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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34-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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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434 - 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Control standards for soil and water loss o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8 - 01 - 14 发布 2008 -07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Control standards for soil and water loss o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GB 50434 - 200

2、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 准 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 :2 0 0 8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08 北 京第 7 8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的公告现批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为 国 家 标 准 , 编号 为 GB 5 04 34 2008, 自 2008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 中 , 第 3.0. 1 (3、4 、5 )、6. 0 .1 条 (款 )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八年一月十四日刖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3 102号文 关于印发“ 二二 二 三 年度 工程 建设 国家 标准制 订修 订计 划 ” 的 通 知 的要 求 , 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 院和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编制而成。在标准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 认真 总结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L 204 98实 施 9 年来的实践经验, 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 认真研究 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 上 , 通过反复讨论、 修 改 和 完 善 ,

4、 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 性 会 议 , 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 标 准 共 6 章 , 主要内容有总则、 术 语 、 基本规定、 项目类型及 时段划分、 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 防治标准。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水利部 负责日常管理, 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 解 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请 各 单 位 注 意 总 结 经 验 , 积 累 资 料 , 随 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评估处( 北 京市宣武区白广 路二 条2 号 , 电 话 :5 223135 9,

5、邮政编码: 10005 3)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 编 单 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 主 要起草人:郭 索 彦 姜 德 文 王 治 国 蔡 建 勤 赵 永 军 李 光 辉 张 长 印目 次1 总 则 . (J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项 目 类 型 及 时 段 划 分.5 防 治 标 准 等 级 与 适 用 范 围 .(56 防 治 标 准 .(7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附 : 条 文 说 明.1总 则1 . 0 . 1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及其实施

6、条例和 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 , 加强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编 制 、 审 査 、 实 施 、 监 理 、 监 测 、 评估和验收的管理, 制定本标准。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 流失防治。1 . 0 . 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应采用新理论、 新技术和新 方 法 , 不断提高防治工程的质量和效益。1 . 0 . 4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除应遵循本标准外, 还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2. 0.1 扰动土地整治率 treatment percentage of disturbed land 项目建设区内

7、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2. 0. 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controlled percentage of erosion area 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 分 比 。2.0.3 土壤流失控制比 controlled ratio of soil erosion modulus 项目建设区内, 容许 土壤 流失量 与治 理后 的平 均土壤流 失强度之 比 。2.0.4 拦淹率 percentage of dammed slag or ashes项 目建 设区 内采 取措施实际拦挡的 弃土( 石 、 渣 ) 量与工程弃 土 ( 石 、 渣 ) 总量

8、的百分比。2.0.5 林 草 植 被 恢 复 率 r e c o v e r y percentage of the forestry and grass项目 建设区内, 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 在目前经 济 、 技术条件下适宜于恢复林草植被) 面积的百分比。2. 0. 6 林草覆盖率 percentage of the forestry and grass coverage林草类植被面积占项目建设区面积的百分比。2术 语11!13基 本 规 定3.0 .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遵循下列要求:1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 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 计 、 同时施工、 同时

9、 投 产 使用 ”的 规 定 , 坚 持 “预 防 优 先 , 先拦后 弃”的原则, 有效控制水土流失。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 开 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 04 332008第 3 章 的有关规定。3应对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 进 行 防 治 , 并使各类土地的土壤流失置下降到本标准规定的流失 量及以下。4应对防治责任范围内未扰动的、 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地 域进行水土流失防治, 并使其土壤流失量符合本标准规定量。5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进行水土保持监测, 对 水土流失状况、 环境变化、 防治效果等进行监测、 监

10、控 , 保证各阶段 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3. 0. 2开发建设项目在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遵循 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 04 332008第 4章的规定。3. 0.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土壤流失控制比、 拦 渣 率 、 林草植被恢复率、 林 草覆盖率等六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分为三级。4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4 . 0. 1开发建设项目按 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和 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别划分时段。4 .0.2 建 设 类 项 目 可 包 括 公 路 、 铁 路 、 机 场 、 港 口 码

