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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3-5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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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商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田东文,课程大纲,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第五章 代理法,第三章 买卖法,1.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1.2,买卖合同,1.3,买卖双方的义务,1.4,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1.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法,1.,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8/1/1,生效),公约包含四部分内容:,a.,适用范围;,b.,合同的成立;,c.,货物买卖;,d.,最后条款。,公约适用范围:,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货物买卖;,仅适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所有权,、,产品责任问题,。,我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同,新,合同法,生效后此一保留失去意义);,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2.,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华沙牛津规则,3.,国内法,大陆法,英美法:英,1893,年,货物买卖法,;,中国,合同法,1.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公约适用于动产而非不动产的买卖;且不适用于下列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及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劳务、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买卖合同的成立,1.3,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交货(时间、地点),交单(提货、报关、转售货物、向承运人、保险人索赔的凭证),品质担保(大陆法:瑕疵担保;英美法:,a.,明示担保凭说明或凭样品;,b.,默示担保商销性及特定用途;公约同英美法),权利担保(,a.,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b.,第三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c.,买方不知情;,d.,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向卖方索赔),向买方提供检验货物的机会(买方验货地通常是在货物目的地,如果货物需转售,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将验货地延至货物最终目的地),1.3,买卖双方的义务,买方义务:,付款(时间、方式),受领货物(,receipt of goods&acceptance of goods,):,英,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况视为买方接受货物:,买方明示接受;,货物交付买方,买方对货物做出了某种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买方留下货物,经一段合理时间后未向卖方发出拒收通知。,1.4,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以公约规定为主),实际履行(公约限制:,a.,法院无义务两大法系的折衷;,b.,买方已采取与此相抵触的其它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交付替代物(适用于卖方非根本性违约),对货物进行修补(适用于卖方非根本性违约),撤销合同(适用于卖方根本性违约),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买方是否支付货款。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格之间的差价比例计算。不能与交付替代物、修补货物等补救,或买方拒绝接受此类补救同时主张。),拒收货物(适用于提前交货、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多交部分,买方有选择权。),损害赔偿(,a.,公约第,74,条:卖方违约的损害赔偿应与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当,并满足,预见性,原则。,b.,可与其它救济手段同时主张。,c.,计算:,.,替代物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交货地或考虑运费的替代地的时价之间的差价。,),买方减轻损失的义务,1.4,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以公约规定为主),实际履行(公约限制:,a.,法院无义务两大法系的折衷;,b.,卖方已采取与此相抵触的其它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a.,可与其它救济手段同时主张;,b.,计算:转售价格低于合同价格的部分,若高出,无须退还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适用于买方根本性违约),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英美法规定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的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停运权(条件:,a.,买方无清偿能力;,b.,卖方不再占有货物;,c.,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卖方货交承运人至买方提货之间),留置权(条件:,a.,卖方占有货物;,b.,不论买方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再出售权将经留置或停运的货物另行出售(条件:,a.,对于易腐货物无须事先通知买方;,b.,非易腐货物,通知买方,若买方未于合理时间内付清货款;,c.,卖方于买卖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货物的权利。结果:合同解除),1.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大陆法:,a.,特定物的买卖于合同成立时;,b.,种类物须经特定化后;,c.,附条件的买卖待条件成熟时。,英美法:,a.,特定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缔约时转移;,b.,特定物非可交付状态,货物处于交付状态后;,c.,非特定物特定化后转移。,Warsaw,Oxford Rules,:,CIF,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卖方将,单据交付,买方的时间。但买方不付款或不能付款,卖方可行使留置权或停运权。