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友好城市合作协议甲方:(具体城市名称)乙方:(具体城市名称)鉴于甲方和乙方都是友好城市,希望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为双方的居民和经济发展带来更多的利益和机会。鉴于双方都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自愿达成友好合作协议,合议如下:第一条 合作领域1.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a. 经济合作:促进双方的贸易往来、投资合作、交流合作等。 b. 文化合作:促进双方的教育交流、文化艺术交流、旅游合作等。 c. 环境合作:促进双方的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等。 d. 社会合作:促进双方的人文交流、民间组织交流、社会服务等。 e. 其他合作领域: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其他领域
2、的友好合作。第二条 合作形式1. 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友好合作: a. 互访交流:双方将定期组织代表团互访,促进双方的交流和了解。 b. 活动合作:双方将共同举办文化活动、经贸洽谈会、学术研讨会等。 c. 信息共享:双方将积极分享有关经济、文化、环境等领域的信息和资源。 d. 项目合作:双方将共同开展合作项目,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 其他合作形式:双方可根据具体需求,探索其他合作形式。第三条 相互支持和促进1. 双方将在友好合作中相互支持和促进,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资源。2. 双方将为对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繁荣。3. 双方将加强友好城市之间的交流机制,建立定期沟通和协调的机制。第四条 协议终止1. 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合作的意愿,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2. 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协议内容。第五条 争议解决1. 如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友好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解决。第六条 协议生效1. 本协议正式生效的日期为双方代表签署之日。甲方: 乙方: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