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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167-2016 微生物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 指南(四川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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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20.1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1672016 微生物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指南 2016 - 05 - 18 发布 2016 - 10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1/T 21672016 I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4 5 有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识别 . 4 6 有监测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识别 . 4 7 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采样布点方法. 6 附录 B(

2、资料性附录)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的监测.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仪器和设备. 1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培养基和试剂的配制. 20 参考文献 . 21 DB51/T 2167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技术运作准, 建议实验室将该标准与下列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技术运作系列标准结合起来使用。 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南 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指南 标准菌株的保存与使用指南 微生物检测领域培养基和试剂管理指南 微生物检测领域培养基和试剂验证指南 本标准按照 GB/T 1.1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薇,郑卫东,时炜,孟建彤,黎明,刘杨。 DB51/T 21672016 III 引 言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国合格坪定国家決可委员会(CNAS)发布的CNAS-CL09:201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以及与微生物检测相关的标准、规范中都对

4、微生物检测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做出了要求。 本标准提出微生物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指南,旨在为实验室提供设施和环境管理的科学路径,以满足相关要求。 GB/T 27025中5.3.2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提出:“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的要求。 首先,要求中讲到“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才需要“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实验室在具体应用中,对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的要求中,哪些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会造成影响的识别有差异,有些实验室甚至要求每个场所都要记录温度、湿度,因此会由于做很多无用功

5、而大大影响工作效率。 第二,对要求中“控制”的理解。当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通过布局、使用设施、设备来控制环境条件,使之满足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的要求,确保对结果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典型的控制如洁净实验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等等。 第三,对要求中“监测”的理解。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最重要的是持续满足要求。所以,除了完成建设安装设施设备后的验收之外, 持续的监测必不可少, 以证明在使用过程中设施和环境条件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然而,持续监测对实验室是较难的工作,不同类型的实验室对环境条件要求不同,使得不同实验室监测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异; 相

6、同类型的实验室因使用目的不同, 监测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实验室应针对设施和环境条件有要求的区域, 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 用以指导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监测。 第四,对要求中“记录”的正确理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控制的记录,即使用设施、设备控制后,环境条件达到要求的验收证明记录;二是检测时,检测人员对环境条件的记录,用以表明环境条件满足相关规范、方法和程序的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不会产生影响;三是定期监测的记录,用以表明环境条件能持续满足相关规范、方法和程序的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不会产生影响。 本标准依据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7、)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其他有关准则、规范的要求,从有要求的环境设施条件识别、有监测要求的环境设施条件识别、环境设施条件监测三个方面给出指南。 本标准主要由范围、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有要求的环境设施条件识别、有监测要求的环境设施条件识别、环境设施条件监测和四个资料性附录构成。 DB51/T 21672016 1 微生物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微生物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检测领域中有洁净度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并满足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质认定评

8、审准则、中国合格坪定国家決可委员会(CNAS)CL09-2013实验室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中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本标准不涉及实验室如何保护环境的要求, 不涉及环境条件控制, 不涉及控制和检测过程中对环境条件的记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25-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G 170 生物安全柜 JG/T 292 洁净工作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版) 3 术

9、语和定义 GB/T 19000、GB/T 25915.1、GB/T 25915.2、GB 50073、GB 50333、GB 50591、JG/T 292中界定的和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5915.1、GB 50073、GB 5059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洁净室 cleanroom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专用空间, 其建造和使用方式使房间内进入的、 产生的、 滞留的粒子最少,房间内温度、湿度、压力等其他相关参数按要求受控。 GB/T 25915.1-2010,2.1.1。 3.2 洁净区 clean zone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专用空间,

10、 其建造和使用方式使区域内进入的、 产生的、 滞留的粒子最少,区域内温度、湿度、压力等其他相关参数按要求受控。 注1:洁净区可以是封闭的或开放的,可在也可不在洁净室内。 注2:参见 GB/T 25915.1-2010,2.1.2。 DB51/T 21672016 2 3.3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cleanroom and relevant controlled environments 洁净室及其附属的、辅助的、相联系的开放或封闭的内部或周边空间,该空间空气悬浮粒子浓度、温度、压力以及其它相关参数都能被控制在期望的范围内。 注:典型的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包括洁净室及洁净区 3.4 监测 mo

