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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646-2021 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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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7.040 CCS X 00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16462021 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 Guidlines for building food safety demonstration county in Hubei Province 2021 - 03 - 09 发布 2021 - 05 - 09 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T 16462021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目标 . 3 5 基本要求 . 4 6 综合指标 . 4 7 建设指标 . 4 参考文献

2、 . 11 DB42/T 1646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苗苗、尹琦、邓希妍、朱昊煜、丁凡、张璐颖、李倩、熊唯。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电话:027-88701960;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标

3、准化与质量研究院,联系电话:027-88226002,邮箱。 DB42/T 16462021 1 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总体目标、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综合指标和建设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 2373

4、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3497 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示范县 food safety demonstration county (辖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满意,食品安全工作及其治理效果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示范效应的县级行政区。 3.2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3.3 评价性抽检 sampling and testing fo

5、r further evaluation 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3.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supervised sampling on Food Safety DB42/T 16462021 2 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以排查风险为目的, 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3.5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risk monitoring on Food Safety 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地、 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

6、,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和事件处置等提供支持。 3.6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examination and disposal of unqualified food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运用等。 3.7 明厨亮灶 visual kitchen 餐饮服务单位采用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参观通道式、组合式及其他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关键过程和重要环节,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一种形式。关键过程包括食品粗加工、烹饪、专间、餐用具洗消

7、等过程。 3.8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agricultural standardization demonstration area 按照一定的种植或养殖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 其产品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对其他地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区域。 3.9 食品加工产业园 food industry park 政府为发展本地食品产业,规划一定区域,通过行政化或市场化手段,聚集食品相关产业企业,使之成为产业集约化程度高、产业特色鲜明、集群优势明显、功能布局完整的食品加工生产园区。 3.1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small food workshop 通常情况下,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

8、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获证的食品加工主体。 3.11 小餐饮 small restaurant 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 m2,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的区域。 DB42/T 16462021 3 3.12 食品“三小” small food workshop ,small restaurant and small food stall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 3.13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centralized processing area of small food workshops

9、 政府为发展本地传统、特色食品产业,通过行政或市场手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在一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园区。不包含现场制售和餐饮服务。 3.14 小餐饮集中区 small restaurant concentration area 具有一定数量的小餐饮,在一定范围的路段、片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或场所内,实施集中经营、集中管理。 3.15 小餐饮一条街 small restaurant street 具有一定数量的小餐饮,实行集中经营、集中管理的街道。 3.16 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 standardized agricultural market in urban area 在选址、

10、场内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方面达标。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17 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 standardized rural trade market in villages and towns 在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达标的,在各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不含区县政府所在地乡镇) 所在地, 进行农

11、副产品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商品交易活动中以零售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场所(不含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集贸市场)。 3.18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non-hazardous treatment of diseased and dead animals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4 总体目标 DB42/T 16462021 4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应在满足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 a) 建成一批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种养殖基地; b) 建成一个畜禽集中屠宰场(

12、或区域性屠宰场); c) 建成一批标准化集贸市场; d) 建成一批小餐饮集中示范区; e) 建成一条餐饮服务示范街; f) 建成一批特色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g) 建成一套完整的餐厨垃圾收集、储运、处置系统; h) 建成一个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5 基本要求 5.1 场所及装备 5.1.1 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应满足相关要求,可参照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食药监财2014218 号)执行。 5.1.2 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应满足相关要求,其中执法车辆的管理可参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

13、0122 号)执行。 5.2 检验检测能力 县 (区) 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满足卫生健康局、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管局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 5.3 科技创新 5.3.1 开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5.3.2 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 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6 综合指标 食品安全示范县应达到以下条件: a)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80%; b) 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 4 批次/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 2份/千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每年达到 1 批次/千人,总人数按当地常住人口数计

14、算; c) 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 100%,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 100%。 7 建设指标 7.1 指标分类 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建设指标分类如下: a) 结果性指标: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结果应符合的条件; b) 过程性指标: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过程中应达到的条件; c) 项目性指标: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过程中的建设项目应达到的目标。 DB42/T 16462021 5 7.2 结果性指标 7.2.1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鄂农函2017133号)的有关要求。 7.2.

15、2 集中饮用水水环境 开展集中饮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 及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类。 7.2.3 自来水水质 开展自来水水质监测和抽查,确保居民饮水用水安全,辖区自来水抽检合格率应达100%。 7.2.4 耕地 制定耕地土壤摸查工作计划, 开展土壤污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影响的监测检测,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7.2.5 粮食 健全粮油质量检测体系,开展粮食风险监测,支持粮食产后服务设施建设,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防止食

16、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7.2.6 食用农产品抽检 制定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覆盖计划内所有抽检名录, 主要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7.2.7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 从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等主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等类别中随机进行评价性抽检。当地主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总体合格率98%。 7.2.8 明厨亮灶 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率8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及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率达100%。 7.2.9 食品安全知识普及 在电

17、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设立食品安全专栏,持续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科学知识宣传教育, 每年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应不少于3次, 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70%。 7.2.10 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 7.2.10.1 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7.2.10.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严格执行 GB 14881 和 GB 31621 的规定。 7.2.10.3 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

