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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开孔规则.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1473064 上传时间:2024-04-28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7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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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开孔原则 船体结构开孔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体结构开孔(含开口、切口)规则和补强形式。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65m的钢质海船,其它类型的船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船体结构流水孔、透气孔、截漏孔、相贯切口及补板、型材、端部形状 3 开孔规则 3.1 开孔原则 3.1.1 所有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圆角半径为开孔短轴的1/10,且不小于30mm。开孔应远离切口和肘板趾部; 高应力区禁止开孔或避免开孔; 高强度钢构件尽量少开孔,若开孔应采用椭圆形或相当形状; 3.1.4 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50mm; 开孔与板缝相交时,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75mm,见图1。 图1 3.1.5 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孔。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3.2 甲板开孔 3.2.1 舱口角隅 各种类型船舶舱口角隅的形式及尺度,见表1。 表1 分类 角隅形式及尺度 备注 杂货船 强力甲板大开口的角隅为抛物线形或椭圆形(见图2a),不要求设置嵌入板。椭圆形角隅的长短轴比为2:1,即l1:l2≥2:1或2.5:1,相当圆形长短轴应沿船的前后方向:(R)l2=Bh/20 不小于305mm,不大于610mm;(R)l2≥Bh/20 不小于300mm,不大于1000mm长短轴应沿船的前后方向; 角隅处的钢级:L≤250m 为Ⅳ级,L>250m 为Ⅴ级 其它形状舱口角隅一般要设嵌入板(板厚比相邻甲板厚度大25%以上,而且至少应增厚4mm,但不需大于7mm)。 集装箱船 主舱口开口角隅一般为圆角形,外侧Rmin≥300mm,内侧Rmin≥250mm(见图2b),近机舱处尽可能大; 角隅为抛物线形,椭圆形或负半径的舱口角隅也将给予考虑; 主舱口线外侧的强力甲板上通常不得开任何小的开口。 角隅嵌入板加厚为邻近甲板板厚的15%,在机舱舱壁处为25%,应不小于4mm,不大于7mm,向舱口边前后延伸≥1m。 双壳体油船 所有开口的角隅都应呈弯曲成圆弧形,边缘应平滑; 甲板开口呈椭圆形,其长短轴比为2:1,长轴沿船长布置。 散货船 一般舱口的角隅为圆形,尺度要求可参照集装箱船,其圆角半径 R2≥Bh/24≥300mm 圆角处的权缝应避开圆角的弧线,以保证避开角隅的切点,舱口线内外的甲板板厚差大于12mm时,应设一平均厚度的过渡板。 图2 3.2.2 开孔限制和要求 a) 在船舯0.5L区域内的强力甲板上开孔,其圆角半径为开口宽度的1/24(Rmin≥300mm)。如舱口围板为套环形式时,圆角半径Rmin≥150mm; b) 管子和电缆穿过甲板的开孔,应避开舱口角隅和高应力区; c) 船舯0.5L区域内强力甲板上的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6%,其它部位甲板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9%; d) 当开口不符合长宽比2:1或高强度钢开口小于2~1.5时,应采用套环形式。 3.3 外板开孔 3.3.1 禁止开孔范围 船舯0.4L区域的舭圆弧外板和舷顶列板圆弧形舷缘为禁止开孔部位,外板开口应避开上层建筑端点。 