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XX工程(委托人): (咨询人): 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甲 方(委托人): 乙 方(咨询人):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项目总投资,加强财务监理质量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同时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财务监理的行为,维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三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技术经济服务的具体特点,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一)委托乙方的财务监理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投资规模:人民币 万元 立项审批文号: 业务委托范围: 建设工程全过程(从前期立项竣工决算)财务监理 二、本合同的措词用语与所属工程财务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工程财务监理委托书;(2) 工程财务监理合同通用条件;(3) 工程财务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 工程财务监理实施过程中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财务监理业务。五、本合同的工程财务监理业务自 年 月开始实施,至本业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完成时终止。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
3、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甲方”是指委托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乙方”是指承担工程财务监理业务和工程财务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第2条 工程财务监理合同适用的法
4、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 3条 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乙方的义务第 4条 向甲方提供工程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财务监理范围内业务。第 5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及财务监理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第 6条 乙方提供咨询成果,均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盖个人执业章和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5、)。第7条乙方保证在咨询服务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工作。第8条乙方应当委派熟悉本业务的专业工程师为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联系;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时,应在7天前书面通知甲方。第9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甲方的义务第10条 甲方应根据工程财务监理业务的进度情况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第 11条 甲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并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同时,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要求及项目进展动态控制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第 12条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
6、及时提供与本工程财务监理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具体资料为:(1)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扩初批复及概算等前期批准资料;(2)建设工程前期合同(如设计、监理等);(3)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概算、有关标准图集及图纸会审纪要(4)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资料一套;(5)工程投标文件及报价预算书及电子文档;(6)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7)每月施工单位的工作量报表及其预算书;(8)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9)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0)竣工结算书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1)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咨询资料。第 13条 甲方应
7、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尽快转达,并及时转送。第14条 甲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财务监理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工程师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甲方更换工程师代表时,应在7天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权利第15条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财务监理业务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1)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2)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3)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4)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
8、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甲方的权利第16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17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询问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第18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完成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配合完成的相关工作。乙方的责任第19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工程财务监理合同有效期。乙方责任期间,应当履行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第20条 乙方对因甲方及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的责任第21条 甲方应当履行工
9、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22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它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它要求所引起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23条 甲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财务监理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并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 24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业务结束价款结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第25条 在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实际情况,使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本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本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顺延。 第26条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本业务或终
10、止合同,则应当在15天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本业务;乙方如果主动要求停止本业务或终止合同,也应当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做好本业务的交接工作;因终止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27条 乙方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本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本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28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工程财务监理酬金第29条 工程财务监理委托业务的酬金按照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除甲方提出异议以外均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30条 如果甲
11、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其 他第31条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财务监理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乙方不得参加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32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或者因乙方工作失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财政或建设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可向 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款第 1 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财
12、务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2 条 工程财务监理人员及工作内容:一、工程财务监理人员:乙方委派 造价工程师为本项目主持人, 工程师为专业财务监理人员,并按实际情况配备其他专业财务监理人员。项目各专业人员投入见“附件1”。 二、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工作内容:本业务为项目从委托通知书发出始至项目通过竣工财务决算期间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工作。1.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资金监控工作主要包括:(1) 协助甲方编制项目年度、月度资金用款
