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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经营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员工考勤以及请休假管理。
3. 职责
(1) 员工须按公司规定进行考勤记录并及时对异常考勤及休假情况进行申报;
(2) 各级管理者须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审批员工的异常考勤申报及休假申请。
4. 内容
4.1. 工作时间
(1) 公司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主要部门的上下班时间见下表,调整时间依照公司通知执行。
夏季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30 午餐12:00-14:00
冬季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午餐12:00-13:30
(2) 特殊岗位或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按上述统一规定的时间出勤的,经批准可执行特殊工时制。
4.2. 考勤的时间单位
(1) “一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一个月”为当月的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3) 迟到、早退以“次”为单位计算;
(4) 其余缺勤及休假均以 “天”为单位计算,最小单位为0.5天。4小时至8小时(含)记为“1天”,4小时(含)以内记为“0.5天”。
4.3. 考勤规定
4.3.1. 签到(退)规定
(1) 公司员工有义务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出勤。公司员工出勤时间以指纹考勤机记录的实际签到(退)时间为准,由员工本人在考勤机上签到(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或不签,否则一律按照缺勤旷工处理。
(2) 员工在以下情况,均需通过考勤指纹系统进行签到(退)操作,以便记录出勤:
A. 上午上班时间及下午下班时间(员工因公外出,晚进或提早离开公司未能打卡,需在外出登记表中注明并提交有关人员签署);
B. 因公外出后,在作息时间回公司上班的;
C. 在公休假期到公司加(值)班的。
(3) 员工因考勤机故障或指纹磨损不能考勤的,应及时到办公室《员工外出登记表》中登记上下班时间,并告知考勤管理人员及时恢复考勤机或重新注册指纹。
(4) 员工忘记刷(打)指纹卡考勤,须填报《员工外出登记表》并由其直属领导签字后生效,或应取得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对其上下班时间的书面证明,并交人事部门备案生效,但每月不得超过三次,否则超过次数将视为无故不打卡。若无法取证明的,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5) 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公司的考勤汇总、审核和抽查,核定后的考勤记录将作为薪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4.3.2. 工作时间外出
员工工作时间因故外出,须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中登记并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若未获准而外出,则按旷工处理。
4.3.3. 缺勤规定
4.3.3.1. 迟到
(1) 员工上班时间逾时出勤而无请休假记录的,时间在1个小时内的视为迟到。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计旷工0.5天,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天;当月累计迟到次数每满5次,计旷工1天。
(2) 距上班开始时间5分钟(不含)至30分钟(含)以内签到的,每次扣除薪金10元;30分钟(不含)以上,60分钟(含)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4.3.3.2. 早退
(1) 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无请休假记录而签退的,时间在1小时之内的视为早退,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计旷工0.5天,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天;
(2) 早退与迟到同等处理方式。
4.3.3.3. 事假
(1) 员工因需办理私人事务可申请事假,事假申请需在休假前填写有关申请表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假;
(2) 如因事情紧急等原因无法事先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的,需在休假前电话通知部门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3) 原则上,事假不得连续超过15天或季度内累计不得超过20天,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批准其请假申请。
(4) 每事假一天扣减当日全额工资。
4.3.3.4. 病假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出勤工作的,可申请病假。
(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A.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 病假1天(不含)以上者,须向部门负责人及考勤管理者出具医院的诊断书、病休或住院证明,无证明或伪造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5)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在病假当天电话通知分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后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将视作旷工处理。
(6) 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A.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B.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C.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D.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7)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标准如下:
A.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B.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C.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D. 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3.3.5. 旷工:
(1) 员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旷工:
A. 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的;
B. 外出、出差未按规定执行申请手续的;
C. 休假前后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
D. 病、事假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的;