,风险的转移,英、法:货物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美、德: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货买合同公约:,a.,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特定化以前风险不转移。,b.,在途货物的风险:自订约时起转移;如必要提前至货交承运人时;订约时买方不知情。,c.,其它情况下,自买方接受货物,或自货物交付买方处置时起转移。,国际惯例:不同贸易术语项下具体规定,如,FOB/CIF/CFR,等。类似于美国法及公约。,案例一,背景:,1985,年,8,月,吉林省新兴技术开发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商品生产线,总价为,26.5,万美元,,CIF,大连。合同约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日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中方认为,必须在对整套机器设备进行检验之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中方是否违约?,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案例二,背景:中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C,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A,公司接到,C,公司的书面通知,称美国客户已于,1993,年授权该省某进出口公司(,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M”,牌运动鞋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三,背景:香港卖方以,CIF,利物浦条件,向英国曼彻斯特的棉布加工批发商出售了,140,包灰绵府绸,并规定每一批交货视为一份单独的合同。在装船时,卖方将整批货物都装在一条船上,但考虑到香港的出口配额规定,将这批货物分为两部分,按两张提单开出。结果买方只接受一份提单而拒收另一份提单。,问题:,卖方的交货是否属于分批交货?,买方是否可以拒收另一份提单?,案例四,背景:,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公司(买方)与荷兰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卖方于,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三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当年,7,月,7,日,卖方来函称: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付,100,台机床。对此买方表示反对,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至,12,月,7,日,买方以,6.1,万美元的时价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予以赔偿。,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多少差价损失?为什么?,案例五,背景: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签订,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货物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下降。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题:,A,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如果本合同以,CIF,或,CFR,术语达成,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来承担?为什么?,案例六,背景:有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CIF,汉堡价格术语成交,合同规定:在该批货物到达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该批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合同要求的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案例七,背景:,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国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是,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印尼公司积极备货,至,6,月,10,日,货源全部备妥。但非洲公司未能按期派船到装运港接收货物,而是于,6,月,30,日到达装运港。但此时发现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题:,印尼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本案中,应由哪方当事人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八,背景: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于,1998,年,5,月,4,日交货。德国公司交货后,载货船只于当天启航驶往目的港青岛。德国公司于,5,月,10,日向我国公司以传真发出装船通知,我国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到目的港后我国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海上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失,经查明损失发生于,5,月,8,日。,问题:,对于上述期间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本案中,哪方当事人应负责办理货物海上运输?,案例九,案情: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货物装船时在,A,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照,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问题:,卖方对卖给,B,的,1,000,吨小麦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CFR,、,FOB,、,CIF,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案例十,案情: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15,吨,卖方投买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至美国波士顿买方仓库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发生风险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问题:,买方在货物发生风险时对该批货物是否享有保险利益?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案例十一,案情:卖方,A,将一批价值,7,000,英镑的小麦从奥德赛港装船运往英国。货物装船时已投买货物运输险,并取得两张保单,一张保值,4,000,英镑,另一张保值,3,000,英镑。货物运输途中,A,按路货,CIF,条件将这批货物卖给,B,,,由于出售时市场价格下跌,双方按,5,300,英镑成交,付款条件为凭提单和保险单付款。卖方在条件单据换取付款时,在,3,000,英镑的保单上批注:“本保单只转让买方,1,300,英镑”,对另一张保单未加批注。