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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09-2021 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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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060CCA A 00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1092021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protection of existing historical building2021 - 04 - 16 发布2021 - 05 - 15 实施发 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B4401/T 1092021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总体要求.54.1分类及总体要求.54.2评估.54.3功能规定.65设计.95.1总平面布局.95.2防火控制区和防火间距. 1

2、05.3消防救援设施.145.4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155.5安全疏散.165.6建筑构件和材料. 185.7消防安全标识.195.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215.9电气防火及消防电气. 235.10防排烟设施和暖通空调防火.236施工、验收、管理.256.1施工.256.2验收.266.3管理.26附录 A(资料性)广州市各级历史地段分布示意图.28附录 B(资料性)火灾风险评估清单.30附录 C(资料性)历史保护价值要素.33附录 D(资料性)常用一般消防车参数.36参考文献.37DB4401/T 109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

3、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以及广州市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设计院。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保森、黄惠菁、马震聪、刘崇权、冯江、邹军、赖海灵、李继路、曾庆钱、李梅玲、陈洁、周泽志、王海兵、钟献荣、常煜、邓孟仁、胡世强、陈欣燕、彭志伟、李良龙、金超、吴凤、蒲泽轩、张慧君、何伟斌、肖斯俊、黄翔、刘晨晖、蔡德伦、吴保柱。本文件审查人:

4、刘文利、阚强、易岚、郑勇、刘福光、张亮、涂旭炜。DB4401/T 1092021III引言0.1总则和目标为推动广州市“老城市、新活力”进程,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应用的目标是:a)最大限度保护好历史保护建筑及其价值要素;b)提升建筑及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c)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建筑安全。0.2应用原则历史保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的应用原则是:a)遵循尊重历史、因地制宜、最小干预的原则;b)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c)在原建筑的消防安全基础上,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d)针对历史保护、改造利用的需求及其火灾特点

5、,从规划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实施设计、施工、管理全过程控制。0.3应用流程历史保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的应用流程见图1。图 1历史保护建筑消防安全工程的应用流程图DB4401/T 1092021IV0.4与其他规范的关系GB 50016和其他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规定为本文件提供必要基础。本文件为全面按照GB 50016规定确有困难的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工程,提供实施的依据。0.5表述本文件用词说明如下:“应”表示要求;“宜”表示建议;“可”表示允许;“能”表示能够或可能;“注”的内容是理解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DB4401/T 10920211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

6、历史保护建筑防火技术的总体要求及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进行保护与利用的成片(历史地段)或单独的历史保护建筑。广州市各级历史地段分布参见附录A。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建筑:a)在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中保留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筑。b)本文件不适用于延续厂房、仓库功能的工业遗产,适用于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工业遗产。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按照有关标准或本文件确有困难的情况,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消防设计评估,按GB/T 31592 消防安全工程总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b)历史地段内拆

7、除重建的建筑和整体改造部分, 除建筑间距和受保护的价值要素可按照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外,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c)非历史地段内迁移的历史保护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d)新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25894疏散平面图 设计原则与要求G

8、B/T 31592消防安全工程 总则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 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 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B4401/T 10920212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1017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

9、1249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CJJ/T 11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XF 480(所有部分)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XF 768消防摩托车XF/T 14632018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消2007234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粤建质函20162827号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3术语和定义GB 50016、

10、GB/T 590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历史保护建筑existing historical building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和各类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保留、 维修、 改善的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以及采取拆除重建方式以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注:历史保护建筑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定保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另一类为规划保护对象,包括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各类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核心保护

11、范围内的法定保护对象、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与历史风貌有冲突并采取拆除重建方式以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其他建筑物。3.2历史地段historic area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 地方特色的地区, 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来源:GB/T 50357-2018,2.0.3,有修改3.3工业遗产industrial heritage列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或列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公布的“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中的,1840年中国近现代工业产生以来,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

12、值的工业文明遗存。来源:WW/T 0091-2018,3.1,有修改3.4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来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DB4401/T 109202133.5传统风貌建筑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除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外,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来源:GB/T 50357-2018,2

