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服务协议书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电力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并共享权益:第一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电力服务提供方和电力服务订购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电力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第二条 定义2.1 电力服务提供方:指具备相应的电力服务执业资格和能力的机构或企业,负责提供电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2.2 电力服务订购方:指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企事业单位,订购电力服务并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电力服务内容3.1 供电服务:电力服务提供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向电力服务订购方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3.2 咨询服务:电力服务提供方应提供电力使用方案、设
2、备维护、用电咨询等相关服务,帮助电力服务订购方提高用电效率和安全。3.3 故障抢修服务:电力服务提供方应及时响应电力服务订购方的故障报修需求,并提供快速、准确的故障排除服务。第四条 服务费用4.1 电力服务订购方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电力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并保证支付的费用真实、合法。4.2 服务费用的确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违约责任5.1 若电力服务提供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电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电力服务订购方的合理损失。5.2 若电力服务订购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或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电力服务提供方的
3、损失和费用。第六条 服务终止6.1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6.2 终止或解除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履行相应的清偿义务。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7.2 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可依法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 保密条款8.1 电力服务提供方和电力服务订购方应对协议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予以保护,并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第九条 附则9.1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约定。本协议经电力服务提供方和电力服务订购方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签署,各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确保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