11、nitoring 为检测设施或其部分性能而实施的规定程序。 3.5 悬浮粒子 airborne partice 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空气中悬浮的固体和液体粒子,其粒径在0.1m5m。 注1:不适用于表征悬浮粒子的物理性、化学性、放射性和生命性。 注2:参见GB 50073-2013,2.0.7。 3.6 粒径 partice size 给定的粒径检测仪所显示的、与被测粒子的响应量相当的球形体直径。 GB 50073-2013,2.0.6。 3.5 洁净度 cleanliness 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大于或等于某粒径粒子的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 GB 50073-2013,2.0.12。 注1:本标

12、准关注粒径限于0.5 m5 m范围。 注2:洁净度适用于占用状态为静态和动态的洁净室。 3.7 洁净度分级 classification 以ISO N 级表示的、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按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划分的洁净度水平(或规定确定该水平的过程)。 注:本标准等级范围限于ISO 5级ISO 9级且不带小数的等级。 注:参见GB/T 25915.1-2010,2.1.4。 3.8 气流流型 air flow pattern 洁净区域内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 注:参见GB 50073-2013,2.0.13。 3.9 单向流洁净室 unidirectional airflow cleanroom 由方

13、向单一、流线平行且速度均匀稳定的水平或垂直单向流流过房间工作区整个截面的洁净室。 DB51/T 21672016 3 GB 50591-2010,2.0.2。 3.10 非单向流洁净室 turbulent airflow cleanroom 乱流洁净室 流线不平行、 方向不单一、 速度不均匀且有交叉回旋的紊乱气流流过房间工作区整个截面的洁净室。 注:参见GB 50591-2010,2.0.3。 3.11 混合流洁净室 mixed airflow cleanroom 同时分别存在单向流和非单向流两种气流流型的洁净室。 GB 50591-2010,2.0.4。 3.12 浮游菌 airborne

14、bacteria 悬浮在空气中的带菌微粒。 GB 50591-2010,2.0.8。 3.13 沉降菌 settlemental bacteria 降落在表面的带菌微粒。 GB 50591-2010,2.0.9。 3.14 空态 as-built 室内净化空调设施已建成并运行,但没有设备和人员的状态。 注:参见GB/T 25915.1-2010,2.4.1。 3.15 静态 at-rest 室内净化空调设施已建成、设备已安装好并可运行,但没有人员的状态。 注:参见GB/T 25915.1-2010,2.4.2。 3.16 动态 operational 室内净化空调设施按规定方式运行,其内规定数

15、量的人员按议定方式工作的状态。 注:参见GB/T 25915.1-2010, 2.4.3。 3.17 洁净工作台 clean Bench 一种箱式局部空气净化设备,由箱体、风机、预过滤器、高效或超高效空气过滤器及电器控制系统组成。在工作状态下能始终保持工作空间内的风速、空气洁净度、噪声、振动和照明等性能参数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DB51/T 21672016 4 JG/T 292-2010,3.1.1。 4 一般要求 4.1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管理应满足 GB/T 27025-2008 中 5.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 4.3 的要求; 4.2 如检验方法对

16、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有规定,实验室应满足其要求; 4.3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还应满足安全的要求; 4.4 此外,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管理还应满足政府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5 有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识别 5.1 从检测方法文本中识别对所需环境条件的要求; 示例:GB 4789.1 中 3.1.4 中规定,对食品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环境的基本要求为实验室内环境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应符合工作要求。如医疗用品无菌检验时,需在 ISO 5 级的洁净室进行,实验室应识别所需要的环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 5.2 从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或检测仪器设备制造商处,获得运行检测仪器设备对环境

