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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转办促活动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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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学转办促活动工作总结 学转办促活动工作总结 自全区党员干部集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办实事、促发展,向党的十七大献礼”主题教育活动以来,区卫生局党委始终把此项活动和卫生工作实际向结合,务求取得实效。 一是把学讲话和学理论结合,务求掌握为民服务的本领。结合学讲话活动的开展,我局从3月开始,从提高机关人员素质入手,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开展机关全体上讲台,每人一课普法律活动,每周五的下午都做为固定学习日,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和专业法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修养等。要求各股室人员都要走上讲台,开展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活动。 二是把转作风和权力公开相结合,务求群众明白快捷办事。为全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我局把工作重点放在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加强社会监督上。我局及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进一步规范政(院)务公开内容,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和办事时限,发放办事指南和明白卡,使广大群众能够明明白白办事,干部职工自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把办实事和卫生特点相结合,务求解决实际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局和和元宝山社区结为帮扶单位,在了解其具体情况后,我局量力而行,对病卧多年的特困党员开展了结对子活动。区医院党支部入户免费送医送药。在新农村建设中,局党委各支部出资出物,全力支持偏桥子镇老沟门村建设,并对全区20所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对村医给予工资和养老保障。 四是把促发展和机制建设相结合,务求使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得以保障。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出台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政策、资金的支持,我局在八县三区中率先组织落实,开展了院长、财政供养人员考试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任,走在了全市的前列,多次受到市卫生局的表扬,市政府领导亲自到偏桥子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调研,总结推广经验。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建立加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实际,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转变领导干部作风,为群众办实事,推动卫生事业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陈文寿   内容摘要:股权分置改革是对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的改革,股权结构变化后,公司治理结构也相应的发生变化。本文提出由于股权结构的分散而给股改后的公司治理带来了中小股东放弃公司控制权、“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加剧三个新问题。如何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将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关键词:股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   股权分置是我国a股市场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种政策安排造成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分离,影响和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自从《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号)发布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股改逐步进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股权分置改革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制度变革,其目的是解决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动性差异,恢复了股票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特征,使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这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基本市场环境,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在上市公司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大多采用送股或缩股的方式,这将使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股权结构分散化。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也是外部治理的基础,是公司生产中最为基础的要素。股权结构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就要相应的发生变化。   股权分散与集中达到某种临界程度,必然规定一种新的治理结构模式代替原有的治理结构模式。从改革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来看,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为出发点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股权分置背景下形成的很多有效公司治理手段将会在全流通背景下失效,而一种新的公司治理制度需要长期探索才能完成,因此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创新上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紧迫的。   目前市场普遍认为,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市场上存在的一切问题如大股东恶意圈钱、大股东肆意挪用巨额资金等都会迎刃而解。管理层和大股东将会致力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上市公司的发展障碍会完全消除,步入良性发展趋势。应该看到,虽然股改确实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但是股改并不等同于公司治理的完善,股改后的公司治理仍会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不解决,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单凭股改无法完善公司治理。   中小股东放弃控制权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东联合极为困难,可以与经营管理者抗衡的股东合力也难以形成。广大的中小股东往往以获得二级市场上的差价为投资目的,他们无心也无力去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小股东们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精力和时间,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称,失去了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放弃了公司的控制权,无法形成对控制公司的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业绩在这时往往受经营者目标的影响,股东需要承担经营者的目标偏离股东目标的风险。   对此,罗伯特归纳了三方面原因:理性的冷漠,即当股东在投票决定对公司决策赞成与否之前,为做出理性的判断而获得信息的成本要大于因投票而获得的利益;“免费搭车”问题,即在股权分散、股东各自独立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而使自己获利,其结果是无人行使监督权;公平问题,即如果某些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为利益积极行使股东权,因此获利的将是全体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的股东为此耗费成本,而使另外一些股东不劳而获,这种不公平也妨碍了股东积极行使投票权。