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5. 经济法的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6. 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 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
8. 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9. 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
10. 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申报制度) 4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作为重点防范和规制对象。
11. 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属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2. 垄断法的域外使用:一国的反垄断法延伸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对本国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3. 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认定:(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类似商标 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如虚假广告等) (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如商业贿赂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 (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与垄断行为有重合)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商业诋毁行为
14. 消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15. 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不受强迫。 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 5、依法求偿权:受到损害,获得赔偿。 6、依法结社权:组成社团,合力维权。 7、求教获知权:获取相关消费知识。 8、维护尊严权:消费过程中人格尊严获得尊重。 9、监督批评权:对商品和服务及维权工作的监督。
16.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消费侵权的主体确定:p183
18.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的含义
(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
(3)军工产品,亦不在该法所称“产品”之列,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产品质量规制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产品质量监管关系: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规制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在生产、交换过程中,产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涉及产品质量的规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关系。
19. 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1、产品的标准化管理
2、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检测不合格:限期改正 公告 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4、产品召回制度
20. 产品质量责任的制度:民事法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21. 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关系 1 责任性质不同 2 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 3 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22. 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或认定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以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式形成的多种形态的资产总称
23. 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的分类
(1)按分布状况及用途特征
经营性资产(由企业公司占用)
非经营性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占用)
资源性资产
(2)按存在形态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
(3)按监管主体
中央国有资产
地方国有资产
24. 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财务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25. 国家投资范围:新农村建设 公共服务 资源环境 自主创新 基础设施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
(2)基础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企业实体进行,并且鼓励和吸引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政府不再承担,由企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所需资金自行筹集,自负盈亏。
26. 计划法的功能与价值
(1)授权功能:保障计划能够顺利地制定和实施(对计划执行主体的奖励和制裁措施);
(2)限权功能:约束政府计划权力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具体是通过如下规定实现的。对计划权力主体的设定;对计划编制和实施程序的设定;对计划内容的规范:应多为指导性计划,而尽量少下达指令性指标;对计划管理机关不履行计划义务的责任予以规定。
(3)信赖保护功能:通过赋予计划执行主体以计划保障请求权实现。
27. 计划程序法的主要内容:1、计划的制定 2、计划的实施 3、计划的调整
28. 财政法的体系:财政管理体制法 预算法 财政收入管理法(国债法 税法自立门户) 财政支出管理法(政府采购法 转移支付法)
29. 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1)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
(2)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职能及财政支出范围确定财政收入范围:
中央收入:主要有关税、消费税等;
地方收入:营业税的大部分、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所得税(中央与地方6:4分成)、印花税(中央与地方97:3分成)。
30. 预算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预算的管理程序: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审核与批准 预算的调整 决算
31.国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2)自愿性和有偿性;(3)最高的安全性:国家信用,金边债券。
32.国债的职能:
(1)弥补财政赤字(当前发债规模=当年赤字+当前国债还本+当年国债付息);(2)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33.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问题:(1)不公开:人大不知道数千亿资金的去向;地方也不知道能得多少;(2)不公正(3)不公平,一般性转移太低(4)缺少效率
方法:
34.政府采购的概念:
广义的政府采购指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切行为;狭义的政府采购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财政的组织和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公开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活动。
35:政府采购模式:分散采购:谁需要谁采购 集中采购:使用权和采购权相分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我国)
36.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三人以上)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其他方式
37. 金融监管的基本格局:人民银行和财政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38. 人民银行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主管货币和金融事务的国家机关法人,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机关。
39. 人民银行的地位: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
40. 人民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负责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政府的银行:它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委托经理国库,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银行的银行:依法集中保管存款类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对金融机构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组织和支持全国支付、清算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
(4)金融调控的银行:通过对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等金融市场宏观经济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
(5)金融监管的银行:自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已先后被全部剥离出去,但它仍依法保留了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责,如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41.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扩张性货币政策:通过增加货币供给来带动总需求的增长。货币供给增加时,利息率会降低,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因此经济萧条时多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
(2)紧缩性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给的增长来降低总需求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信贷比较困难,利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在通货膨胀时,多采用紧缩性货币政策。
42.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率 (2)再贴现率 (3)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 (4)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 (5)再贷款政策
43.监管的内容:1、市场准入监管 2、日常经营监管 (资产充足性监管,流动性监管,贷款风险控制,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3、市场退出监管
44.证券监管的主要内容:
证券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1、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证券上市监管制度
证券交易中信息公开
45. 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欺诈客户 操纵市场
46. 价格的基本形式: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47. 政府调控价格主要方式和措施
综合利用各种经济政策和措施进行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总水平:也叫一般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我国采用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反映价格总水平。
(2)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经济措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进出口政策。
(3)价格总水平调控制度和手段方式:A.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B.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C.保护价政策 D.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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