性。 8.3.7 阀门、法兰严密性。 8.3.8 管道支吊架。 8.3.9 管道震动、泄漏。 8.3.10 管子壁厚测定的剩余值为: 空气和蒸汽管壁厚测定, 允许值为: 管子公称直径 Dg500 mm时不小于 4mm ;Dg500 mmDg1300 mm 时不小于 5mm ;Dg1300 mm 时不小于 6mm。煤气壁厚测

35、定,允许值为:管子公称直径 Dg500mm 不小于 5mm;Dg500mmDg1300mm 不小于 6mm;Dg1300mm 不小于 7mm。 DB21/T 25742016 11 8.3.11 煤气管道的严密性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8.4 煤气、空气和蒸汽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4.1 总管末端放散装置、爆破阀。 8.4.2 蒸汽吹扫和排水阀。 8.4.3 明杆或指示式阀门。 8.4.4 自然进风装置和止逆阀。 8.4.5 安全保护装置。 8.4.6 放空、排空阀手动试验。 8.4.7 管道最高位置及末端放散装置。 8.4.8 隔断装置。 8.4.9 吹扫孔或机械吹灰装置。 8.4.10 防静电接地电阻。 8.4.11 进车间或设备的阀门前放散管。 8.4.12 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8.4.13 管道最低点的疏水器。 8.4.14 煤气排气机前低压总管爆破片或水封。 9 检验报告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标准和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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