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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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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编经济法教程,2026/4/9 周四,主编:刘泽海,Mobile:13938576751,E-mail:ec5460,2026/4/9 周四,第 一 章 经济法导论,第 二 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 三 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 四 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 五 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 六 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 七 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 八 章 保险法律制度,第 九 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 十 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目录,2026/4/9 周四,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第二节 环境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2026/4/9 周四,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或能量的总称,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产等自然要素,以及阳光、风力、地热、潮汐等能量。,自然资源法,也称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自然资源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将其分为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一、概念,(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的活动中,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专项权益的法律制度。,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指特定主体对自然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认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特定主体基于法定的理由和程序取得的。我国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目前,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取得方式也仅是限于开发利用以及继承。,2.,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指特定主体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占有并开发、利用的权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二、自然资源法的主要制度,(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自然资源的利用者在向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费用后才得以利用此种资源的制度。这项制度提高了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减少了对资源浪费和破坏行为。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主要是通过交纳费用或征税来实现的。,(三)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人类的过度开发行为,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明确规定对自然资源的某些特殊区域或种类实行禁止或限制开发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我国的多项自然资源立法都采用了这制度。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均有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禁限的范围主要包括:(,1,)濒危的自然资源。(,2,)处于环境敏感区的自然资源。如国防林等。(,3,)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特种自然资源。这类自然资源包括特殊的地质、地貌、特殊的古迹、文物等。(,4,)具有多种用途的自然资源。,按照禁限的内容不同,自然资源的禁限可以分为对开发利用数量的限制,开放利用方式的限制,对开发利用时间的限制,对开发利用程序的限制,对开发利用地域,对开发利用主体的限制、对开发利用对象主体的限制等。,(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证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是指特定主体在向有关的管理机关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查依法获批并被颁发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此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许可制度的采用有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宏观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持证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五)自然资源补救制度,自然资源补救制度,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者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造成的损害和破坏,进行相关的恢复、更新、补救资源的一项责任制度。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资源补救的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对非资源的权属主体,因其对资源的侵害行为而产生的资源补救责任,如,森林法,中规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应承担补种树木的责任。第二是资源权属主体,由于过分使用资源也必须所要承担资源的补救义务。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资源补救制度就有耕地开垦、土地复垦、土地治理和资源复原等。,水法,中设立的水资源补救制度又可以分为影响水运资源的补救、影响渔业资源的补救、影响用水和水量的补救、影响地下水的补救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环境法是指在调整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为主要渊源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二节 环境法律制度,一、概述,(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促进科学决策、加强环境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企业的环境影响后评价三个方面。,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公众有依法参与的权利。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应依法公开。,二、环境法基本制度,(二)环境标准制度,1.,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指的是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和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标准主要是国内标准,而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标准除了国内环境标准外,还包括国家认可和推行的国际标准,如,ISO14000,系列标准。,2.,分类,我国的环境标准,依据职权范围,可以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颁布和废止,其草案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是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依照内容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五类。其中,前两类是强制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后三种标准都是国家标准。,(三)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是指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进行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规划制度充分发挥了计划的指导作用,制定和实施环境规划制度对于平衡协调环境保护工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三者的关系,促进企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四)“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所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也是预防、控制新污染源产生的重要途径。,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三同时”制度可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2.“,三同时”制度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以此来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要在,30,日内组织审查验收,并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已被批准。,3.,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后果,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的各个阶段,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否则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就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以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其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再次,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和其它公害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五)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是指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和经营活动,都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法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活动的规定。许可证制度也是主管机关行使国家环境管理及实施法律规定的强有力的手段。实行该项制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对环境的有效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对许可证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六)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以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的法律制度。,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水污染防治法,还对向水体排污者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采用的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地方标准执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中央部署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纳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纳入当地地方财政。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使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同时采取应急措施、接受调查处理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根据,2006,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如果突发环境事件,必须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即采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将环境安全突发事件也纳入其中,并在第,23,条规定了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和环境隐患的消除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是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该,预案,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分类、分级,同时规定了应急工作的原则、组织指挥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理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此处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八)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于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按规定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一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限期治理。第二类,,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九)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的制度。,排污权交易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它通过为排污者确立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建立起排污权的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排污者的决策,实现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环境容量权利的分配。这种市场理念的排污权交易比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更能有效地减少污染排放,保证环境质量,降低达标费用。,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2007,年,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省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中国也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和法规,但总体来说,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亟需完善。,(十)环境标志制度,在我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根据,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我国环境标志的使用宗旨是为了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国环境标志有效推进和引导了中国绿色(环境)产品的形成和发展,改善了企业的环境行为,对发展绿色经济、引导绿色消费、促进我国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中国环境标志,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对消除或减轻国际绿色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意义重大。,1994,年,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成立,与国际生态标签计划对接的中国环境标志计划开始实施。,200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成为国家授权的唯一授予中国环境标志的机构。,(十一)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确定了这一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有利于企业将污染物消除在源头和生产过程中,有效地解决污染转移问题;促进企业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降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有利于降低生产和服务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事业。,环境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环境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中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等,5,种行政处罚的形式。,(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指单位或者个人因为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2,)发生了环境损害的事实;,(,3,)危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2.,环境民事责任的免除事由,(,1,)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2,)受害人自我致害,即污染损失是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造成的;,(,3,)第三人过错。即污染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所引起的,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4,)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环境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只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但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也适用于环境的民事责任。,(三)环境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制裁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45,条都有规定。,(一)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解决。根据,环境保护法,,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5,天。此处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二)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1.,环境行政调解处理,环境行政调解处理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提起的是民事诉讼。,2.,诉讼时效,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3.,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4.,因果关系推定,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四、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公众或者公共利益向侵犯环境权益的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个人)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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