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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的性质权利与义务期末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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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买卖合同一、 性质:(1) 出卖人必须转移标的物于买受人;(2) 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款;(3)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可约定为实践合同)(5) 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二、 出卖人的义务(1) 交付标的物(形态、主体、标的、期间、地点)(2)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动产:交付、例外 、不动产:登记)(3) “一物多卖”场合的履行规则(普通动产、特殊动产)(4) 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三、 买受人义务(1) 支付价款(数额、时间、地点、方式)(2) 检验义务(及时、期间、标准、通知、成立、落

2、实)(3) 保管义务(条件)(4) 及时受领义务四、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1) 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 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的物,被出卖,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知/应知却未告知买受人的除外)(3)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违约之日起承担(4) 特定地点交付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收取的,违约之日起承担(5) 因质量不合格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标的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担五、 标的物的利益承受(孳息归属)(1) 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六、 特种买卖合同(1) 分期付款买卖

3、A. 解除合同/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1/5、超过部分返还)B.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不适用于动产、取回条件、75%+善意、赎回期间)C.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各自返还、有过错赔偿损失(利益也算)、限制)(2) 样品买卖(效力)(3) 试用买卖(概念:特征、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况)(试用买卖的生效)(期间)(对买受人任渴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买受人不予认可)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 法律性质(1) 共用性:消费对象非特殊阶层,是社会公众(2) 公益性:非营利目的,为了满足人民生活需要(3) 继续性(4) 合同终止的非溯及性:消耗物不可能用完返还(5)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 供电人义

4、务(1) 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 因检修、限电等停电的通知义务(3) 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三、 用电人义务(1) 支付电费义务(2) 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 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4) 依照约定用电借款合同一、 法律性质(1)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2)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3) 借款合同为返还同种类同数量金钱的合同(4) 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5) 应采用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二、 贷款人义务(1) 依约提供借款(2) 保密义务三、 借款人义务(1) 按期收取借款(2) 接收贷款人检查、监督(3) 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4) 按期返还借款

5、及其利息 赠与合同一、 法律性质(1) 赠与人须将其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2) 赠与合同是经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而成立的(3) 单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二、 赠与人义务(1) 交付赠与物(2) 承担违约责任(除拒绝履行、轻过失免责)(3) 瑕疵担保责任(例外:附义务、故意不告知/保证无瑕疵但使受赠人受损)三、 赠与的任意撤销(1) 通常: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2) 不得任意撤销: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标的物已经交付/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部分交付的情况下,未交付的部分可撤)四、 赠与的法定撤销(1) 赠与人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受赠不履

6、行合同约定义务、一年除斥期间(2) 赠与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撤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使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个月除斥期间五、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穷困抗辩权)构成(1)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2) 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3) 恶化发生在赠与物财产权转移之前 租赁合同一、 法律性质(1)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内容(2)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3) 方式上具有特殊性(4) 继续性合同(5) 非永续性二、 出租人义务(1) 交付租赁物并使租赁物适用于使用、收益(依约交付、保持状态)(2)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A. 要件B. 维修义务的不履行及其后果C. 租赁物交付后不履

7、行维修义务 a. 承租人可以进行通知、催告 b. 承租人有自行维修权、解除权 c.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d. 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a. 第三人可主张: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可以) b. 全部不能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不支付租金、部分不能可以少支付租金 c.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竞合 d. 承租人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 承租人通知义务 f. 约定免责 g. 效力【合同法228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承租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不支付租金】、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a. 与买卖合

8、同的比较 b. 救济方式:减少/不支付租金、解除合同 c. 法定单方解除【合23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智该组领悟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d. 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维修(4) 费用偿还义务(必要、有益、奢侈费用)三、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1) 使用、收益租赁物(按约使用、保持原装、不当使用的赔偿、承租人代负责任、附随义务、收益)(2) 支付租金的义务(3) 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的情况)(4) 租赁物的返还义务四、 出租人的变更(继承、让与)(1) 买卖不破租赁(成立条件、效果、不适用条件)(2) 就租赁物设置物权五、 承租人的变更(情形)六、 租