13、.0.10,穗府办规202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名城函20186号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有修改3.6历史保护建筑保护与利用工程preservation and adaptive reuse of existing historicalbuilding根据其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保护、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或新的功能需求,对原有建筑的安全性、功能完整性、性能等级和室内外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改善提升的行为。包括修缮、迁移、改造、室内装修、原址复建五类。注:历

14、史保护建筑保护与利用工程包括了保护与利用两大类工程。保护工程一般包括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迁移四类,利用工程一般包括改造、室内装修、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三类。考虑到保养维护和抢险加固涉及消防问题较少,本文件涉及消防问题的工程共五类:修缮、迁移、改造(包括以改善为目的的加固等)、室内装修、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7利用adaptive reuse历史保护建筑利用是指根据其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保护、研究、展示等需求,延续原有功能或赋予其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行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8修缮pr

15、eservation and repair在满足历史保护要求,且不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外风格、风貌特征和不改变原有建筑的属性分类、功能用途、主体结构、规模高度等重要特性的前提下,专指对历史保护建筑及其构件进行的保护行为,包括日常保养维护(或维修)、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等。注:日常保养维护主要包括维护建筑清洁卫生、防潮防渗、临时修补工程、维护或维修防灾设施、危急时的可逆的临时防护加固措施等。轻微修缮是指不涉及价值要素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及建筑结构的修缮。非轻微修缮是指日常保养维护和轻微修缮两种情形以外的所有修缮情形。来源:GB/T 50357-2018,有修改3.9迁移relocat

16、ion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整体搬迁、异址保护的工程。迁移工程包括建筑的整体迁移和落架拆解迁移后按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进行的复建两类。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10改造renovation历史保护建筑改造特指在满足历史保护要求的前提下, 改变原有建筑环境、 外观、 性质或功能用途、平面布局、规模、高度、楼层以及结构、设备设施等改善性建设行为。注 1:改造工程分为功能活化、整体改造工程和局部改造工程。DB4401/T 10920214注 2:功能活化是指仅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途,不改变其外观、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的

17、改造行为。多用于保护一类和二类建筑,且多为将原居住功能改为小型展示、展览功能。注 3:整体改造工程是指对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行为,以及对外墙体系、主体结构系统、整体机电系统的改造行为。注 4:局部改造工程是指对部分楼层、部分楼层的局部和部位、构件、部分设备等进行的改造行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11室内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是指既不存在改造行为, 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 也不改变防火分区和减少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形下,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或装饰的建设行为。3.12原址复建(拆除重建)in-situ

18、restoration( demolition and reconstruction)历史保护建筑的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工程特指根据保护性规划中对原有规划布局、街道肌理的保持、维护、整治或恢复的要求,而获得准许,可采用原有材料或新的材料,对受到破坏、拆除或丢失的历史保护建筑和其价值要素进行原址原样重建或恢复性建设的行为。来源: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修改3.13新建new construction在满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 为适应新的功能性需求、 提升环境品质与公共服务而新增的建设行为。如新建地下停车库、新建地铁站、新建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等。3.14防火控制

19、区regional fire compartment为避免火灾蔓延,对集中连片历史保护建筑群,采用适宜措施分隔的若干独立防火区域。3.15防火隔离带separate belt of fire protection为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延烧,起着保护生命、财产、城市功能作用的隔离空间和相关设施。3.16消防通道roads for fire protection宽度尺寸无法满足一般消防车通行,但可满足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通行的,用于实施消防扑救和人员疏散的街巷或道路。3.17热作业hot work燃烧、焊接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操作性作业。DB4401/T 109202154总体要