买方付款并取得单据后,运货船只遇险沉没,当买方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卖方提出他对,3,000,英镑的保单仅转让了,1,300,英镑,其余,1,700,英镑的保值应归其所有。,问题:,卖方对保单的批注是否有效?,卖方是否具有主张,1,700,英镑保值的权利?,案例十二,案情:,申诉人中国公司与被诉人德国公司于,1989.1.24,签订了购买,1,级甲醇,1000,公吨的,CFR,合同,合同规定甲醇纯度最低为,99.85,,水分含量最高为,0.1,。每公吨甲醇,420,美元,合同总额,42,万美元,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包装使用,161,公斤的新桶。货卸目的口岸,60,天内经中国有关商检局复检,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外,买方得拒绝收货并凭商检证要求索赔。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者,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1989.2.3,申诉人向被诉人开出信用证。,1989.3.9,被诉人的供货商将货物运至新加坡,日本某检验机构新加坡办事处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于,3.13,出具检验证书,表明甲醇纯度,99.92,,水分,0.041,。,案例十二,货物于,3.9-3.15,在新加坡装桶,,3.16,装船。,3.26,货物运至中国黄浦港。,3.29,卸毕。同时被诉人通过银行议付了全部货款。,1989.3.15,申诉人将货物出售给另一家中国工厂。,5,月工厂收货后检验发现,甲醇纯度,99.64,,水分,0.3,,大大超过转售合同规格(与本案合同规格一致)。工厂向申诉人索赔。,申诉人立即于,5.11,通知被诉人,并于,5.12,向广东省商检局申请验货。,5.22,广东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表明甲醇纯度,99.71,,水分,0.28,,与合同规定不符。当天申诉人致函被诉人,寄交商检证书,要求全部退货并赔偿损失。,案例十二,5.25,被诉人回函申诉人要求再次检验。,6.1,被诉人请香港一家公证行的人员一起到仓库对未开封的和被广东商检局抽过样的货物分别抽取了样品。,6.30,这批样品送至新加坡一权威机构检验。,7.3,该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结果表明:甲醇纯度,99.884,,水分,0.11157,。,申诉人根据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被诉人提出全部退货;被诉人则坚持新加坡有关机构检验结果是正确的,货物符合要求。双方协商不一致,申诉人提交仲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将货物降价,40%,以赔偿由于品质不合格及国内市场价格大幅下降造成的损失。,案例十二,问题:,本案卖方对买方所负的义务是什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货物的几次检验是否均有效?为什么?,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违约?为什么?,案例十二,分析:,本案,CFR,合同,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卖方品质担保义务。,被诉人对货物的第一次检验无效。申诉人委托广东商检局对货物的第二次检验不是确定货物品质的最终检验,但有效。被诉人对货物的第三次检验有效。,二、三两次检验依照标准、方法不同,结果不同正常。但二者在货物含水量指标上均超过合同规定标准,可认为货物品质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被诉人应承担责任。,案例十二,仲裁裁定:,鉴于甲醇纯度指标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别在甲醇一般用途中的影响极小,而且申诉人亦同意此观点,因此不考虑因纯度不符合同而折价的问题。,两次检验结果水分平均值为,0.19579,,超过中国国家标准,3,级甲醇含水量的指标,因此货物应按,3,级甲醇的价格做降价处理。,申诉人提出的市场价格下降因素属正常商业风险,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予扣除。,合理的计算方法是:按交货时国家规定的,1,级和,3,级甲醇的价格之差,计算降价比例及数额。,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2.1,概述,2.2,美国产品责任法,2.3,大陆法国家产品责任法,2.4,两大法系国家产品责任法差异,2.5,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2.1,概述,2.1.1,产品责任,2.1.2,产品责任,法,2.1.1,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定义:独立于合同制度的一种侵权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几个概念:,产品:含义十分广泛,不论可否移动;工业、农业的;是否经过加工的;任何可使用的;可销售的;以及与产品维修、装配、保管、运输等有关的活动。,缺陷:商品在可预见的使用范围内具有的不合理的危险性。包括:,设计上的;原材料的;制造装配上的;指示上的;科学尚不能发现的。,2.1.2,产品责任法,概念: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突破传统的契约责任原则,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发展历史:“,No,Privity,No Liability”,“Let the buyer be aware”“Let the seller be aware”,2.1.2,产品责任法,性质:,属于公法范畴,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任意排除;,责任的承担并非基于合同。,发展方向:,原告:消费者或使用者家人亲属旁观者过路人,被告(分别或共同责任):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与产品维修、装配、包装、运输、储存等活动有关的人,时效:,受害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生产者承担其产品自投放市场之日起,10,年内的责任。,2.2,美国产品责任法,2.2.1,三个基本理论,2.2.2,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2.2.3,产品责任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范围,2.2.4,特点及趋势,2.2.5,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2.2.1,三个基本理论之一,疏忽责任(,Negligence Liability,),含义:疏忽产品缺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疏忽责任,原告举证责任:,被告未做到合理注意;,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事实自我证明原则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损害非被告疏忽不会发生;,损害是由曾在被告绝对管理和控制下的物品引起的。,2.2.1,三个基本理论,担保责任(,Warranty Liability,),含义:违反对货物的明示担保(指示、说明)或法定的默示担保(商销性、特定用途)产品缺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担保责任,原告举证责任:,违反明示担保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之诉:,被告对产品所做说明或理应知道产品的特定用途;,原告相信该说明或信赖被告对产品的专业技能;,损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或特定用途引起的。