17、条件的要求; 5.3 还应从实验室安全方面识别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包括对实验室布局及其营造的实验室整体环境、人员、样品、生物、财产等安全保护的要求。 注:实验室通过布局、安装设施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如在洁净室内设置与外部联系的通讯装置以保证发生意外事故时可获得及时的救助。 6 有监测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识别 6.1 应按照 GB/T 27025 中 5.3.2 的要求,识别实验室应监测的设施和环境条件; 6.2 当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会使结果无效或对所要求的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时,实验室应重新监测这些设施和环境条件; 6.3 还应关注影响实验室安全的设施,定期检查或监测,确

18、保其功能不会失效; 示例:实验室的紧急喷淋设施、洗眼器、消防设施等,确保其功能不会失效,是保证实验室安全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期检查或监测其功能。 7 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 7.1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在投入使用之前,应进行综合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综合性能检验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送风量、压差、噪声、照度、自净时间、气流流型、甲醛浓度、氨浓度、臭氧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悬浮粒子或浮游菌、沉降菌等,如安装了紫外线灯,还应检测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 注:新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应不小于90 W/cm2(30 W直管型紫外线灯),使用中紫外线灯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应不小于70 W/cm2(30 W

19、直管型紫外线灯)。 7.2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开始使用之后,应定期进行监测,以证明其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监测指标及要求参见附录 A、附录 B; DB51/T 21672016 5 7.3 通常,实验室应具备相应检测能力,便于自行开展监测。如果实验室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可委托外部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监测; 7.4 自行开展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的,检测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 GB/T 27025 中 5.6 的要求进行管理; 7.5 应针对实验室内部开展监测的环境条件项目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包含以下内容: a) 监测目的; b) 适用范围; c) 监测项目及相关要求、监测方法、评价监测结果的方法;

20、 d) 监测周期; e) 监测结果不合格时的处置; f) 监测记录或报告格式; g) 记录和报告保存规定。 7.6 如果监测结果表明,设施和环境条件已发生偏移,应在记录或报告中说明,并分析原因。如可能影响检测质量,应给出维修、调整的建议。 7.7 任何维修或调整之后,均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项目进行监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7.8 记录和报告的保存 监测记录和报告 (如果有) 应一并存档。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记录原件和报告正本 (如果有),按照实验室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进行管理。 7.9 当使用洁净工作台时,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按 JG/T 292 的要求监测相应指标,以证明其持续符合相

21、关要求。 7.10 当使用生物安全柜时,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按 JG 170 的要求监测相应指标,以证明其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DB51/T 21672016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采样布点方法 A.1 采样点布置应力求均匀,避免采样点在局部区域过于稀疏,下列多点采样的采样点位置图示可作为参考(见图A.1) 图A.1 平面采样点布置图 A.2 ISO 5 级单向流区域或局部空气净化设施的采样点宜布置在正对气流方向的工作面上, 图A.2 和图A.3。 图A.2 水平单向流的气流形式 DB51/T 21672016 7 图A.3 垂直单向流的气流形式 A.3

22、各指标采样点数目及位置参见附录B。 DB51/T 21672016 8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的监测 B.1 目的 对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进行持续定期监测,以此证明其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B.2 监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B.2.1 物理指标 表B.1给出了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应监测的物理指标项目、技术要求、持续监测周期等要求。 表B.1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物理指标监测 监测项目 技术要求 证实持续符合的检测周期 备注 温度() 2226 不限 满足人体舒适要求 相对湿度(%) 3050 不限 满足人体舒适要求 5 级(class 5) 平均风速(m/s)0.20.

