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1466197 上传时间:2024-04-28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依据该办法,结合我县各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积极预防、依法

2、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七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后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第八条学校要特别注重加强对重点环节(包括上学、放学、校内外活动、集会、放假等)和重点部

3、位(如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锅炉房、财会室、食堂、学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检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备案制度,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并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上报。教育局、各乡教办每学期要对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组织1-2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教育局要进行抽查。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

4、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尤其要结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心理、生理、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及年龄特点,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第十三条学校要在开学初和期中、期末利用全校大会、主题校会、班队

5、会、团会等活动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专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安全教育课。第十四条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同时,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校外、双休日和假期学生的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学校要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的作

6、用,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2次。第四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七条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课任教师负责,课任教师对本节课缺课学生要详细登记并及时报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对旷缺课学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第十八条各学校要完善安全巡视员制度,由巡视员对校园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安全方面的巡视、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或推出校

7、门。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教室。第二十一条学校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必须具有的相关证件外,必须详细了解个人情况,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并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及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学校应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

8、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参加体育竞赛、测试、游泳、滑冰、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运动时,事先应做好安全预防保障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校园网必须安装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监控装置,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第五章校舍及设施安全第二十七条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经常性地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2次,并建立校舍安全排

9、查档案。第二十八条在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楼房的走廊、楼梯、门厅及学校内的其它通道,要照明完好,无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清晰,并安装火灾照明应急灯。要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第三十条学校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要完好,发现缺漏、损坏,应立即更换、维修;没有消防设施的应购买灭火器材备用。消防器材应定期更换。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教学活动前后进出教学楼或放学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逐层安排专人巡查,学生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10、。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培养学生在楼梯、通道内靠右边行走,不拥挤打闹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在距地面(含床面)1.5米内不得有尖锐棱角结构及硬物。第三十四条对房屋及有关设施存在下列现象,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护):1、房屋下沉、墙体裂缝,屋面落水管口阻塞,油毡开口、翻起,檐口、顶棚粉刷层起鼓、瓷砖脱落,门、窗松动、开关不畅等;2、房屋散水及附近地坪开裂、下沉;3、楼梯扶手、外廊防护栏杆(板)有松动、断裂;4、大门、围墙裂缝,旗杆、围栏有松动、开裂、生锈;5、上水、暖气管破裂,下水阻塞,井盖缺失、破裂;6、开关、灯具、插座等电器损坏、漏电等;7、较大树木有树干

11、倾斜、腐烂或枯死等。第三十五条学校实验室、微机室等用电量较大的房屋,要安装专用配电箱。用电设施要防止学生接触,能触到的电器、电线要有安全的保护、固定装置,学校严禁使用电炉盘。第三十六条学校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安全防盗门、窗户防护栏。第三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在教学仪器器材、药品使用时,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性能、指导学生掌握仪器、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实验,禁止学生参加;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实验室要有通风设备。第三十八条体育教师课前必须检查器材和活动场地的安全情况,并

12、切实负责学生课堂安全。学校体育活动所用器材设备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的年龄、性别、特点相适应。篮球架、足球门、滑梯、单双杠、肋木、平梯、联合攀登器等器械及幼儿大型玩具安装要牢固,发现有松动、腐朽、生锈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请专人维修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九条使用天然气或用天然气、燃烧锅炉供暖的学校,要有专人管理,有制度、有记载。司炉人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司炉证,每年供暖前锅炉和设备要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后,方可使用。用煤炉取暖的学校,要特别注意教师、学生宿舍的用火安全,必须设立通风口,并保证畅通。学校要安排专门的值班人员,每天检查学生宿舍煤炉的使用情况和通风情况,严

13、防煤烟中毒和火灾的发生。第四十条设水窖的学校,不取水时,要做到封闭管理。学生取水时,要有教师在旁指导、监管。旱厕所应做好粪池的围护。第四十一条凡外单位水、电、暖、气、通讯等管线要通过学校,要先将方案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二条学校出租场地和房屋时,要考虑租赁人用水、用电、使用通道、厕所及卫生、安全等因素,尽量做到将承租人与学校、学生分隔开。第六章卫生与仪器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病发生。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四十四

14、条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切实解决好学生在校期间的饮水问题。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食堂应配备消毒、更衣、舆洗、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生、熟食品、原料和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使用。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开展对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

15、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四十七条学校要建立晨检制度,对患病学生要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重病学生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第四十八条校园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小卖部、摊点等,教工食堂的管理制度应参照学生食堂的卫生要求。第四十九条要加强学校的环境卫生,保持教室、操场的整洁。厕所应勤冲洗打扫,定期消毒,保持通风,垃圾堆放点要定期清理消毒。第七章住宿安全管理第五十条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必须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制定宿舍紧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女生的监管。住宿学生实行定位管理,督促帮助学生管好宿舍,搞好宿舍卫生。第五十一条管理人员在学生就寝前必须清点人数,值周教师和校领导要经常巡查学生

16、宿舍,并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登记。及时处理和制止学生中的违纪现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第五十二条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生火及使用电器,不准在熄灯后使用油灯,蜡烛,不得容留他人借宿。第五十三条制定教师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对女教师的保护。第八章校园周边环境第五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排查工作,要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状况(如山体、沟坡、河流、水域、桥梁、道路交通等),周边环境(如社会治安、周边人员结构状况,饮食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针对排查的情况,学校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依法依规做好整治工作。第五十五条学校要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设专人分管校园

17、治安工作。对校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解决。对滋扰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打击。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和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第五十七条学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了解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熟记急救电话。学校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道路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划出人行横道线。第五十八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使用或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制定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18、的规定执行,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第九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网络,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信息报告及时,信息应报送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十条发生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死伤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学校应立即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公正、合法,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分清责任,处理得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紧急援救方式救助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家长及监护人,重大安全事故应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第十章安全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的考核机制,将过程考核与终端考核相结合,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硬指标,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不得评优选先、晋升职称。第六十三条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设立专项指标进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表彰。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年度考核不能评优。1、安全制度不健全。2、安全教育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按要求未排查安全隐患,没有排查记录。3、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4、有关安全的文件、指示不及时传达造成工作失误。5、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

20、轻微伤害或校产受到损失。第六十五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师生受到较重伤害或校产受到较大损失,或发生刑事案件,对领导班子和学校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十六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能晋升职称,不能评优选先;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民办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民办学校参照执行。细则由县教育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安全股)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