13、计划,并对所编制的计划予以审核,同时出具书面意见;(2) 协助甲方对建设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行为;(3) 加强审核各类费用的支出,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防止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占用;(4) 审核工程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工程变更签证等工程用款,并签署书面意见。2.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 全过程参与指导基建会计核算,协助甲方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规定;(2) 协助方正确设置会计科目,指导甲方财务规范核算方法,参与并审核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3) 审定本项目的总预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预算,并
14、及时出具审核报告;(4) 协助甲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5) 辅导项目建设正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协助通过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3. 财务监理机构负责的投资控制工作主要包括:(1)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甲方进行设计概算控制; 提出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和技术经济分析、审核扩初设计概算,特别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修正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供甲方参考。(2) 前期阶段的投资控制:审核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对非招标部分合同签订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由承接单位和甲方确认后经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预核无合同前期费用并出具拨款建议书;拨款
15、建议书由方确认后方可拨付款项。(3) 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协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及时抄报甲方; 参与合同谈判,制定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由承接单位和甲方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 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由承接单位和甲方确认后备案后方可实施; 提出项目在工程方案及费用等方面应注意的合同条款,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甲方参考,书面审核意见由承接单位和甲
16、方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4)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制定现场控制造价步骤与措施;协调配合与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进度控制)的工作,制定控制造价节点与措施,严格签证制度;如发生重大签证或变更,由甲方及乙方进行确认。 参加工程例会和甲方要求参加的其他工作会议,随时掌握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实施造价控制的跟踪管理;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甲方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收集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对确定的工程量调整后的造价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及时提供与造价有关的合理建议;协助甲方对设计变更进行造价分析,及
17、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与承包单位商讨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若以上调整费用预期已超过中标价的5%以上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财务监理意见书进行警示,说明超支原因与数额等情况; 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甲方办理工程各阶段结算; 提醒甲方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甲方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服务,以保护甲方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甲方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协助甲方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
18、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项目单位归档; 核对甲方财务部门的月度支出,每季向方提交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协助甲方做好对招标暂定项目、暂定单价、指定项目、指定单价、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等价格的询价工作;做好工程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审核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对政府采购项目、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5) 竣工决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及时审查经甲方转交的分部或整体工程价款结算,公正合理地确定各项费用,并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报告(包括甲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全部费用,审核项目总造价,对照项目实际造价与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向甲方提交总决算审
19、核报告;根据审定的各项费用出具结算调整责任界定书,最终界定项目总造价超过概算投资5%以上的责任单位。第 3 条 工程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1. 费用标准 财务监理的收费基数参照松江区财政局2010年3月4日会议纪要附表松江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取费指导意见(试行)执行。财务监理酬金以批复的投资额(建安费)人民币 元为基数按协商优惠5%后进行计取,工程财务监理酬金确定为 万元;实际财务监理酬金按竣工决算进行调整。万元100100-500500-10001000-3000区财政下浮总价费率1.11.00.850.85%财务监理费0.26-0.010.25涉及其他咨询收费按沪建计联200583
20、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的规定的收费标准表95%进行计费,同时钢筋及预埋件审核计算按12元/吨计取。2. 费用支付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20%,工程形象进度结束后支付 30%,在工程审价报告完成后支付至80%,其余尾款待该项目的财务总决算完成后付清。第 4 条 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合同三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妥善处理;如协商处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解决:1. 甲方原因造成违约,按本合同咨询酬金总额的 10%支付给乙方;2. 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按本合同咨询酬金总额的10 %支付给甲方;非甲方、乙三方原因造成的
21、违约,可由当地工程造价及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第 5 条 工程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情况:1. 工程量清单调整及结算时不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擅自调整综合单价的;2.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经济类签证不按业主确定的签证流程擅自越权签注的;3. 资金支付建议书出现重大失误致使业主资金受到损失或建议支付金额超出项目应付总金额的;4. 由于乙方对投资控制不力,致使项目总投资超出概算投资5%以上又无正当理由解释的;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已确认大于5%超支有责任主体,但由于乙方未出具预警性财务监理意见书导致酬金已支付且无法予以
22、追还的;6. 未按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价报告或月进度报表的;7. 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经甲(二)书面提出3次通知仍不履行的。基于以上原因,经甲方、乙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以下赔偿奖励方法:(1)由于乙方的失误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又无正当理由解释或无法界定项目超支责任单位,最终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相对于批准投资的调整比例大于+5%的,则由乙方对方进行经济赔偿,赔偿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5%造价调整比例+10%: 赔偿费用=总收费(造价调整比例-5%)2+10%造价调整比例+15%:赔偿费用=总收费(造价调整比例-5%)3+15%造价调整比例+20%:赔偿费用=总收费(造价调整比例-5%)4+20%造
23、价调整比例:赔偿费用=全部收费-税金(2)已界定责任(服务供应商),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责任主体酬金已支付且无法予以追还的,则其已支付酬金由乙方予以赔偿。以上责任的界定须有权威部门认证。最终累计赔偿额不超过咨询酬金总价(扣税)。(3)由于乙方的合理化建议及积极工作最终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相对于批准概算投资的节约比例超过10%的,则对乙方进行相应奖励,奖励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10%节约概算投资比例20%:奖励费用=合同金额5%;20%节约概算投资比例:奖励费用=合同金额10%;附加协议条款:乙方应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合同等进行及时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若因工作疏忽、失误等原因,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全部咨询收费(扣除税金)为上限。 甲方移交的工程项目结算文件后,以书面形式移交给乙方,乙方应书面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