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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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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复习 第一讲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如何调整市场经济?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 1.经济法与民商法 2.经济法与行政法 五、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 1.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国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 反垄断法 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 一、 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作用: (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 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反垄断法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 3.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 4.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市场 垄断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垄断的主要类型(一): 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 ◇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P91 ◇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P91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P92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P92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P93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三)独家交易协议 垄断的主要类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p95 (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存在滥用的行为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相关市场的概念: 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 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应或者购买产品的地域,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与邻近地域显著不同 时间市场:在不同的时间中,产品的市场供应具有显著的不同,形成了特定的市场,这些特定的市场就是应为时间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独立的相关独立市场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不是相关市场完全不存在竞争,而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不考虑其他竞争者而独自定价、决策、行动。具体的判断因素包括: (1)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 (2)进入的壁垒。(进入或成长的阻碍) 《反垄断法》第18.19条 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 凭借自己的支配地位,获取不合理的利润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等的行为。 (一)索要垄断价格 (二)掠夺性定价 (三)拒绝交易 (四)限定交易 (五)搭售 (六)价格歧视 市场垄断的主要类型(三):经营者集中 1.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兼并。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2. 经营者集中的分类:横向、纵向、混合 行政垄断 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2.主要形式: (1)政府限定交易 (2)地区贸易壁垒 (3)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 (4)其他行政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施 注意我国的反垄断实施机关和执法机关 注意上述机关的各自分工:P110 分工:商务部主要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无直接关联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P106 自然垄断、政策垄断、知识产权垄断、国家垄断 第三讲 反不正竞争法p115 一、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的界定:违背商业道德,包含违反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属于竞争法的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三种立法模式:合并式、分立式、分散式。两者在功能上功能上相互补充,并且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的部分。 差别:两者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上的差别:a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b规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c制定对象的性质与违法的认定不同d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式不同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P125回扣的认定 (五)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P126 (七)低价竞销的行为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P128 (十)商业诋毁行为 (十一)串标行为 第四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P133 生活消费 消费的是商品或服务 一般不包括单位 中国的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例外 三、消费者的权利(P137-140) 保障安全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远程交易后悔权 四、经营者的义务 p140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做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9.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义务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活动限制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P145 2.求偿主体与赔偿主体的确定:P145 a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b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c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d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e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法律责任的确定: a民事责任b惩罚性赔偿责任c行政责任d刑事责任e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权保障 第五讲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1.什么是产品?p151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并不包括所有物品。 2.产品质量的要求: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 3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须经加工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 4不属于产品的物品: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违禁品、初级农产品 二、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ISO等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5、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 P157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保证义务2产品标识合法义务3特殊产品包装义务4不作为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检查义务2产品质量保持义务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4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六讲《劳动合同法》解析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1.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违法。 2.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 ① 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②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③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五、试用期规定: 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⑵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⑶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八、服务期约定: 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⑵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九、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十一、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十四、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过失性解除2.非过失性解除3.经济性解除 十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讲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商标法 一、商标的概念 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二)有限强制注册原则:哪些? 人用的商品和烟草,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必须找中国代理机构 (三)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不同则申请在先,申请日想通则使用在先,均未使用则协商,协商不成则抽签 三、商标的构成 (一)原则性条件 1.可视性2.显著性3.非冲突性 (二)禁止性条件 1.描述性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2.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并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且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4.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5.官方标志、徽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五、驰名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跨类保护 (三)商标对企业的重大价值、法律保护 六、商标权的续展: *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共18个月的续展期限。 七、商标侵权 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志侵权+反向假冒 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八、专利权的类型: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九、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2.科学发现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生产方法可以)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十、授予专利权的三项要求 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十一、专利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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