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航空运输协议民用航空运输协议甲方:(以下简称航空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旅客)鉴于:1. 乙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2. 航空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的企业,拥有相应的行业资质和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自愿原则,就乙方购买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自愿购买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服务,并同意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购买机票。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同时,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违法违规情况。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提前办理登
2、机手续,并且准时到达机场,在乘机过程中遵守航空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 航空公司应按照约定为乙方提供具体的航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航班时间、航班起降地点、乘机舱位等。同时,航空公司应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乙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 乙方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乘机环境和服务,航空公司应根据自身运营能力和条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六条 乙方在乘机过程中应遵守航空公司的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危害飞行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事件等)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业界惯例为乙方提供补偿或协助解决。乙方在此情况下应理解并予以合作。第八条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并自签署之日起适用于乙方购买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所有航班服务。第九条 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其它事项均须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及其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