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吉林智慧人社
“吉林智慧人社”网上业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单位)、乙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就网上业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业务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单位”指在“吉林智
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用户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 “网上办事大厅”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
供自助业务服务的虚拟办事平台。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办事大厅,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网上办事大厅注销手续。
(三)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
网点办理相应业务。
(五)甲方对乙方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12333”、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
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应遵守本协议和乙方网站公布的管理规定。
(二)甲方办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
向乙方提供的《“吉林智慧人社”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
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客户证书领取单,通知客户证书服务窗口解冻客户证书。
(四)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
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业务信息安全。甲方对所有使用客户编号、密码及客
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
(五)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
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网上办事大厅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应及时
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办事大厅系统。
(九)甲方办理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甲方长期不使用网上办事大厅,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基本信息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具有对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甲方存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办事大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办事大厅业务。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中处理的
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
处理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3.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网上办事大厅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办事大厅服
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服务事项信息、咨询解答、办理流程等内
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业务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
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指令。并为甲方提供 24
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中国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相关管理条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办事大
厅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
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2333”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甲方网上办事大厅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
生的未完成业务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业务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签章):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人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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