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储存服务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储存方”,自然人标明姓名,法人及其他组织标明名称):乙方(以下简称“委托方”,自然人标明姓名,法人及其他组织标明名称):鉴于,甲方具备提供储存服务的资质和能力,甲方同意接受委托方储存相关物品,并提供相应的储存服务;鉴于,委托方同意将相关物品委托储存方进行储存,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储存方指提供储存服务的一方,即甲方。1.2 委托方指将物品委托储存方进行储存的一方,即乙方。第二条 储存物品描述2.1 委托方需要储存的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详
2、见物品清单,物品清单的编制由委托方提供。2.2 委托方需保证提供的物品清单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第三条 储存方式和期限3.1 储存方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要求和储存方式进行存储,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3.2 储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储存期限为_(天/月/年),届满后如委托方不提出延长服务或自行取回物品,则视为服务终止。第四条 储存费用4.1 在储存期限内,委托方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储存费用。4.2 储存费用的支付方式和结算周期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五条 物品的保管和风险5.1 储存方应妥善保管委托方储存的物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物品的安全。5.2 如储存方因管理疏忽
3、或其他原因导致物品损失、灭失或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3 委托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物品损失、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储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终止协议6.1 协议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期限届满、双方达成一致终止协议等。6.2 协议终止后,储存方应及时将物品交还委托方或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进行处理。第七条 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第八条 其他约定8.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储存方): 乙方(委托方):签字: 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