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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社会保险法新规定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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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法》新规定问答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如何组成,各有什么特点? 答: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在缴纳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缴纳,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无需补缴养老保险。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提前支取偿还债务? 答: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转为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待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现行规定如达到病退年龄(男满50岁、女满40岁)可以提前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 八、医疗保险体系的组成及各自缴纳方式? 答:医疗保险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缴纳上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除外);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补缴费用至国家规定年限。不予补缴的,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应由第三人支付的职工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答: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一、《社会保险法》对工伤程序的要求? 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便于职工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哪些项目? 答:原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现继续承担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工伤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是否停发伤残津贴? 答: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十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十五、工伤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六、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要求?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七、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之前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八、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十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转移? 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转移对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险合一统一转移。 二十二、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配偶未就业是否可以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十三、生育津贴的标准?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十四、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如何确定? 答: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十五、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向职工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职工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十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刚看到,和大家分享分享!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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