23、4 单向流(静态) 6 级(class 6) 换气次数 n(h-1)5060 非单向流(静态) 7 级(class 7) 换气次数 (h-1) 1525 非单向流(静态) 送 风 量 8 级9 级(class 89) 换气次数 (h-1) 1015 12 个月 非单向流(静态) 不同等级之间 不小于 5 压差 (Pa) 洁净室与室外 不小于 10 12 个月 不适用于非封闭洁净区 单向流、混合流 65 噪声 (dB) 非单向流 60 12 个月 静态,A 声级噪声 洁净室 350 照度 (lx) 走廊、辅助用房等 150300 24 个月 照度均匀度 0.7 24 个月 指洁净室内规定表面上的

24、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适用时可测 使用中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 W/cm2 70 6 个月 如使用紫外灯(30 W 直管型)杀菌时需测。新灯须90 W/cm2 注:洁净度 5 级相当于原百级,6 级相当于原千级,7 级相当于原万级,8 级相当于原十万级,9 级相当于原三十万级。 DB51/T 21672016 9 B.2.2 空气洁净度指标 B.2.2.1 悬浮粒子 表B.2给出了静态测试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时,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及证实持续符合要求的检测周期。 表B.2 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悬浮粒子监测要求 最大允许数(粒/m3) 洁净度级别 0.5m 5m 证实

25、持续符合要求的检测周期 5 级(class 5) 3 500 29 6 个月 6 级(class 6) 35 200 293 7 级(class 7) 352 000 2 930 8 级(class 8) 3 520 000 29 300 9 级(class 9) 35 200 000 293 000 12 个月 注:按测量方法相关不确定度要求,上述浓度数据的有效数字不超过 3 位。 B.2.2.2 沉降菌和浮游菌 表B.3给出了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对沉降菌和浮游菌监测和证实持续符合要求的检测周期。 表B.3 不同洁净度级别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沉降菌和浮游菌监测要求 洁净度级别

26、沉降菌最大平均浓度 (CFU/30min) 浮游菌最大平均浓度 (CFU/m3) 证实持续符合的检测周期 5 级(class 5) 0.2 5 沉降菌:每次试验 浮游菌:6 个月 6 级(class 6) 0.40.75 1025 7 级(class 7) 1.52.0 5075 8 级(class 8) 4.0 150 9 级(class 9) 6.0 沉降菌:3 个月 浮游菌:12 个月 注1:悬浮粒子、浮游菌可选择二者之一,对于微生物检测实验室,浮游菌更有意义。 注2:当洁净度 69 级的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沉降菌监测使用频率较高(如每天使用或每周使用超过 3 次)时,建议沉降菌的检测周

27、期为 1 个月。 B.2.3 表面染菌密度 当需对室内微生物表面污染状况做细致确认时可测表面染菌密度。 DB51/T 21672016 10 表B.4 表面染菌密度要求 洁净度级别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2) 5 级(class 5) 5.0 6 级(class 6) 5.0 7 级(class 7) 5.0 89 级(class 89) 10.0 B.3 检测要求 B.3.1 温湿度 B.3.1.1 检测之前,空调已运转,各项状况如气流等已稳定; B.3.1.2 温度检测仪的最小分度值不大于0.2 ,湿度检测仪的测量精度为3%; B.3.1.3 每个温控区域至少设置一个测点,并位于

28、房间中间,应在温、湿度读数稳定后记录。 B.3.2 送风量 B.3.2.1 单向流洁净室应采用平均风速(m/s) 、非单向流或混合流洁净室宜采用换气次数(n)表示,换气次数应按下式计算: n=VQ=VFv (B.1) 式中: Q房间送风量(m3/h) ; v送风面平均速度(m/s) ; F送风面面积(m2) ; V房间体积(m3) 。 B.3.2.2 检测室内微风速仪器的最小刻度不应大于0.02 m/s;一般可用热球式风速仪; B.3.2.3 单向流洁净室可采用室截面平均风速和截面积的乘积的方法确定送风量,测点位于高效过滤器出风面约15 cm30 cm的位置,截面上测点间距不宜大于0.6 m,

29、测点数量不少于4个,取所有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风速。 B.3.2.4 非单向流或混合流洁净室内安装过滤器的风口可采用套管法、 风量罩法或风管法检测送风量,为检测回风口或新风口风量,也可用风口法。测定时,风口上的任何配件、饰物等一律保持原样。分述如下: a) 套管法,用轻质板材或膜材做成与风口内截面积相同或近似、 长度大于 2 倍风口边长的直管段作为辅助风管,连接于过滤器风口外部,在套管出口平面上,均匀划分小方格(边长200 mm),在方格中心设测点。对于小风口,最少测点数不少于 6 点。也可采用锥形套管,上口与风口内截面相同或相近,下口面积不小于上口面积的一半,长度宜大于 1.5 倍风口边