20、求4.1分类及总体要求4.1.1根据历史保护重要性,历史保护建筑分为保护一类、保护二类、保护三类,具体内容和建设工程行为限定见表 1。表 1历史保护建筑分类内容和建设工程行为限定分类内容建设工程行为限定保护一类文物建筑或有特殊保护要求a的历史保护建筑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二类历史建筑及预保护期内的历史建筑线索保护工程、功能活化保护三类传统风貌建筑、预保护期内的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和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其他建筑(包括非生产、仓储类工业遗产)保护工程、利用工程注 1:保护一类、保护二类、保护三类建筑应依据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及相关鉴定报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价值要素。注 2:保护工程中被修缮、修复、

21、新增加固等部分应符合可识别性或可逆性要求。注 3:预保护期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在解除预先保护身份前不应进行迁移和所有利用工程。a特殊保护要求是指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规定的一类保护历史建筑或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按照保护一类执行的历史建筑。4.1.2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措施应用范围应符合表 2。表 2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措施应用范围典型消防措施应用范围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或建筑类别a发生变化的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需进行人员限制的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增加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按本文件要求需增设消防电梯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需

22、增设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形式发生变化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需增设自动喷水消防设施系统的保护三类建筑除自动喷水外,需增设消防设施系统的保护一类、二类、三类建筑注:以上消防措施应根据具体价值要素的保护要求进行实施a建筑类别是指按照 GB 50016 中民用建筑的分类。4.1.3保护二类、三类建筑(木结构、砖木建筑除外)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中二级的要求。其中高层建筑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房、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造工程,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中二级的要求。4.2评估DB4401/T 109202

23、164.2.1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应结合整体环境、地形地貌、历史保护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活化利用、产业引入、运营管理等因素,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各阶段的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和消防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火灾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见附录 B。在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包括三个阶段的火灾风险评估:查勘评估、设计评估和使用后评估。4.2.2设计及实施前,应根据相关基础资料对建筑进行查勘评估。查勘评估应明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火灾风险等级,明确消防设计目标、范围、内容和各项性能指标,提出可实施的技术路径、措施建议。注1:历史保护建筑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a)上位规划文件、设计条件

24、和项目概况;b)原建筑整体、重点历史保护部位的勘察资料,包括专项测绘资料和记录存档照片等;c)已公布的价值要素范围、类别、内容、要求等(历史保护价值要素分类详见附录 C)和历史保护专家评审意见(如有);d)开发前后建筑的产权、业态情况;e)结构安全评估;f)材料或构件的相关检测鉴定。注2:历史保护建筑开发前后的产权、业态和结构安全评估情况直接影响到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的技术措施和实施步骤,是火灾风险评估的核心基础资料。4.2.3火灾风险分级的设计评估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结合功能业态、常驻及到访人员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采用适当措施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水平。注1:公消2007

25、234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对火灾风险分级量化和特征描述有详细规定。注2:火灾风险分级关于常驻及到访人员特征因素包括:处于本场所时是否为清醒状态,是否熟悉场地,处于的场所是否为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是否行动不便或有自主行动力,发生火灾时是否易发次生踩踏性灾害等。4.3功能规定4.3.1历史保护建筑的消防工程应结合历史保护要求、历史保护建筑密度、建筑主体材料类型、建筑属性、建筑耐火性能、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能力和救援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功能类型和相应的消防设计措施。 因历史保护要求, 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本文件提高建筑耐火性能或满足人员疏散等消防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功能限定或人员限定措施。注1:

26、广州历史保护建筑的主体材料类型主要包括木结构、砖木、砖混、砖石、钢筋混凝土五种类型。注2:功能限定场所是指当历史保护建筑满足功能所对应的消防救援、防火分区、疏散、设置消防设施等相关规定时,此场所内可设置此功能;当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则此场所内不得设置此功能。4.3.2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采用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分类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功 能 活化、调整正面清单文化展示保护一类的各种主体材料类型建筑改变原使用功能时,宜优先采用文博类展览、办公等非人员密集场所功能,

27、且不对原有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人员限定措施。民生设施菜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增此功能场所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或木结构、砖木建筑内;b)保护一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应布置在首层;c)设置在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DB4401/T 10920217表 3 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续)分类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功能活化、调整正面清单公益性服务幼、老、无障碍人士专属用房和活动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