E. 中途抽查不在岗位,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F. 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G. 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擅自脱离岗位的;
H.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 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不足0.5天以0.5个天计。员工旷工按以下方式处理:
A. 旷工除扣罚旷工天数工资外,同时按旷工天数加扣1倍工资,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B. 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工资结算至旷工发生日前一日且无任何经济补偿,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相关权力。
4.3.3.6. 例外情况
(1) 因极端恶劣天气(风、雨、雪等)造成城市整个交通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瘫痪,无法在规定时间签到的,可视为例外情况。
(2) 遇到暴雨、大雾、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时,不能及时签到者需在签到时间前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做出说明,并在事后及时(一天内)在《员工外出登记表》中登记考勤例外说明,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缺勤扣款。
4.3.4. 休假规定
4.3.4.1. 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公司纪念日
(1) 公司员工每周均可获法定公休假2天,周六、周日。
(2) 公司全体员工每年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法定休假日,如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具体日期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另外,三.八妇女节,公司女员工放假半天;六一儿童节,家有未满12岁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
(3) 每年4月9日为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安排特别休假。
(4) 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公司纪念日均由公司统一安排。
4.3.4.2. 带薪年休假
(1) 公司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员工工龄长短,按以下标准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新入职员工自入职起即可享受年假,第一年的有薪年假按其当年入职后的实际工作月数以一定比例折算。离职当年年假按实际工作月数以一定比例折算。
(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依据公司整体工作计划,各部门领导统筹安排员工休假时间。
(5) 年休假可抵扣当年的病假及事假;可分次使用,但不可跨年度使用,当年年假如在下一年的2月底前尚未休完的,不可累计到下一年度。
(6) 年休假需提前一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
4.3.4.3. 婚假
(1) 员工依《婚姻法》规定结婚而申请的假期为婚假。其中,非晚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5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另可享受10天晚婚假。(注: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婚假包括其中所跨的休息日和公众假期;晚婚假为工作日。
(2) 婚假为带薪假期,员工需提前一周填写申请表并附结婚证进行申请;
(3) 婚假要员工求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休完,未休完者不再补休。
4.3.4.4. 产假及陪产护理假
(1) 公司的正式女员工享受产假。其中,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注: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
(2) 已婚男员工配偶生育,可申请5个工作日的陪产护理假;属于晚育者,增加至7个工作日。
(3) 女员工产假需提前2个月填写申请表并附生育证明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享受产假;
(4) 男员工陪产护理假 应提前一周填写申请表附配偶生育证明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后,方可享受陪产护理假;
(5) 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可享受10天的带薪假期。产前检查按照医院要求进行,但每次检查前必须向主管上级及考勤管理者出示医院的病历证明及预约证明,否则将视具体情况按病假、事假及旷工计算考勤。
(6) 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4.3.4.5. 丧假
(1)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配偶父母)时,可给予5天带薪丧假。奔丧地为非工作地且路程较远者可最多增加2天。
(2) 丧假一次休完,未休不补;员工申请丧假,需出示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死亡证明。
(3) 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3.4.6. 工伤假
工伤假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4.3.5. 加(值)班及调休规定
(1) 公司提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高效地完成工作。
(2) 确需加班的,不论是公司安排本人加班或是本人申请加班,均需提前填报《员工加班登记表》,经员工本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后有效。在办公室加班者或有打卡条件者,还应打卡以记录加班时间。未经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超时劳动均不计为加班,不享受调休;
(3) 法定节假日加(值)班的,公司将按照相应法规计算支付员工相应加班工资或值班津贴。
(4) 非法定节假日加(值)班的,原则上员工加班后可以享受同等加班时间的调休,调休需在发生加班后2个月内申请方可有效;对于公司无法安排调休的,公司将按照相应法规计算支付员工相应加班工资或值班津贴。
(5) 享受职务津贴的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在其薪资中已考虑加班因素,故不另外计算加班。
(6) 员工获准加班并超过晚上21:00或节假日超过4小时的,可报销往返住所与工作地之间的出租车费。
(7) 公司驾驶人员的超时工作有关规定参照执行,特殊规定以具体通知为准。
4.3.6. 公出
(1) 公出指员工由公司安排到同一地域或不同地域外出办公、出差、培训、考察、学习、旅游等情况;
(2) 员工须提前填写申请单,并按审批流程报批签字,未按规定执行者,将被视作旷工处理。
(3) 员工公出时,按公司规定享受公司规定的差旅津贴,含交通、伙食与通讯等。具体规定请参见公司出差管理的有关规定。
4.4. 考勤审批
4.4.1. 考勤审批权限
(1) 使用指纹考勤系统记录考勤的员工考勤情况,由行政部门审批。
(2) 非上述情况,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勤情况,由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考勤情况,由其主管领导审批。
