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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物权登记协议书
甲方:(行为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行为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乙方是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拥有该建筑物的物权;
2. 为了确保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明确,便于维护权益和办理相关事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的物权登记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
故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物权登记的目的
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物所有权人合法性,明确建筑物的物权归属,便于办理相关手续和维护权益。
第二条 物权登记的程序
1. 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购买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等,以证明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
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相关登记手续的办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 双方共同委托相关权威机构办理物权登记手续。
第三条 保证声明
1. 甲方保证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利;
2. 乙方保证其是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并拥有该建筑物的物权;
3.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真实性核实,并对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法律约束
1.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束;
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具有约束力,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相关司法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3.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事项,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友好协商;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建筑物物权登记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双方在理解并同意协议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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