30、长,侧壁与垂直面的倾斜角不宜大于 7.5(图 B.1),以测定截面平均风速,乘以测定截面净面积,算出风量。 DB51/T 21672016 11 图B.1 b) 风量罩法,选用带流量计的风量罩法时,可直接得出风量。风量罩面积应接近风口面积。测定时应将风量罩口完全罩住过滤器或出风口,风量罩边与接触面应严密无泄漏。 c) 风管法,如为矩形风管,测定面积应按奇数分成纵、横列,再在每一列上分成若干个相等的小截面,每个小截面宜接近正方形,边长不大于 200 mm,测点设于小截面中心。小管道截面上的测点数不宜少于 6 个。如为圆形风管,则按等面积圆环法划分测定截面和确定测定数。可在风管外壁针对划分的每行方

31、格中心上开孔, 便于插入热球风速仪测杆或毕托管。 用毕托管时应先测定动压,然后由下式确定风量: PaFQ29. 1= (B.2) 221+=npppaPiniiL (B.4) 上二式中: Q风量(m3/s) ; F管道截面积(m3) ; aP平均动压(Pa) ; inipp L1各点动压(Pa) 。 d) 风口法,测新风量、回风量等负压风量时,如受环境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套管或风量罩,也不能在风管上检测时, 则可用风口法。 风口上有网、 孔板、 百叶等配件时, 测定面应距其约 50 mm,测定面积按风口面积计算,测点数同套管法(B.3.2.4 a)的规定。对百叶风口,也可在每两条百叶中间选不少于

32、 3 点, 并使测点正对叶片间的斜向气流。 测定面积应按百叶风口通过气流的净面积计算。 B.3.3 压差 B.3.3.1 压差检测应在所有房间的门关闭时进行; B.3.3.2 有排风时,检测应在最大排风量时进行; B.3.3.3 宜从平面最里面的房间依次向外检测相邻相通房间的压差,直至测出洁净区域与非洁净区、室外环境(或向室外开口的房间)之间的压差; B.3.3.4 由于所测压差很小,建议设置永久性测点,位于洁净室中央,远离可能影响测点局部压力的送风口和回风口。 DB51/T 21672016 12 B.3.4 噪声 B.3.4.1 一般情况下可只检测A声级噪声,声级计技术要求见附录C; B.

33、3.4.2 测点距地面高1.1 m;面积在15 m2以下的可只测室中心1点,15 m2以上则除中心1点外,应再测对角4点,距侧墙各1 m,测点朝向各角; B.3.4.3 当为混合流洁净室时,应分别检测单向流区域、非单向流区域的噪声; B.3.4.4 需要时,宜检测空调净化系统停止运行时的本底噪声,室内噪声与本底噪声相差小于10 dB(A)时应对测点值进行如下修正:相差(69)dB(A)时减1dB(A) 、相差(45)dB(A)时减2dB(A) 、相差3dB(A)时减3dB(A) 、相差小于3dB(A)时检测值无效。 B.3.5 照度 B.3.5.1 室内照度应为除局部照明外的一般照明的照度;

34、B.3.5.2 可采用便携式照度计检测,仪器技术要求见附录C; B.3.5.3 检测必须在室温趋于稳定之后进行,如使用荧光灯,其使用时间已有100 h以上,检测前已开启15 min;如使用白炽灯,其使用时间已有10 h以上,检测前已开启5 min; B.3.5.4 检测距地面高0.8 m,按12 m间距布点,30 m2以内测点距墙面0.5 m,超过30 m2的,测点距墙面1 m。 B.3.6 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 B.3.6.1 可使用仪器法(紫外线辐照计,其技术要求见附录C)或指示卡法,并均在开启紫外线灯5 min后进行检测,紫外线辐照计探头或指示卡置于被检紫外灯下垂直距离1 m的中央处; B

