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术品展览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是一家具有艺术品展览资质和经验的机构(或个人);2. 乙方是艺术品展览的作者(或创作人);3. 甲方欲举办一场艺术品展览,邀请乙方参展;4. 甲乙双方均同意就本次展览达成协议。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展览目的1. 甲方邀请乙方参展,旨在通过艺术品展览,展示乙方的创作成果,并促进艺术交流和文化发展。2. 展览的具体主题、时间、地点等事宜,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另行
2、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第二条 作品展示1. 乙方应提供展览所需的艺术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艺术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2. 乙方应按照展览主题的要求提供作品,并在展览期间确保作品的完好和安全。3. 如乙方提供的作品有特殊要求或需要特别保护的,请提前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共同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三条 展览宣传1. 甲方负责展览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海报、制作宣传册、发布宣传文章等。2. 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完成相关宣传工作,包括提供个人介绍、作品介绍等相关资料。3. 双方应在宣传活动中予以对方的合理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第
3、四条 展览费用1. 展览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金、布展费用、宣传费用等。2. 如因展览期间的特殊需求而产生额外费用的,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责任承担。3. 乙方不得向参观者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有特殊情况需收取费用,应提前与甲方协商一致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第五条 责任与违约1.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2.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依法解除本协议。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若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签字):日期:乙方(盖章/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