28、列规定:a)原设置在保护一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 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根据消防安全情况采取规模或人员限定措施,且应布置在首层;b)新增此功能场所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建筑内;c)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d)设置在其他功能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e)保护二类、三类建筑新增此功能场所时,应设置自动喷水保护系统。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 公 共 设施、学校、医院等医院、卫生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或木结构、 砖木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 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

29、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 应根据消防安全情况采取规模或人员限定措施,且应布置在首层;b)保护一类或木结构、 砖木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 不应在建筑内新增的商业服务配套功能;c)新增的医院、卫生站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或木结构建筑内;d)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e)设置在其他功能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f)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g)新增的医院、 卫生站以及医院医疗建筑中新增设的商业服务配套功能应设置自动喷

30、水保护系统。教学建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应布置在首层;b)新增教学建筑以及教学建筑中新增的商业服务配套功能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或木结构建筑内;c)设置在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商业、 办公、展览商业、办公(行政办公除外)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特色小吃、传统表演、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美容等功能。商店、餐饮及展览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二类的砖木建筑和各保护类别木结构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其厨房不应设置在保护建筑本体内;保护三类的砖

31、木建筑,其明火厨房部分不得设置在原历史保护建筑内并应满足 4.3.5 和 4.3.6 的规定;DB4401/T 10920218表 3 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续)分类依据保护类别及建筑主体材料类型采用功能活化、调整和功能限定措施的规定功能活化、调整正面清单商业、 办公、展览b)新增此类功能场所(小型展览及其商店除外)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建筑和木结构内;各种建筑主体材料类型增设餐饮功能时, 其明火厨房部分均不应设置在历史保护建筑内;c)设置在其他功能的保护二类、三类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d)设置在非此类功能的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

32、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非此类功能的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e)大型或高层商业,室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木结构、砖木的保护一类、二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 应根据消防安全情况采取规模或人员限定措施。剧院、电影院、多功能厅、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建筑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 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根据消防安全情况采取规模或人员限定措施;b)新增功能场所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建筑内;c)设置在其他功能的保护二类、三

33、类建筑内时,观众厅应布置在首层,且主要疏散楼层在首层;d)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e)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f)室内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酒店、民宿酒店、民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一类或木结构内的此类功能场所延续原使用功能时, 因保护要求按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本文件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根据消防安全情况采取规模或人员限定措施,且不应超过三层,保护二类或砖木建筑不宜超过四层;b)新增的此类功能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或木结构建筑内;c)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d)在其他功能的保护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e)新增此类功能场所

34、应设置自动喷水保护系统。住宅商业服务网点位于住宅类历史保护建筑内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增功能场所不应设置在保护一类、二类建筑内,且不应产生光、电、音等干扰;b)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c)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d)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 窗、 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创新创业功能位于住宅类历史保护建筑内时,不应产生光、电、音等干扰,功能包括:民宿、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功 能

35、活化、调整负面清单住宅利用住宅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明火)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等的。其他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功能的。DB4401/T 109202194.3.3下列功能场所为功能限定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a)商店、餐饮及大型展览场所;b)剧院、电影院、多功能厅、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c)幼、老、无障碍人士专属用房和活动场所;d)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

36、影院);e)医院、卫生站;f)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4.3.4采用人员限定的设计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分类不应为历史地段内的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和新建建筑;b)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a)制定有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4.3.5明火(燃气)厨房及其燃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满足 6.3.4 和 6.3.5 的相关规定:a)明火(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且不应设置防火卷帘作为防火隔断;b)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城市燃气管道供气,严禁使用罐装燃气;

37、c)厨房的排油烟罩和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建筑灭火器;d)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事故通风系统。4.3.6地下建筑内不宜设置明火(燃气)厨房和燃气设施,确有必要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满足 5.1.6 的规定;b)燃气厨房靠外墙、外壁布置;c)燃气厨房应设有泄爆口,泄爆口面积应参照 GB 50041 的锅炉房泄压面积相关规定,泄爆口距离地面建筑外墙的距离应参照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5设计5.1总平面布局5.1.1区域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应纳入相关法定规划和保护规划,作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的依据。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设施的选址、 建设与运营管理, 应结合历

