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视广告拍摄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广告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演员")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电视广告拍摄方面的权利义务,确保广告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广告内容
1. 甲方将根据需求和演员的特点,提供详细的广告拍摄方案,并在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三条 演员权益
1. 演员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性;
2. 演员应根据拍摄方案的要求,履行广告拍摄任务,并保证个人形象、声誉的良好表现。
第四条 薪酬及支付方式
1. 演员拍摄广告的薪酬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双方应协商确定合理的获酬金额;
2. 薪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转账、现金等方式。
第五条 广告权利
1. 甲方拥有由电视广告拍摄所产生的一切版权、使用权及相关权益;
2. 演员同意甲方在广告发布、推广及其他合理用途中使用其肖像和表演作品,并无偿提供授权。
第六条 保密责任
1. 双方对于签订本协议过程中、以及签约后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 如甲方违约,应向演员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 如演员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第八条 协议终止
1. 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广告拍摄并结算为止;
2. 在履行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可以商议是否继续合作。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与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2. 如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告公司): 乙方(演员):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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