11、 头 、 水 工 程 、 电力工程(水 电 、 核 电 、 风 电 、 输变 电) 、 通 信 工 程 、 输油 输气 管道、 国 防工程、 城镇 建设 、 开 发 区 建 设 、 地质 勘探等水土 流失 主要 发生在 建设期的项目, 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 试 运 行 期 。4 . 0.3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 建 材 、 火力发电、 考 古 、 滩 涂开 发 、 生态移 民 、 荒 地 开 发 、 林木采伐等水 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 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 工 期 、 试 运行 期 、 生产运行期。生产运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始至终 止 服 务 年

12、, 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 时 段 , 但标准不得降低。5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5 . 0 .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 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5 .0. 2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 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 级 标准:依 法 划 定 的国 家级 水土 流失 重点 预防保 护区、 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2 二级标准: 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 督 区 。3三级 标准 :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5. 0.3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

13、水 系 、 河 道 、 水资源及水功 能 、 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一级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 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 泊 的 防洪 河段 、 水 源 保 护 区 、 水库周 边 、 生态功能保护区、 景 观 保 护 区 、 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 土流失影响, 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 域 。2 二 级 标 准 : 开 发建设 项目 生产 建设 活动 对国 家和 省、 地级 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 泊 的 防 洪 河 段 、 水 源 保 护 区 、 水 库 周 边 、 生态功能保护区、

14、 景 观 保 护 区 、 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 大水土流失影响, 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 的区域。3三 级标 准: 一 、 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S. 0. 4当 按 第 5 . 0. 2 条 、 第 5 . 0. 3 条的规定确定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出现交叉时, 按下 列规定执行:1同一项目所处区域出现两个标准时, 采用高一级标准。2线 型 工 程 项 目 应 根 据 第5 . 0 .2 条 、 第 5 . 0 .3 条的规定分别 采用不同的标准。6防 治 标 准6.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分类、 分 级 、 分时段确 定 , 其指标值必须达到表6.0.1-1 和

15、 表 6.0.1-2 的规定。表 6.0.1-1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施工期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1 扰 动 土 地 整治 率( )*95*95*90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关85*803 土壙流失控制比0.70.80.50.70.40.44拦 渣 率 ( 959590958S90S 林 草 植被恢 复 率 ( *97*95*906 林 草 覆 盖 率 %*25*20*15注 :表 示 指 标 值 应 根 据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措 施 实 施 进 度 , 通 过 动 态 监 测 获 得 , 并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16、 之 一 。表 6. 0.1-2建 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_ 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段分 类施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1 扰动土地整治率*9595*9595*9090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090*8585*80803 土壤 流失控制比0.70.80.70.50.70.50.40.50.44拦 渣 率 ( )9598989095958595855林草 植被恢 f t 率 ( *9797*9595*90906 林 草 覆 盖 率 ( *2525*2020*1515注 :表 示 指 标 值 应 根 据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措

17、施 实 施 进 度 , 通 过 动 态 监 测 获得 , 并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之 一 。6 . 0 . 2矿山企业和水工程在计算各项防治指标值时, 其露天矿山 的采坑面积、 井工矿山的塌陷区 面积、 水工程的水域面积应属于防 治 责任 面积,但不包括在总防治面积内。6 . 0 . 3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 施 工 阶 段 检 査 、 竣工验 收及生产运行管理等, 应符合本标 准 规定 的 分 类 分 级 分 时 段防 治 指标的要求。在竣 工 验 收 时 , 除满足规定的验收指标外, 各项水土 保持设施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

18、要求。6 . 0 . 4 表6. 0. 1-1和 表6. 0. 1-2中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 ) 、 林草 植被恢复率( )、 林 草覆盖率( ), 应 以 多 年 平 均 年 降 水 量 4 0 0 600m m的区域为基准, 降水量不在此范围时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 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值:1降 水 量300m m以 下 地 区 , 可根据降水量与有无灌溉条件及当地生产实践经验分析确定。2降 水 量3004 00m m的 地 区 , 表 中 的 绝 对 值 可 降 低35。3降 水 量600800m m的 地区, 表 中 的 绝 对 值 宜 提 高12。4降 水 量800m m以