38、史保护和分期建设的要求统筹优先实施。注1:区域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包括以下内容:a)消防基础设施总平面;b)火灾危险源总平面;c)消防车道、消防通道及扑救面总平面;d)防火控制区、防火分区总平面;e)安全疏散总平面;f)室外消火栓总平面;g)防火间距总平面。注2: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包括: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水泵房、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柴油发电机房等。注3:区域消防救援设施包括:消防车道、消防通道、消防车和消防摩托车等。DB4401/T 1092021105.1.2消防控制室、安保中心或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池、水泵房等消防基础设施宜集中设置。历史地段应设置区域集中消防水池、水泵房。5.1.

39、3历史地段内,以及高层或规模超过 20000m2的历史保护建筑均匀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配备专职消防队员;b)布局位置应符合接警后 3min 到达责任区边缘的要求,确保值守人员 24h 在岗在位,以方便快速出动对区域进行初期火灾的灭火救援;c)历史地段内的微型消防站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类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100m2,不应小于 80m2,消防车停车场地不宜小于 6m2;d)单独的历史保护建筑, 微型消防站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类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来源:公消201530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40、粤消安20172号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有修改5.1.4历史地段内应按照 4.3 功能认定和限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设有火灾危险源的业态设置,将人员密集、 火灾危险性高的功能场所设置在消防车可达地区或开敞空间的边缘, 不应设置工业生产等功能业态。5.1.5历史地段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化学物品的经营或储存场所。除区域内室外开阔地带并符合 GB 50016 的相关防火间距规定的停车场或新建工程地下室以外,历史地段和历史保护建筑不得设置室内分散充电设施,不得设置电动车辆运营及经营售卖场所。室外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或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应保证设

41、有一定安全距离。5.1.6历史地段不应设置高压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和明火厨房。确需设置布局时,应在远离历史保护建筑的相对独立安全区域。使用燃气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靠消防车道设置;严禁在历史地段和历史保护建筑内使用液化气瓶。厨房设施设置应符合 4.3.5 和 4.3.6 的规定。5.2防火控制区和防火间距5.2.1历史地段应结合自然边界、分区分期的建设边界或防火墙,设置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控制区,多层建筑为主的历史地段防火控制区占地不宜超过 20000m2,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为主的历史地段防火控制区占地不宜超过 5000m2。单多层历史保护建筑集中的历史地段, 防火

42、隔离带不宜小于6m; 高层历史保护建筑集中的历史地段,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13m。当不满足防火隔离带宽度要求时,防火隔离带四周相邻建筑内不得设置餐饮场所(轻餐饮除外)。注: 轻餐饮是指非明火加工, 且无需高温长时间烹饪的小型餐食和饮食。 多为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店,如咖啡店、小食店、点心店、奶茶店等。当局部采用防火隔离带确有难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高出屋面不应小于1m。注:历史保护建筑原有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灰泥砌筑的风火山墙均满足防火墙的要求,如马头墙、锅耳墙。b)临防火隔离带外墙确需开设门窗洞口,其开设面积不超过墙体面积的5%,开口错开

43、,且开口间直线距离不小于6m, 开口采用固定或火灾条件下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外侧采用防火水幕时,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4m。5.2.2历史地段既有住宅建筑和不超过五层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可成组布置,并按建筑组团控制防火间距和防止火灾蔓延的边界条件,组团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宜大于 2500m2。DB4401/T 1092021115.2.3当采用建筑组团布置时,组团建筑之间和组团内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5.2.5 的规定。建筑组团内部空间应连通,且应整体组织安全疏散通道并满足 5.5 的疏散相关要求。5.2.4因历史保护要求限制,当历史保护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照 GB 50