35、.3.6.2 紫外线辐照计的检测波长为253.7 nm,应在计量部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检测时,待其稳定后所示数据即为所测紫外线灯的辐射照度值。 B.3.6.3 紫外线检测指示卡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的资质要求,并在产品有效期内使用。检测时,将经被测紫外灯照射的指示卡色块颜色与标准色块比较。 B.3.7 悬浮粒子 B.3.7.1 室内检测人员应控制在最低数量,不宜超过2人。穿洁净服,应位于检测下风侧并远离测点,尽量少走动; B.3.7.2 0.1 m 至5 m微粒检测要求 a) 粒子计数器技术要求见附录 C,应按所测粒径进行标定,符合国家标准 GB/T 6167尘埃粒子计数器性能试验方法的

36、规定。 b) 测点数可按下式求出: An=min (B.3) 式中: minn最少测点数(小数一律进位为整数); A被测对象的面积(m2);对于非单向流或混合流洁净室,指房间面积;对于单向流洁净室,指垂直于气流的房间截面积;对于局部单向流洁净区,指送风面积。 测点数也可按表 B.5 选用。 DB51/T 21672016 13 表B.5 测点数选用表 洁净度 洁净度 面积(m面积(m2 2) ) 5 级及以上 6 级 7 级 88.5 级 10 23 2 2 2 10 4 3 2 2 20 8 6 2 2 40 16 13 4 2 c) 每一受控环境的采样点不宜少于 2 点。 对于洁净度 5

37、级及优于 5 级以上的洁净室, 应适当增加采样点,并记录在案。 d) 采样点应均匀分布于洁净室或洁净区的整个面积内,并位于工作区高度(距地 0.8 m,或根据工艺确定),当工作区分布于不同高度时,可以有 1 个以上检测面。 e) 乱流洁净室(区)内采样点不得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f) 每一测点上每次的采样量必须满足最小采样量的要求,见表 B.6。 表B.6 最小采样量 不同等级下,大于等于所采粒径的最小采样量 (L) 不同等级下,大于等于所采粒径的最小采样量 (L) 洁净度等级 洁净度等级 0.5 m 5 m 5 级(class 5) 8.6 6 级(class 6) 2 102 7 级(cl

38、ass 7) 2 10.2 89 级(class 89) 2 2 注:表中最小取样量取到2 L,用2.83 L/min计数器时,则实际最小采样量为2.83 L。 表中最小采样量大于 2.83 L 的,可用 2.83 L/min 计数器采样多于 1 min 或用 28.3 L/min 计数器采样 1 min,其余类推。 g) 每点采样次数应满足可连续记录下 3 次稳定的相近数值,3 次平均值代表该点数值。 h) 当怀疑现场计算出的检测结果可能超标时,可增加测点数。 i) 测单向流时,采样头应对准气流;测非单向流时,采样头一律向上。 j) 当要求 0.5 m5 m 微粒在采样管中的扩散沉积损失和沉

39、降、碰撞沉积损失小于采样浓度的 5%时,28.3 L/min 粒子计数器水平采样管长度不应超过 3 m,2.83 L/min 粒子计数器水平采样管长度不应超过 0.5m。 k) 若仪器采样口流速与室内气流速度不相等,其比例应在 0.3:17:1 之间。 l) 当因检测差错或微粒浓度异常低下(空气极为洁净)造成单个非随机的异常值,并影响计算结果时,允许将该异常值删除,但在原始记录中应注明。 m) 每一检测空间只允许删除一次检测值,并且保留的检测值不少于 3 个。 B.3.7.3 结果计算 假定某次检测了m个点,每个点检测了n次(各个点的检测次数不一定相等)。结果及参数计算如下。 DB51/T 2

