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视广告制作合同
电视广告制作合同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广告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制作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广告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1 广告商委托制作公司负责电视广告创意、策划和制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概念设计、剧本编写、场景搭建、拍摄及后期制作等环节。
1.2 制作公司应根据广告商的要求,提供质量和效果符合广告商要求的广告产品。
二、合作期限
2.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2 若双方需延长合作期限,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三、费用和支付方式
3.1 广告商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广告制作费用标准及时间节点,按时足额支付制作费用。
3.2 广告商未按时支付制作费用,制作公司有权要求广告商支付滞纳金,以赔偿因广告商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四、版权归属
4.1 电视广告作品的版权归属制作公司所有。
4.2 广告商自有的商标、标志、产品形象等在广告中的应用,不具有侵犯制作公司任何权益的性质。
五、保密条款
5.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本合同解除或履行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六、违约责任
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除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外,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需补救的,应尽力减少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7.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八、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以书面形式为准,若需修改本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变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告商):
签署人:
日期:
乙方(制作公司):
签署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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