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之下,委托代理成本将会大大提高,经理人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熟悉公司内部经营状况的信息优势进行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在公司治理的诸因素中,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最为重要。在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定义,掌握公司信息的经营者被称为代理人,不掌握公司信息的所有者被称为委托人。所有者把使用资产的权力委托给经营者,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帮助所有者实现权益最大化的目标。这个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有一个契约,通过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而实现所有者的目标。   股权分置时代,公司治理的问题在“一股独大”上,而股改后,则可能出现由于股权分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在“一股独大”条件下,大股东出于自身财产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积极对经营者加以监督和约束,而其他小股东则可 以“搭便车”。“一股独大”虽然存在损坏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从而实现委托代理关系的平衡。而在股改后,大股东可能面临着主动性的股权变现和被动性的股权被收购的可能。两种结果都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最终出现股权分散的局面。在股权分散条件下,公司所有者可能无法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其原因既可能是股东之间无法达成共识,也可能是股东之间存在着彼此依赖而有意“搭车”的心态。这些可能性所产生的最终结果是,真正控制公司的人不是所有者,而是掌握公司信息的经营者,即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公司。“内部人控制”会让公司追求经营者的短期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所有者的长远利益,进而打击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大股东的利益侵占加剧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效应:一是利益一致效应;二是利益侵占效应。一方面,如jeen和meckling(1976)所指出的,大股东由于持股较多,其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密切,此时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企业损失,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因此决策行为会更加谨慎。此时无论是从管理角度还是监督角度,大股东的行为都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另一方面,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porta等人(1999)的研究则表明,当大股东掌握的控制权大幅超过其对公司现金流量请求权时,大股东将会有强烈的动机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例如配发优惠股利给自己、转移公司利润、资产等。claee等(1999)对东亚九国的2658家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研究表明,大股东控制权愈高,公司市场价值愈低,特别是现金流请求权很低而控制权较高时,公司市场价值愈低,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expropriation)越严重。   股改后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中小股东仍然处于不利状态,股改前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仍然存在大股东控制权过高的情况,大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大股东也将更为关注二级市场的股价情况,更有动力去推高股价获取收益,如果利用其控制权与二级市场配合炒作,仍然可能出现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时期的恶性事件,此时对中小股东的损害有可能更大。   综上所述,股改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但股改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中小股东放弃公司控制权、“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三个负面影响,需要理论及实践界积极寻找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吴晓求.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裂与流动性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2.晁才成.全流通应加强公司治理.资本市场杂志,20xx(4)   3.巴曙松,陈华良.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理论动态,20xx(30)   4.尹中立.中国股市症结并非“全流通”.银行家,20xx(4)    案件缘由: 年过而立的易先生出身当下热门的建筑设计专业。1993年7月,易先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本市一家著名的工程设计研究院,担任建筑师一职,经历了房地产市场的起起落落,并一直在该设计院工作了将近10年。 由于和公司在职位、待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易先生迟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0X年9月起未去单位上班。200X年7月,易先生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一张回执时才发现:公司自200X年9月起就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他与单位交涉,公司表示已经于200X年8月31日与易先生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易先生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单位的退工单,所以他认为自己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退一步来说,就算单位现在要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也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多次协商不成,在单位明确表示肯定不会支付他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易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在申请仲裁的第二天,易先生终于收到公司“迟到”一年的退工单。 而公司对此却另有一番说法,200X年5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公司迟迟未收到易先生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回执,并且他本人没有到公司工作。如果他认为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他的权利,仲裁时效也应从200X年8月起计算。而易先生直到200X年9月才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公司改制完成至办妥退工手续这个期间,双方也并未实际履行过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义务。所以坚决拒绝易先生的要求。 仲裁结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企业实施改制,规定“在三个月流动期期满后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理应支付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立即开出退工单送达本人。被诉人于200X年9月开具退工单后,未及时告知其本人,也未通知其来领取经济补偿金,直到200X年9月底才将退工单送达易先生,因此易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又因为易是从收到退工单起提起仲裁的,因此是在有效期内。 另外,易先生认为200X年9月才收到退工单,在这之前双方还存续劳动关系,要求退工日期定为200X年9月,显然与事实不符。 调解不成,区仲裁委裁决:被诉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8000元。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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