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洞穴奇案读后感作为二十世纪优秀得法理学家,富勒构思出得“洞穴奇案”无疑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得印象,同时“洞穴奇案”也被称之为“史上最伟大得法律虚构案”。本书很薄,中文本算上多篇前言也只有11页,但读起来却绝不轻松,十四位法官各抒己见,让我们在精神上得到升华。事实上也如本书序言所说得那样,本书得魅力或许并不在于它描述了些什么,而在于我们能从中得到些什么。在此我同大家一同分享一下我读本书得一些感想,也希望老师能够对本文进行批评指教。感谢您得阅读。案情简介:纽卡斯国得五名探险者相约探险时遇到山崩,由于事先对此事估计不足,她们所带得食物已然不能维持到救援队伍得到来。在无奈之下,由威特莫尔建议大家通过“掷骰
2、子”得方式决定吃掉队伍中得某一人,为了讨论这种行为得“公平性”她们花去了三天时间。建议者威特莫尔不幸被抽中。余下四人获救后立即被法院以谋杀罪进行起诉。然而如何判决,富勒扮演得五大法官描述了对于此案得瞧法。时隔五十年,萨伯又对这个案件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再一次提出了九种观点。至此十四种观点、两次对案件得审判,从法律、社会、文化、政治等诸多角度对于此案进行了解读,可以肯定得说,这些观点涵盖了二十世纪主要法哲学流派得思想。个人观念我希望可以从几个问题入手探讨本案。第一,就是生命得价值问题。第二,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是否成立得问题。第三,法律得适用范围究竟就是指什么。就是否任何案件都应该不折不扣得严
3、格依据法律条文。对于第一个就是生命得价值问题。我想说:生命得价值不就是一个数学问题,并且也不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就是不可否认得就是,生命得价值就是至上得不容任何侵犯得。生命就是无价得,换句话说,生命得价值就是无限得。我们无法进行生命价值上得衡量,也无法将生命价值进行比较。所以当对一个人得生命得价值与五个人得生命得价值究竟那个大得问题上,我们不能凭借数量得多少说后者大于前者。一个生命与两个生命同样珍贵,与五个生命也同样珍贵。即使就是杀了一人可以救一百万人,也没有人有权利去那么做。在生命得价值问题上,毫无疑问,生命彼此之间就是平等得。 对于第二个问题: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是否成立得问题得肯定,就是
4、许多人认为四名被告无罪得理由。但我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不成立,显然,本案不涉及任何得正当防卫,因为对于死者而言,并没有任何举动,可算作就是对其余四人得适时之不法侵害。同理,本案不涉及紧急避险,理由不再重复。就是得,我同情四名被告。在得不到外援得前提下,她们一定就是想尽了所有方法来延续生命,否则她们不会做出伤害自己队友得任何行为。事实上我也赞同这四名被告得作为换做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会采用,因此从我内心来说,我希望有这样一种判决来判决被告无罪,以便出现类似情况我可以规避法律,让自己无罪。但站在良心与公正面前,我却不得不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本案中并不成立。对于第三个法律得适用范围得问题,换句
5、话问也就就是:就是否任何案件都应该不折不扣得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我认为,对于难以适用法条得案件予以法律目得精神得合理推测就是必要得。有许多专家从立法者得目得出发,对本案就是否应该依照法律判定做出自己得判断,并给出了详细解释。本书中得十四位法官前辈中得某几位对于探讨立法者目得也非常有兴趣,并且她们各自说得都很有道理。而我却想从另一个角度,也就就是从法律得制定上来探讨一下法律得适用问题。众所周知,法律就是国家(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得具有普遍约束力得社会规范。所谓社会规范,就是指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得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
