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信用证开证委托协议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委托人拟开具出口信用证,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委托人愿意委托丙方代理办理相关手续。鉴于,丙方具备从事相关代理业务的能力和经验,自愿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基于上述背景和双方的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1. 委托人委托丙方代理办理出口信用证开证的一系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受领委托人的委托、核对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开证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协调与银行的沟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宜。2. 委托事项
2、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丙方应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和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地完成相关代理事宜。第二条 权利义务1. 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丙方代理办理情况,并提出必要的指导和要求。2. 丙方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代理办理相关事宜,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真实、合法、有效。3. 委托人应提供准确、完整的委托材料,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4. 丙方不得将委托人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5.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第三条 代理费用1. 丙方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和代理事项的复杂程度,可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收取相
3、应的代理费用。2.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第四条 保密条款1. 丙方应对获取的关于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和交易情况等保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2. 委托人也应对获取的丙方的商业信息和业务流程等保密,未经丙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五条 违约责任1. 若丙方因操作不当、过失等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2. 若委托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的,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并承担相关的滞纳金和利息。第六条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b. 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再作进一步延续的书面约定; c. 双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第八条 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正本和副本在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