3.3.2 开孔要求 a) 海水吸入口和其它开口都应有足够大的圆角; b) 所有开口的布置应尽可能使肋骨、纵骨、舭龙骨的不连续性减至最小; c) 所有开口及邻近尾楼(或上层建筑)前端的开口均应给予完全补偿,补偿加厚板尽可能采用 嵌入板而非覆板的形式。 d) 货门(舷门)的开口应有足够大的圆角,且门的开口拟采用的补偿形式将予单独考虑; e) 若外板开口不是圆形或椭圆形的,则开口角隅应为半径尽可能大的圆弧; f) 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或夏季载重水线以上小于600mm的范围内设泄水孔和排水管时, 均应设置止回阀。 3.4 构件开孔 3.4.1 主要构件的开孔 一般开孔的高度不应超过腹板高度的25%(双壳体油船为20%),且孔的位置应使其边缘与面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腹板高度的40%。开孔的长度不应超过腹板的高度或次要构件间距的60%,取其中较大者,见图3; H≥B≤0.6l D(D1)≤H/4 S≥0.4H 图3 b) 腹板上开孔端至次要构件切口角隅的距离应相等,切口与开孔之间距离不要过近,应按表2设置。 开孔应有光滑的边缘和足够大的圆角; 为通过次要构件而开的切口(贯穿孔),应使其产生的应力集中为最小。切口的宽度应尽可能 小,顶边应为弧形且具有尽可能大的角隅半径。腹板直接连接的范围或(补板)搭接的尺寸应足以承受通过次要构件传递的载荷。型材贯穿孔的形式可参见Q/GSIJ0401016。 表2 mm 序号 开孔形式 最小距离 S 备注 A区域 B区域 1 孔与孔 (D1+D2)/2 D1+D2 1) 一般在孔的周围加上与腹板等厚的覆板或扁钢框时,可以减小S,减小值为覆板或扁钢宽度的二分之一; 覆板、扁钢框示意图如下: 2) *1为对于油船规范要求S≥100; 3) *2为对于油船规范要求S≥180; *3为加补板时,其间距按下图示设定: S3≥B S4≥2B S5≥B 2 孔与板 *1 D/2 *1 D 3 孔与面板 D (D≥0.4h) 2D (D≥0.4h) 4 孔与扇开孔 (D+R)/2 D+R 表2 mm 序号 开孔形式 最小距离 S 备注 5 孔与切口 *2 (D+B)/2 *2 (D+R) 6 切口与切口 *3 S1≥2B S2≥2D S2≥2B —— e) 主要构件上的开孔应避开高应力区,构件应力区的划分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离强桁材(强横梁)端梁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中桁材腹板上不应有任何开孔; f) 所有肋板,旁桁材上均应设置人孔;所有肋板、旁桁材、均应有适当的流水孔、透气孔,并应考虑泵的抽唧率; g) 距船舯0.75L区域内的中纵桁上不应开人孔或减轻孔,在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时,应予以补强,并取得船级社同意;距船舯0.75L以外区域的中桁材上可开孔,但开孔高度应不大于该处桁材高度的40%; h) 轻型肋板的开孔边缘至内外底距离应不小于中桁材高度(即开孔高度不大于桁材高度的0.6倍)的0.2倍。 3.4.2 次要构件的开孔 通常,在货(油)舱的纵骨范围内,不允许设间距很近的扇形孔,见图4所示。 图4 纵骨上的透气孔或泄水孔(流水孔)、大接头对接处的通焊孔距肘板趾端和主要支持构件交点 和其它高应力区的距离通常不小于200mm,见图5所示。 图5 高强度钢纵骨上的流水孔应具有光滑的焊趾,为椭圆形或相当形状,且避开对接缝,见图 6或参照Q/GSIJ 0401016。高强度钢甲板纵骨上可设置小的圆形透气孔。 图6 对于纵骨上的孤立开口,其间距超过1m、孔的高度不超过腹板高度的10%或75mm时,以较大者为准,计算纵骨剖面模数可不考虑,但任何情况下,其开口高度均不得超过纵骨高度的25%。 e) 纵骨(或横骨材)穿越水密构件时,应在水密构件一侧(一般约150mm)的骨材上设置截漏孔(一般R=30mm,孔高不超过骨材高度的25%),其形式见图7或参照Q/GSIJ0401016。 图7 4 开孔补强形式 4.1 构件开孔的补偿加强方式,应按构件开孔所处的应力区位置及开孔大小来确定,可参照表3。 表3 mm 构件名称 比值 D/H 比值 b/L 备注 A区域 B区域 不加强 加强 不加强 加强 桁材(强梁)腹板 货油舱 *1 ≤0.2 *2 ≥0.5 *1 0.1 >0.25 0.5 *1 D≤300 *2 D≤600 货舱、机舱及除货油舱外的其它舱 ≤0.25 >0.5 0.125 0.25 0.25 -- 居住区域及露天甲板 ≤0.33 >0.5 0.165 0.25 0.5 -- 实肋板 ≤0.4 >0.5 0.2 0.25 -- -- 双层底内的旁桁材、各种隔板 ≤0.6 0.66 -- -- -- -- 注:D—开孔高度;h—桁材(板材高度);b—开孔宽度;L—次要构件间距。 