18、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 DB42/T 16462021 6 7.2.10.4 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 7.2.11 食品安全可追溯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应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100%实现电子追溯。 7.2.12 从业人员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需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9、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累计培训时间40小时/年。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达到100%。 7.3 过程性指标 7.3.1 智慧监管 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 开展智慧食品监管平台建设, 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 7.3.2 现场检查 实行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检查规范化、痕迹化、信息化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县级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

20、;对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率达到 100%。 7.3.3 抽样检验 7.3.3.1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 7.3.3.2 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重点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抽样产品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 20 个。 7.3.3.3 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

21、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 7.3.4 核查处置完成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产品核查处置率100%。 7.3.5 食源性疾病监测 7.3.5.1 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完善监测与报告信息化平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7.3.5.2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按规定报告,并及时做到信息公开。 7.3.5.3 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工作的监督、培训、考核、评价制度。 DB42/T 16462021 7 7.3.5.4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

22、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 应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7.3.6 餐饮业质量安全 7.3.6.1 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餐饮企业质量管理按照 GB/T 33497 的规定执行。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 7.3.6.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核实更新,并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 7.3.6.3 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7.3.6.4 卫生健康部

23、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7.3.6.5 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 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 7.3.6.6 餐饮服务企业应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7.3.6.7 积极开展健康食堂(或餐厅)创建工作。 7.3.7 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 7.3.7.1 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所辖学校和托幼机构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7.

24、3.7.2 县级教育、 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5 号),学校食堂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管理。 7.3.7.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所辖中小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融入生命安全等健康教育课程。 利用中小学主题班会、 课外实践、 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 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 90%以上。 7.3.7.4 取消中小学、幼儿园内无证(照)经营的食品超市和小卖部。校园内不

25、应售卖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油、高糖和高盐食品品种。 7.3.8 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 应制定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 7.3.9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增进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7.3.10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 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建立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治理农村食品安全突出

26、问题和风险隐患,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 DB42/T 16462021 8 7.3.11 食品“三小” 食品“三小”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根据GB 14881和GB/T 23734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的建设和提升。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7.3.12 食品相关产品监管 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 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7.3.13

27、应急处置 7.3.13.1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市、县每年开展 1 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7.3.13.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3.13.3 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 7.3.13.4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共同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 7.3.14 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

28、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公开率达100%。 7.3.15 案件查办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 及时、 全面开展调查,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所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罚到人,案件信息公开率 100%。 7.3.1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违法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 100%;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并书

29、面回告案件移送部门,回告率达到 100%。 7.3.17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 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按照“一户一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7.3.18 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率90%。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7.3.19 集中交易市场 DB42/T 16462021 9

30、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7.3.20 畜禽产品废弃物 屠宰企业、 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 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7.3.21 餐厨废弃物 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

31、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7.3.22 不安全食品召回 7.3.22.1 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 都应主动召回, 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采取措施配合。 7.3.22.2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依法依规主动召回。 7.3.22.3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7.3.23 食

32、品品牌建设 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7.3.24 风险信息交流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长效机制,每年开展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与社会公众间风险交流不少于2次;每年发布消费提示或警示信息不少于4次。 7.3.25 社会监督渠道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 小时接通,在受理时间内电话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 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33、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 7.4 项目性指标 7.4.1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成蔬菜水果茶叶绿色生产标准化示范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农业标准化种养殖示范区,示范区总面积占耕地面积6%。 7.4.2 食品加工产业园 鼓励建立以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为主导,以物流配送、商贸休闲为辅的食品加工产业园。 7.4.3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DB42/T 16462021 10 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至少建立1个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并根据制度或方案进行规范监管。 7.4.

34、4 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 城区应建立或升级改造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 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分布应满足当地人口需求。标准化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并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积极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二维码”追溯机制。农贸市场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要求按照GB/T 21720的规定执行。 7.4.5 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 建成乡镇规范化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的分布应满足当地人口需求。 规范化农贸市场应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市场准入退出、信息通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等

35、制度并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 7.4.6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7.4.7 小餐饮集中区、小餐饮一条街 争创2个以上小餐饮集中区(或小餐饮一条街/小餐饮夜市集中区),集中经营、集中管理,规范小餐饮的经营行为。集中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餐饮管理制度。 7.4.8 畜禽集中屠宰场 建立畜禽集中屠宰场,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确保生鲜家禽安全有效供给。严格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

36、”和非洲猪瘟检测等质量控制制度,做好畜禽进场、产品流向、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7.4.9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和畜禽屠宰废弃物100%无害化处理。 7.4.10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中心 建立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中心,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按照集中收运、专业处置的原则,实现餐厨垃圾、大件垃圾有“归属”。全面实现餐厨垃圾集中统一收运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7.4.11 信息化追溯体系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县(市、区),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等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0%并

37、稳定运行。非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县(市、区)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覆盖率达到50%。 DB42/T 16462021 11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国令第7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 食安办201739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5 农质发201415号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 6 财社20122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7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

38、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8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9 鄂食药监文201629号 湖北省2016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方案 10 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1 鄂市监餐饮函202017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12 食药监财2014218号 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 13 鄂农函201713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函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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