44、016 的相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应根据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情况和热辐射强度指标,综合建筑耐火性能、疏散安全等各项性能指标, 进行建筑间火灾蔓延性能的消防设计评估, 确定不同间距的建筑外墙所采用的设计措施。5.2.5历史地段内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之间应按照 GB 50016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的多层历史保护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小于 6m 时,建筑外墙开口不限;当防火间距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消防设计评估, 两侧建筑外墙应采取加密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或表 4 规定的技术措施阻止火灾在建筑间蔓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及技术加强措施见图 2、图 3。图 2技术加强措施示意图图 3自动喷水灭

45、火系统保护示意图注:某历史地段,当历史保护建筑之间的间距不满足GB 50016关于耐火等级建筑所对应的防火间距要求时,采取的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加强措施。DB4401/T 109202112表 4建筑外墙门窗洞口处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措施防火间距d组团之间组团内部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与改造之间或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与既有之间改造与改造之间或改造与既有之间d2.5m(1)不开口(1)不开口;(2)开口错开,开口直线距离6m,且防火门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开口;(2)开口错开,开口直线距离4m,当两栋建筑耐火等级均不小于二级时,开口水平距离不小于

46、2m;(3)开口错开, 且防火门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5md4m(1)不开口;(2)开口错开,开口直线距离6m,且防火门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开口;(2)开口直线距离6m;(3)开口错开,且防火门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开口;(2)开口错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开口错开+防火门窗;(4)防火门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md6m(1)不开口;(2)开口水平距离6m;(3)开口错开,且防火门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开口;(2)开口错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开口错开+防火门窗;(4)防火门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注 1:表中既有建筑指未进行改造工程的历史保护建筑。注 2:

47、表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指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注 3:表中“防火门窗”指设置固定或火灾条件下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注 4:开口直线距离大于 6m 指的是同一水平面上两个开口之间的距离。当组团之间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或改造建筑与保留建筑层数不同时,首层开口按照表 3 设置。当首层采用甲级防火门窗时,同一立面上的其他楼层的开口需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0.50h 的防火窗。当开口位于楼梯间时,除首层外,可不使用防火窗。注 5:原址复建(或拆除重建)、改造建筑由于退距原因造成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同时,可按照每层之间墙体和开口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设定。注 6:防火组

48、团内部,开口直线距离不小于 4m,当两栋建筑耐火等级均不小于二级时,开口水平距离不小于 2m。注 7:两个防火组团之间墙体相互垂直,墙面上开口间的直线距离不足 6m 时,可设置宽度不小于门扇宽度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防火隔板对开口进行保护,且开口间直线距离不小于 4m。注 8:相邻的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或设有加密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注 9:相邻的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屋面不宜设置天窗或开口,如设置天窗或开口时应满足 5.2.7 的规定。5.2.6设有室外楼梯、扶梯、阳台和走廊的建筑,建筑间防火间距应从其外部构件的外缘计算。5.2.7相互贴邻的建筑

49、,其防火墙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 的规定,示例如图 4图 6。DB4401/T 109202113表 5防火墙两侧墙上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火间距建筑类别外墙夹角角度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两座相邻的公共建筑外墙夹角180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2m,见图 4180外墙夹角90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4m,见图 4外墙夹角90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GB 50016 关于防火间距要求,见图 5当相邻建筑两侧的门、窗、洞口中,其中一侧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固定或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间距不限,见图 6注:同一个建筑内的两个贴邻防火分区

50、,应依据GB 50016相关规定执行。图 4外墙夹角90时,外墙夹角与两侧防火墙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火间距示意图图 5外墙夹角90时,外墙夹角与两侧防火墙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火间距示意图DB4401/T 109202114图 6设有乙级防火门窗时,外墙夹角与两侧防火墙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防火间距示意图5.3消防救援设施5.3.1应因地制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 160m,且宜呈环状布局,尽端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12m,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15m。消防车道出入口,应确保紧急情况下及时开放。5.3.2消防车道应尽量靠近建筑物设置,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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