40、1672016 14 a) 第i个采样点平均悬浮粒子浓度iA按式 B.6 计算: nCAnjii=1 (B.6) 式中: iA 第i个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i=1,2,m),粒/m3; iC 第i个采样点第j次采样的粒子浓度(j=1,2,n),粒/m3; n 某一采样点上的采样次数,次。 b) 平均值的均值M按式 B.7 计算: mAMmii=1 (B.7) 式中: M m 个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的均值,即洁净室(区)的平均粒子浓度,粒/m3; iA 第i个采样点的平均粒子浓度(i=1,2,m),粒/m3; m 某一洁净室(内)的总采样点数,个。 c) 标准差es按式 B.8 计算: ()()

41、()()122221+=mmMAMAMAsmeL (B.8) 式中:es平均值均值的标准差,粒/m3。 d) 95%置信上限(UCL)按式(B.9)计算: estMUCL+= (B.9) 式中:UCL平均值均值的 95%置信上限,粒/m3; t95%置信上限的t分布系数,见表 B.7。 表B.7 95%置信上限的t分布系数 采样点数m 2 3 4 5 6 7 8 9 t 6.31 2.92 2.35 2.13 2.02 1.94 1.90 1.86 注:当采样点数多于 9 点时,不需要计算UCL B.3.7.4 结果判定(判断悬浮粒子的洁净度级别)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 每个采样点的平

42、均悬浮粒子浓度不大于表 B2.2.1 规定的相应级别要求, 即Ai相应级别悬浮粒子要求; b) 全部采样点的悬浮粒子浓度平均值均值的 95%置信上限不大于表 B.2 规定的相应级别要求, 即DB51/T 21672016 15 UCL相应级别悬浮粒子要求。 B.3.8 沉降菌和浮游菌 B.3.8.1 沉降菌和浮游菌的采样装置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无源采样装置,如培养皿。 第二类:有源采样装置,如撞击采样器(技术要求见附录C)、离心采样器、过滤采样器。 B.3.8.2 空气洁净环境中浮游菌的静态或空态检测前,应对室内各类表面进行擦拭消毒,但不得对室内空气进行熏蒸、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消毒。若为动态检测

43、,所有表面和空气均不得消毒。 B.3.8.3 用于检测的培养基或培养条、稀释液、棉拭子等每批均应作空白对照,结果应为阴性。同时每一间洁净室或每一个控制区应设1个阴性对照皿,即模拟操作过程,将培养皿或培养条打开后立即盖上或封条,结果也应为阴性。 B.3.8.4 沉降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直径 90 mm (90)的培养皿采样。当采用其他直径培养皿时,应使其总面积和90 皿总面积相当。 b) 检测菌落总数应使用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 (TSA) , 检测真菌总数应使用沙氏琼脂培养基 (参见附录 D)。 c) 培养皿表面应经适当消毒清洁处理后, 布置在有代表性且气流扰动极小的位置。 在乱流

44、洁净室内培养皿不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d) 无特定要求时,培养皿应布置在地面及其以上 0.8 m 之内的任意高度。 e) 动态监测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布点位置和高度。 f) 采样点数应不少于 B.5 中对测点数的规定,并同时满足表 B.8 中的最少培养皿数。 表B.8 最小培养皿数 洁净度级别 所需90 培养皿数(以沉降 0.5h 计) 5 级(class 5) 13 6 级(class 6) 4 7 级(class 7) 3 89 级(class 89) 2 g) 当延长沉降时间时,可按比例减少最少培养皿数,为防止脱水,最长沉降时间不宜超过 1h。 h) 培养皿应从内向外布置,从外向

45、内收皿。 i) 每布置完 1 个皿,皿盖只允许斜放在皿边上,对照皿盖挪开即盖上。 j) 布皿前和收皿后,均应用双层包装保护培养皿,以防污染。 k) 收皿后应倒置摆放,并应及时(2h 之内)放入培养箱培养。检测菌落总数的培养温度为(3537),培养时间为(2448)h;检测真菌的培养温度(2729),培养时间为 3d。 l) 布皿和收皿的检测人员必须穿无菌服、戴口罩,但不得穿大褂。头、手均不得裸露,裤管应塞在袜套内,并不得穿拖鞋。 m) 对培养后的皿上菌落计数时,应采用 510 倍放大镜查看,若有 2 个或更多的菌落重叠,可分辨时则以 2 个或多个菌落计数。 n) 当单皿菌落数太大受到质疑时,可

