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视广告拍摄协议甲方(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演员)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电视广告拍摄方面的权利义务,确保广告的顺利进行。第二条 广告内容1. 甲方将根据需求和演员的特点,提供详细的广告拍摄方案,并在协商一致后确定。第三条 演员权益1. 演员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性;2. 演员应根据拍摄方案的要求,履行广告拍摄任务,并保证个人形象、声誉的良好表现。第四条 薪酬及支付方式1. 演员拍摄广告的薪酬以签订的合
2、同为准,双方应协商确定合理的获酬金额;2. 薪酬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转账、现金等方式。第五条 广告权利1. 甲方拥有由电视广告拍摄所产生的一切版权、使用权及相关权益;2. 演员同意甲方在广告发布、推广及其他合理用途中使用其肖像和表演作品,并无偿提供授权。第六条 保密责任1. 双方对于签订本协议过程中、以及签约后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应予保密;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第七条 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 如甲方违约,应向演员支付一定的违约金;3. 如演员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第八条 协议终止1. 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广告拍摄并结算为止;2. 在履行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可以商议是否继续合作。第九条 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与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2. 如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第十条 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广告公司): 乙方(演员):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