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1、矿井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水池内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在井下敷设与防尘管路共用的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的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否则,对相关区队罚款2000元。2、井口应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严禁带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入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3、井下消防材料库、机电硐室、井底车场、存放油脂、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地点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和灭火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物资按矿规定配备;机电硐室、材料库的灭火器材应存放在显眼处并易于取到的地点。存
2、放消防器材的地点应设置消防责任牌板,牌板上注明沙箱内装沙量。不按以上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不合格或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凡因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矿井明火(包括烟雾)按事故处理,造成火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因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不够)导致爆燃或明火,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井口房及通风机房等要害场所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井下机电峒室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1000元;井下吸烟者,发现一律开除。7、井下及井
3、口房内不得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气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罚责任单位5000元。8、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将杜绝火花产生的方法编入到措施中。9、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0、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 12、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
4、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13、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14、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15、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16、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17、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5、18、矿井每季度由通防部组织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以及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和配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有记录可查。19、矿井供水消防管路图,要分颜色标出消防水池位置、管路布置、管径,三通闸门位置、型号。计算机制图,定期修改。20、加强员工防灭火知识的安全技术培训,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6、: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