46、按以下原则之一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作为坏点剔除; 重测,如结果仍大,以两次平均值为准;如结果很小,可再测; 重测该处微粒浓度,参考此结果作出判断。 DB51/T 21672016 16 o) 每个测点平均菌落数取到小数点后 1 位。 p) 计数各个培养皿的菌落数。每个测点的沉降菌平均菌落数M按式 B.10 计算: iMMMMi+=L21 (B.10) 式中: M沉降菌平均菌落数,CFU/30min; iMM L11 号到i号测点平皿菌落数(多个测点时为其平均值) ,CFU/30min; i培养皿总数。 q) 每个测点的沉降菌平均菌落数应符合表 B.3 的要求。 在静态测试时, 若某测点的

47、沉降菌平均菌落数超过判定要求,则应重新采样 2 次,2 次测试结果均合格才能判为合格。 B.3.8.5 浮游菌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使用单级或多级撞击式采样器、 离心采样器或过滤采样器, 采样必须按所用仪器说明书的步骤进行,特别要注意检测之前对仪器消毒灭菌。 b) 检测菌落总数应使用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 检测真菌总数应使用沙氏琼脂培养基 (参见附录D)。 c) 采样点数应不少于表 B.5 中对测点数的规定。 d) 采样点应在离地 0.8 m 高平面上均匀布置。乱流洁净室内不得在送风口正下方布点。静态或空态检测前对室内各种表面应作擦拭消毒。 e) 每点采样 1 次,如无特殊要求,每次采样量

48、应大于等于表 B.9 推荐的浮游菌最小采样量。当预期含菌浓度可能很低时,采样量应大于最小采样量很多,以满足减少计数误差的要求。 表B.9 浮游菌最小采样量 洁净度级别 最小采样量(L) 5 级及以上(class 5 及以上) 1000 6 级(class 6) 300 7 级(class 7) 200 89 级(class 89) 100 注:每次采样时间不宜超过 15 min,不应超过 30 min。 f) 采样器应用支架固定,采样时检测人员应退出(手持离心式采样器除外)。检测人员的穿戴满足 B.3.8.4 l)的要求。必须手持采样器时,应将手臂伸直,站于下风向。 g) 采样后宜在 2h 之

49、内将采样器中的培养皿或培养基条送入培养箱中培养。 h) 每个测点的结果以平均值表示时,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i) 动态监测的测点位置、 数量和高度根据工艺确定。 每间洁净室或每一个独立受控环境中各点总采样量,不分级别,均应大于 1 m3。每点可用多台采样器。 j) 单点菌落数太大时,应按 B.3.8.4 n)的规定处理。 k) 计数各个培养皿的菌落数。每个测点的浮游菌平均菌落数N按式 B.11)计算: LnN = (B.11) DB51/T 21672016 17 式中:N浮游菌平均菌落数,CFU/m3; n测点菌落数(多个测点时为其平均值) ,CFU; L采样量,m3。 l) 结果判定按

50、B.3.8.4 q)之规定执行。 B.3.8.6 表面染菌密度检测要求 a) 对于洁净室内围护结构、 设备等表面的微生物采样, 应采用无菌棉拭子擦抹法; 如果表面很大,硬且平时,也可采用接触皿法。 b) 用规格板标定出面积 25 cm2的区块,对于围护结构,每面结构不少于 4 块,对于设备,每件不少于 2 块,取样地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c) 用生理盐水或磷酸盐缓冲液稀释菌悬液, 检测菌落总数应使用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 (配制方法见附录 D)。 d) 将无菌棉拭于含 10 ml 稀释液试管中浸湿,于管壁上挤干后,对一区块擦抹采样,横竖往返 8次。 每一区块使用 1 根无菌棉拭。 采样后, 以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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