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聘用合同:公务员权益保护与考核协议书甲方:(具体甲方名称)乙方:(具体乙方名称)鉴于甲方为公务员招聘单位,乙方作为拟聘用的公务员候选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声明,各自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保证在签署合同时已取得相应的授权,能够有效代表自己的权益与义务。第二条:意思表示真实甲、乙双方承诺,协议书中的表述、陈述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他方情形。第三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乙双方保证,本协议书的签署、履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第四条:
2、不违背公序良俗甲、乙双方确认,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第五条:公务员权益保护1.甲方保障乙方享有与其公务员身份相关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聘用合同约定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健康保险、年假、休假等。2.甲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晋升、职称评定及其他职业发展机会。第六条:考核机制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甲方依法制定,并向乙方明确告知。2.乙方应积极参与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第七条:解决争议1.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协议的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约束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