19、上地区 , 表 中 的 绝 对 值 宜 提 高2以上。6 . 0 . 5表6.0. 1-1和 表6. 0. 1-2中 土 壤 流 失 控 制 比 应 以 现 状 土 壤 侵蚀强度属 中 度侵 蚀为 主 的 区域 为 基 准 , 以其他侵蚀强度为主 的区域, 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的绝对值:1以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 应大于或 等于1。2以 中 度 以 上 侵 蚀 为 主 的 区 域 可 降 低0. 10. 2, 但最小不 得 低 于0 .3。3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控制比, 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区 分级确 定。6 . 0 . 6表6. 0.1-1和 表6. 0.1-2中 山 区 丘 陵

20、 区 线 型 工 程 , 拦渣率 值 可 减 少5;在 高 山 峡谷地形复杂 的地 段, 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10。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 执行的 写

21、 法为 “ 应 符合 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 2008条 文 说 明次1 总 则.(15 )2 术 语.( 16)3基 本 规 定.(18)4 项 目 类 型 及 时 段 划 分 .( 19)5 防 治 标 准 等 级 与 适 用 范 围 .( 20)6防 治 标 准 .( 21)131总 则1. 0. 2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的设计目标控制、 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检验校核、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布局合理性论证、 水土流失防治效益分析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竣工 检 查 监 督 、 验 收 中 , 水土保持

22、设施的总体评估与竣工达标验收。152术 语2 . 0 . 1 扰动土地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 类 挖 损、 占压、 堆 弃 用 地 , 均 以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计 。扰动土地整治面 积 , 指 对 扰 动 土 地 采 取 各 类 整 治 措 施 的 面 积 , 包 括 永 久 建 筑 物 面 积 。不扰动的土地面积 不计 算在内, 如水工程建设过程不扰动的 水域面积不统计在内。2 . 0 . 2 水土流失面积包括因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 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 以及项目建设区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 量的未扰动地表水土流失的面积。水土流失防治面积是指对水土 流失区

23、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并使 土壤 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 量或以下的面积, 以及建立良好排水体系, 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 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 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 土壤 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 后 , 才能作为防治面积。2. 0. 3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壤流失量是指项目区验收或某一监测 时 段 , 防治责任范围内的平均土壤流失量。水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按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 准 SL 190-96执 行 ; 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可参考以下值: 沿 河 、 环 湖 、 滨 海 风 沙 区 为 5 00t/km2 . a; 风 蚀 水 蚀 交

24、 错 区 为 1000t/km2 . a;北 方 风 沙 区 为 100025 00t/km2 . a, 具体数量值 可根据原地貌风蚀强度确定; 其他侵蚀类型暂不作定量规定。2 . 0 . 4 弃 土弃 瘡量是 指 项目 生产 建设 过程 中产生的 弃土、 弃 石 、 弃 渣 量 , 也包括临时弃土弃渣。2 . 0 . 5 可恢复植被面积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 通过分析论 证确定的可以采取植物措施的面积, 不含国家规定应恢复农耕的 16 1(II( :jI1!1I!面 积 , 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数据为准。2 . 0 . 6 林草面积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区内所有人工和 天然 森 林

25、、 灌 木 林 和 草 地 的 面 积。其 中 森 林 的 郁 闭 度 应 达 到 0. 2 以上( 不 含 0. 2 );灌 木 林 和 草 地 的 覆 盖 率 应 达 到 0. 4以 上 ( 不含 0.4 )。零星植树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17 3基 本 规 定3 . 0 . 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实施进度应与主体工 程的实施进度相协调, 对可能产生的 水土 流失 应预 先采 取预 防措 施 。对工程临时和永久弃土( 石 、 渣 ) 应在 先采取拦挡措施的基础 上 , 进行倾倒。184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4.0 .1 4.0 .3 条文中未列出 的其他 建 设项 目

26、, 应根据项目在生 产运行期是否还存在着开挖、 堆弃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进行类 别 划 归 。195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5 .0.1S. 0 . 4 条文中依法划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的 或经其他法定程序确定的。条文规定的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 是指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阶段, 经专家论证并由相应水行政主管 部门认可的。206 . 0 . 4本 条 文 是 依 据 我 国 降 水 量 与 森 林 、 草 地的分布关系确定的 。6.0.5 .6. 0 . 6 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 很多地区的水土流失 治理达到容许值有一 定困难, 根据全国各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 验 、 示范工程的实践与探索, 本标准经综合考虑做了适当调整。6防 治 标 准 21S/N:1580 77-0379 158017 703702统 一 书 号 : 15 80177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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