9、赁合同的终止(1) 终止事由(期满、灭失、解除、协商)(2) 效力 承揽合同一、 法律性质(1) 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2) 承揽合同是订作人在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的合同(3)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二、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区别(1) 承揽合同劳务仅是过程和手段,雇佣合同只关注劳务,劳务本身便是合同的标的(2) 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雇佣合同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3) 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受庸人不具有独立性(4) 承揽人原则上自主完成,附条件允许第三人辅助,受庸人服劳务以亲自事实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三、 承揽合同

10、和悬赏广告区别(1) 承揽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悬赏广告属于要式(2) 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悬赏广告为实践(3) 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悬赏广告为单务(4) 承揽合同问题复杂,悬赏广告则不存在四、 对于承揽人的效力(1) 受领、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材料(2) 通知义务(3) 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4) 依法和依约完成承揽工作(5) 接收定作人检验、监督(6)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及必要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7) 剩余材料的返还(8) 保密义务(9)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0) 迟延责任与不完全履行责任(11) 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12) 承揽人五、 对于定作人的效力(1)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

11、酬的义务(2) 自扼住义务(3) 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六、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 工作成果风险负担A.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定作人负B. 承揽人先.,交付前承揽人,交付后定作人(2) 报酬的风险负担A. 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不归责于双方,定作人和承揽人合理负担B. 承揽人先取得所有权,不归责于双方,承揽人负担 运输合同一、 法律性质(1) 运输合同以运输行为为标的(2) 原则上为双务、有偿合同(3) 一般为诺成合同(4) 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5) 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客运合同(简答、论述)一、 法律特征(1) 客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旅客的行为(2) 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

12、式(3) 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二、 旅客的义务(1) 支付票款的义务(2) 持有效客票承运的义务(3) 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义务(4) 遵守承运人告知的安全事项、限量携带行李(5)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三、 承运人义务(1) 重要事项告知(2) 按照客票运输(3) 依法确定票价(4) 保障旅客人身安全(5) 尽力救助四、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但见义勇为不算)(2) .旅客行李毁损、灭失.(过错责任)五、 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因旅客自身原因(2) 因承运人的原因合同法300,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货运合同一、 法律性质(除运输合同的特性外还有)(1) 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2) 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二、 托运人的权利(1) 有权要求按约安全准时地运输货物(2) 承运人交付前,有权请求中止、退还、变更到达地/收货人(3) 收货人拒绝受领时,有权获得承运人的通知并在合理期间内对货物做出适当的指示(4) 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三、 托运人义务(1) 如实申报(2) 依约交运货物(3) 按规定向承

14、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4) 妥善包装(5) 托运危险物品时的特殊义务(6) 支付运费四、 承运人的权利(1) 收取运费及有关费用(2) 不支付运输费用时享有留置权(3) 危险品处理权(4) 货物提存权五、 承运人义务(1) 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2) 装卸货物(3) 安全运输(4) 通知提货(5) 交付货物(6) 损害赔偿合同法312,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按约;没约/不明依本法61条(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按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仍不明确的,按照交付/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但311,不可抗力、自然性质

15、/合理损耗、收货人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六、 收货人的权利(1) 提取货物(2) 检验货物(3) 请求损害赔偿七、 收货人的义务(1) 及时提货并支付逾期提货费用(2) 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3) 验收货物联运合同一、 法律性质(1) 承运方为两人以上,但只存在一个合同关系(2) 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运送手段承运(3) 托运人/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4) 承运人对全称运输承担责任二、 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1) 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一般权利收取运费、在托运人违约时请求赔偿和义务经营人向托运人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2) 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之

16、间的责任承担(3)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责任限额(4)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一、 法律性质(1) 实践合同(2) 以物品的保管为直接目的(3) 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4) 可为无偿合同,可为有偿合同(5) 可为单务合同,可为双务合同(6) 不要式合同(7) 继续性合同二、 保管人义务及责任(1) 给付保管凭证(2) 保管保管物(妥善、自己、不使用、遵指)(3) 危险通知(4) 返还保管物(5) 损害赔偿责任三、 保管人权利(1) 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费用)(2) 保管费请求权(3) 损害赔偿请求权(4) 对保管物的留置权合同法380,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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