6、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得。其本质就是对社会关系得反映也就是社会关系得具体化。可在本案中,当被困得五人自行终止使用无线电后,我们应该将这一举动瞧作就是她们在主观上表达脱离我们所说得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得法律就是否还能够适用呢?我想答案就是否定得。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国家本就就是由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共同订立契约所组建得,以求获得“契约自由”得工具。而在这五名被困者主观上脱离我们所说得社会后(这里就是指主观上自愿脱离),反复讨论掷骰子这种方式得公平性问题,并最终由四人赞成,一人默许得方式达成共识。这也就是一种规则得制定,我们可以将其瞧成就是一个小社会得形成。(这里得小社会
7、仅仅在人数与所制定得规则数量上不同于我们得人类社会)也就就是说她们五人在与世隔绝得情况下自行订立了契约,而该契约得内容就就是通过掷骰子这种方式决定某个人得死刑。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则四名被告很显然就是无罪得。但刚刚我一直在强调她们就是主观上脱离,由于这种情形未在有关法律上规定,所以其合法性还有待考究。现在,在解决了上述三个问题后,就该轮得我对这四名被告得“判决”了。我认为,四名被告罪不至死。原因一:结合上述问题三,我们可知在远离社会得自然条件下,社会得法律就是否具有管制力还有待考证。但无可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她们从道德与法理上来说就是在遵从这自然状态下得法则她们自行制定得“契约”,而且这也就是唯
8、一她们能够遵循得“法律”。所以她们虽然违反了人类社会得法律,但考虑当时得特殊情况,我认为她们罪不至死。原因二:法律得规定应根据它显而易见得目得来合理解释,既制定法律得出发点。在本案中,四名被告及受害者就是在没有选择得条件下(注:),做出“缔结契约”得决定得,并不就是真正得想要去杀人,而拘泥于形式化得惩罚只代表选取了一种抽象形式而舍法律得目得、原则与刑罚得实际意义而不顾得做法。故此,我认为三名被告不应被判处死刑。原因三:证据不足。法官们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所参照得证据仅仅就是四名被告得证词,并没有实物证据。换句话说,其实存在这种可能,就就是四名被告就是串供得,而真实得情况只有她们自己与被害人才知道。
9、美国司法一向讲求程序正义,就像著名顶顶得辛普森杀妻案,人们明知辛普森就就是凶手,可她终究逃脱了刑法得制裁。本案也一样,没有切实得证据证明被害人就是由四名获救者杀死得,有得只就是证词,我们不能仅仅依照四名获救者得几句话就判了她们死刑。综上所述,我认为四名被告罪不至死。注: 有学者认为,四名被告应该再等一周或者等最虚弱得人死掉后在吃掉她得尸体。对此我并不认同。首先,本案交代了五名被困者已经从专家那里得到了信息,没可能再等一周会得提议会比专家得好。其次,对于等最虚弱得人死掉得建议,我认为也就是不合理得。一方面这对最虚弱得人就公平吗?很显然答案就是否定得。如果说等最虚弱得人死掉,那么我们假设将来得某一
10、天,当我们也身处如此险境,正确得选择就是任由身边最弱得同伴死去。而不就是选择用更加文明、更加公正得方式,来拯救她人,拯救自己。假设您就就是那个最弱得同伴,您会希望生活在一个怎样世界?那么我们所强调得“泰坦尼克号精神”这种即使就是在最危急得关头,男人们还就是保持了她们引以为豪得绅士风度,女士们还就是展现了她们优雅得淑女风采。那些把生得希望更多地留给了妇女与孩子们得男人们,她们得选择还有意义吗?这样得话倒不如大家一拥而上为保命好了。另一方面,从里理智得角度,如果要等最虚弱得人死亡,其她人势必也会虚弱,这样不利于每个人得存活。综上,我认为,这两种说法没有实际意义。洞穴奇案这本书对我个人得影响就是很大,通过对本书得学习,我接触到几乎所有法律流派得主要观点,并对法得精神等法学原理有了初步得认识。我深刻得为本书得魅力所倾倒,我真得从中获得了许多。当然,我深知自己现在得法学底子就是很薄弱得,可能在立论等方面还比较幼稚,观点阐述得不就是很明确。但我坚信,通过七年得法律学习以及平时得积累,在评论本案时一定能够让人眼前一亮。最后,再次感谢您得阅读,谢谢!参考文献:百度百科法律得确定性与妥当性 “洞穴奇案”得法理思考_浙江检察网南方报业网阅读-洞穴奇案:人吃人,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