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遗迹保护协议书【编号】: 编号鉴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就历史遗迹的保护及相应事宜达成协议;经彼此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历史遗迹: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或者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化、伦理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遗址、文化遗址、文化景观、建筑物、雕塑、壁画、石窟、古迹等。1.2 保护:指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历史遗迹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第二条 保护原则2.1 尊重历史遗迹:行为人应尊重历史遗迹的真实性、独特性和文化特征,不得妄自改动、破坏或擅自移走历史遗迹。2.2 修复维护:行为人应合理利用维护、修缮历史遗迹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2、确保历史遗迹的保养和修复工作符合保护要求。2.3 保护责任:行为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历史遗迹的保护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修缮、巡查、监督等。第三条 合作机制3.1 合作内容:行为人应积极参与历史遗迹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3.2 合作协调:行为人应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保持密切合作与沟通,共同制定历史遗迹保护规划,实施保护项目。3.3 信息共享:行为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历史遗迹的保护情况、修缮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第四条 违约责任4.1 违约行为: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4.2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
3、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履行未履行义务等。第五条 保密条款5.1 信息保密:行为人应保护历史遗迹保护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5.2 违约责任: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生效7.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7.2 期限和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为_(年/月/日),期满后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继续有效,如终止,双方应制定相应终止方案。特此协议书立订,以表双方共识。行为人A: 签字/盖章行为人B: 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