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移交协议书本协议书是由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的正文如下:第一条 协议目的为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移交,保障双方的权益及责任,制定本协议。第二条 协议双方甲方(以下简称“移交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以下简称“接收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第三条 移交范围移交方应将建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设备、材料以及相关资料与接收方进行移交。第四条 移交条件1. 移交方应确保已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和全部配套工程。2. 移交方应对已建设的工程、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完好无损、正常运行及符合
2、相关标准。3. 移交方应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4. 移交方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协助接收方顺利接管建设项目。第五条 移交手续1. 双方应共同编制移交清单,并在移交时进行确认签字。2. 移交方应提供移交通知书,通知移交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3. 接收方应在移交时派出专人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接收文件。第六条 保密责任双方应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信息予以保密,并在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披露。第七条 合同解除1. 若移交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移交,接收方有权要求移交方追究责任并解除合同。2. 若接收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收,移交方有权要求接收方追究责任并解除合同。第八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签署之日起开始执行。(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