4.4.2. 考勤审批流程
(1) 对于使用指纹考勤系统的员工考勤情况,每月月底前,行政部通知考勤管理人员打印指纹考勤记录情况,并结合员工提交的有关表单形成《员工考勤汇总表》后,提交行政部经理审核。
(2) 对于非使用指纹考勤系统的员工考勤情况,每月月底前,行政部通知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将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形成《部门考勤汇总表》后,提交行政部经理审核。
(3) 行政部经理将审核的《员工考勤汇总表》《部门考勤汇总表》提交总经理审批。
4.4.3. 请休假审批程序及注意事项
4.4.3.1. 员工正常请假及审批流程
(1) 员工的缺勤(病假、事假)、休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及公出,如无特殊原因(突发的病情、事件发生,致使员工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均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请假申请,由考勤审批人员分别签字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 员工请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可能时,公司可酌情缩短假期、延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3) 审批通过后的《请休假申请表》由员工保存,在月底结算考勤时,统一提交考勤管理人员或部门经理审核。
4.4.3.2. 员工异常考勤申报及审批流程
(1) 员工确因特殊原因(突发的病情、事件发生等)无法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的,应在情况发生时,以口头形式通知考勤审批人员,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 员工正常上班后,应于当天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补办请假申请,由部门经理及主管领导分别签字;
(3) 审批通过后的《请假申请表》由员工保存,在月底结算考勤时,统一提交部门经理审核。
4.4.3.3. 员工请休假审批权限
(1) 员工所有假期的审批,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批准。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假期一律按旷工论处。
(2) 员工的缺勤(病假、事假)、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及公出的审批权限如下表:
请假人
请假时间
审批人
员工级
3天(含)以内
主管级负责人 + 部门级负责人
3天以上
主管级负责人 + 部门级负责人+总监级负责人
主管级
3天(含)
部门级负责人+总监级负责人
3天以上
部门级负责人+总监级负责人+ 行政人事总监
经理级
3天(含)
总监级负责人+ 行政人事总监
3天以上
总监级负责人+ 行政人事总监+ 集团总经理
各总公司副总以上及集团总监级
——
集团总经理
4.4.3.4. 员工销假申报及审批流程
(1) 员工提前完成休假返回公司上班须填写《销假申请表》,对未休的假期进行销假申请;
(2) 《销假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及由隔级领导(无隔级领导须由总经理)分别签字;
(3) 审批通过后的《销假申请表》由员工保存,在月底结算考勤时,统一提交审核。
5. 其他
(1)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2) 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3) 本制度经集团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请假申请单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请假人
部 门
岗 位
请假时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共计天数
天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其它假别□
请假事由
审 批
直属领导 部门负责人
行政人事总监 集团总经理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直属领导签字
有限公司制表(2011版)
请假申请单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请假人
部 门
岗 位
请假时间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共计天数
天
请假类别
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其它假别□
请假事由
审 批
直属领导 部门负责人
行政人事总监 集团总经理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直属领导签字
出 差 申 请 表
申报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同行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出差事由
出差预算
交通费:
住宿费:
其他:
总计:
交通工具
□汽车□火车□火车硬卧□火车软座(卧)□飞机□其他:
申请人签名
所属公司总经理或所属中心负责人
所属投资管理中心总监
行政人事中心
财务管理中心
集团总经理
备注
加班申请表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加班类别
□工作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假日加班 □其他:
加班事由
加班地点
加班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加班处理
方式
□计加班费 □调休 □其他
申请人签字
直属领导
所属管理中心总监/子公司总经理
年 月 日
行政人事中心
年 月 日
总经理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需在加班前填写。
加班批准后,该表交由部门考勤管理员保管,每月2日前汇总与行政人事中心考勤管理员处。
调 休 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类别
□加班调休 □年假调休□其他
事由
调休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小时
调休期间,联系方式为: ,工作由 代为处理。
公司/中心
行政人事
中心
总经理
备注:1、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如实填写。
2、调休需由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审批后方可生效,部门负责人须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3、调休如无申请单,按旷工处理。
调 休 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类别
□加班调休 □年假调休 □其他
事由
调休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小时
调休期间,联系方式为: ,工作由 代为处理。
公司/中心
行政人事
中心
总经理
备注:1、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如实填写。
2、调休需由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审批后方可生效,部门负责人须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3、调休如无申请单,按旷工处理。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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