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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价格管理法内容: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第二节 定价行为的国家规制 一、政府定价行为的规制 二、经营者定价行为的规制2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1、价格的含义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主要有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反映着一定的生产状况,价格信号的正常显现和传递作用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的最基本条件。2、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和价格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我国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施行。3第二节 定价行为的国家规制一、政府定价行为的规制 1.政府定价行为的含义 政府定价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予以确定价格的行为。2.政府定价的范围 对于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法给予授权并作了相应的限制,主要涉及五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必要的时候政府指导价和或者政府直接定价。3.政府定价的依据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是价格法,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是依据定价目录。4.政府定价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主要体现在三个主要制度方面:一是调整制度;二是听证会制度;三是公布和调整制度。45.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少数商品价格 确定这类商品价格,一般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供求关系。也就是对严重供不应求的商品,如不进行价格控制,价格就会大幅度上涨,有损广大群众的利益;二是生产、经营、流通体制。对垄断性经营的商品,政府要适当控制价格,否则经营者往往实行垄断性高价,从中获取超额利润。(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一些资源稀缺、用途特殊,政府对其生产、经营、流通进行严格控制的商品,如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包括金精矿、银块矿等)的出厂价。对此类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对金银饰品,实行政府指导价。5(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由于自然资源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通过竞争形成价格的商品。例如电力、自来水、集中供热、燃起等。(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公用事业通常是指适应社会公众的物质生活共同需要而经营的事业,如公共汽车、地铁、邮政、电信等。(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公益性服务是指为社会公众或者公重重的某些特定对象提供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如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这些行业一般由政府投资兴办,不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66、价格总水平调控的价格手段(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主要食品、日常工业用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如粮食、食盐、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物资。(2)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政府为了调节商品供求,平抑市场价格而建立的专项基金。(3)保护价政策 保护价格是政府为了保护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如粮食等重要农产品。(4)价格监测制度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的变动进行监测、整理、分析。(5)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和调价备案制等干预措施;7二、经营者定价行为的规制(一)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有三种形式:1、法人,即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机关单位等;2、其他组织,就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些组织,如合伙企业等;3、个人,就是以个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如个体工商户等。8(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1.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方面的权利:(1)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制定合理的价格;(3)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4)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为。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价格义务包括: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法还对经营者经营中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包括要求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和禁止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9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要求1.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不得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禁止有不正当价格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1)操纵价格行为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控制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低价倾销行为经营者在依法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性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10(3)哄抬价格行为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影响一定区域甚至全国的宏观价格形势,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进而危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的行为。4、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可分为:欺骗性价格表示行为和引诱购买行为。前者 包括:虚假降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价外加价;后者是指经营者让内部工作人员或专门雇佣有关人员假装成顾客,做出争相购买的假象以诱骗顾客的行为。11 5、价格歧视行为 歧视价格是指某一经营者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实行两种或两种以上价格的行为。6、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行为 变相提价和变相压价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的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从而变相提高或压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7、价格暴利行为 暴利是指商品经营者凭借优势地位,通过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缔结的、给付显著不均衡的价格约定所获得的超额非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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