4.2 一般予以补偿加强的开孔,可采用与开孔等截面的覆板或扁钢框方式,覆板或扁钢的板厚不小于开孔构件的板厚,覆板单边宽或扁钢宽度不应小于50mm。 凡构件上的开孔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均应予以开孔补强,补强形式可参照表4。 表4 类型 补强形式 适用范围 Ⅰ型 孔的高度、宽度超出允许范围,且宽度为高度的2倍以内。 即H/4<D≤H/2,L/2<b≤2D Ⅱ型 孔的高度在允许范围内,且宽度为高度的2倍以上。 即H/4≤D,b>2D Ⅲ型 孔的高度、宽度超出允许范围,且宽度为高度的2倍以上。 即b>2D>h/2 Ⅳ型 孔的高度、宽度超出允许范围,且高度为桁材高一半以上。 即D>H/2,Φ>H/2 注: 此形式尽可能不采用,若不得而言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4.4 甲板开孔处应力集中系数超过2.4时,应以适当的套筒形式作边缘加强。 4.5 构件高度应力区内小开孔(切口)的补强 a) 构件交叉处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设孔时应按图8补强; 图8 b) 强构件端部趾部下设切口时,应按图9补强。 图9 c) 分段大接头处、纵骨(横梁)通焊孔距相邻扇形孔太近时,可按图10补强。 a) b)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 录 名 称 A.1 应力区划分说明 各类构件按应力状态,可分为A,B,C 个区域。见图A1示意。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录A A区域 ,是一般应力区; B区域 ,是中间应力区; C区域 ,是高应力区,也称禁开孔区。 图A1 A.2 桁梁构件 桁梁构件通常是T型组合构件,其应力区划分见图A2 注:1)图中L表示构件长度; 2)当α≤ 45°时按图示确定, 当α > 45°时区取α=45°。 图A2 A.3 纵向强度构件 A.3.1 纵骨、纵向梁架应力区见图A3.a); A.3.2 纵向制荡壁反应力区见图A3.b); A.3.3 纵向桁材应力区见图A3.c)。 图A3 A.4 平板龙骨上部肋板 平板龙骨上部肋板应力区见图A4。 图A4 A.5 支柱上下端构件 支柱上下端构件的应力区图A5。 图5 A.6 扶强材下端的肘板 扶强材下端与肘板连接的应力区见图A6 。 注: b为防挠材面板宽度 b`为肘板面板宽度 图A6 A.7 其他部位构件 A.7.1 肋板端部应力区见图A7.a) ; A.7.2 中桁材应力区见图A7.b) 。 图A7 1.开孔边缘不要靠近板缝,至少离开50mm; 开孔与板缝相交时,孔边缘离板缝不小于75mm 2.凡船体结构上的开孔,都会影响船体结构的强度,因此尽可能不开孔。若要在构件上开设超过规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开孔,应事先与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开孔位置,并应采取补强措施。 3.开孔限制和要求     a)  在船舯0.5L区域内的强力甲板上开孔,其圆角半径为开口宽度的1/24(Rmin≥300mm)。如舱口围板为套环形式时,圆角半径Rmin≥150mm;     b)  管子和电缆穿过甲板的开孔,应避开舱口角隅和高应力区;     c)  船舯0.5L区域内强力甲板上的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6%,其它部位甲板开孔宽度不得超过舱口边至船边距离的9%; d)    当开口不符合长宽比2:1或高强度钢开口小于2~1.5时,应采用套环形式。 4.主要构件上的开孔应避开高应力区,离强桁材(强横梁)端梁肘板趾端200mm范围内,中桁材腹板上不应有任何开孔 5.距船舯0.75L区域内的中纵桁上不应开人孔或减轻孔,在特殊情况下一定要开时,应予以补强,并取得船级社同意;距船舯0.75L以外区域的中桁材上可开孔,但开孔高度应不大于该处桁材高度的40%; 6.轻型肋板的开孔边缘至内外底距离应不小于中桁材高度(即开孔高度不大于桁材高度的0.6倍)的0.2倍。 7.对于纵骨上的孤立开口,其间距超过1m、孔的高度不超过腹板高度的10%或75mm时,以较大者为准,计算纵骨剖面模数可不考虑,但任何情况下,其开口高度均不得超过纵骨高度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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