,违反商销性的默示担保之诉:,产品在出厂时即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2.1,三个基本理论,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含义:产品缺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严格责任,原告举证责任:,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在出厂时即已存在;,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2.2.2,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原告自身的疏忽行为,风险自担,非正常使用产品,特殊敏感或过敏,2.2.3,产品责任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所有损失的补偿,包括过去的、未来收益的损失、痛苦的代价、实际开支等。,范围:,人身伤害(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惩罚性赔偿,Case,:,1981“Ford Pinto”,汽车案,11,美元,/,辆车,,1.25,亿,350,万美元赔偿额,2.2.4,特点及趋势,理论发展: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趋势由宽向严。基于司法实践出现了新的理论如“市场份额责任理论”(,1982,年加州上诉法院,Sindell,v.Abbott Laboratories,),等。,观念:,“,Let the buyer be aware”“Let the seller be aware”,举证责任:原告被告,法律性质:契约责任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直接人身或财产损害间接经济损失,立法:趋向联邦统一法,2.2.5,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管辖权:,Long,Arm Statute&Minimum Contact,法律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2.3,大陆法国家产品责任法,2.3.1,民法典确定的两种产品责任,基于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受害人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免责条款常常减少甚至排除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能性;,无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受害人及被诉方范围扩大,但由于普遍适用疏忽及担保责任原则,原告举证负担加重,获得赔偿困难。,2.3,大陆法国家产品责任法,2.3.2,主要大陆法国家法律,法国法,侵权行为的一般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对管理下的物的责任原则:被告管理之物对他人之损害,无过失责任,德国法,类推适用说、担保契约说、信赖责任说:生产者对产品的推销直接影响消费者,使后者对其产生信赖,对该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应负无过失责任。,日本法,过失责任原则:原告举证(被告过失、产品缺陷、因果关系),2.4,两大法系国家产品责任法差异,“产品”范围不同:美国法包括农产品;大陆法不明。,主体:美国法原告对被告的连带诉讼;大陆法通常将中间商排除在外。,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额:美国法将精神伤害纳入人身伤害中,而大陆法大多不同;美国法对赔偿总额无限制,而大陆法对赔偿最高限额有规定。,免责条款:美国法院对当事人约定的、不妨碍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通常承认其效力;大陆法国家对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责任形式:美国法严格责任;大陆法过失责任。,2.5,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1978.10.1,生效,适用范围,“产品”:天然及工业产品、动产或不动产。,“损害”: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对象:仅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因产品责任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案件,不适用于某一国内合同性质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产品责任主体:原告(直接受害人及其抚养的人;产品的使用者包括企业);被告(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天然产品生产者;产品供应者;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等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人;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2.5,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法律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侵害地国家同时是: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同时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请求,则适用),案例:美国消费者诉中国烟花爆竹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长期对美出口烟花。,1979,年美国儿童,S,因燃放来自中国的烟花“空中旅行”受伤,原告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向美国得州达拉斯地方法院诉中国,理由是中国对美出口的烟花有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使燃放者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600,万美元,并将传票通过中国使馆送达我外交部,要求我国派人出庭应诉。据了解“空中旅行”烟花是该公司的出口品种,在出口包装上印有警告和注意事项。本案原告未提出燃放者是否遵守上述警告的任何证据。本案最终经律师调解,原告同意撤诉,中国贸促会通过征募获得救济金,9.5,万美元给付原告结案。,案例,美,洛杉矶高等法院,2002,年,10,月,4,日做出判决: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向居住于南加州纽波特海滩的,64,岁妇女贝蒂,巴洛克支付,280,亿美元赔偿,刷新美烟草官司赔偿纪录。巴,17,岁开始吸烟,肺癌转肝癌。,第五章 代理法,3.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3.2,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3.3,特别责任代理,3.1,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的义务:,勤勉尽责(,due diligent,),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保密义务,本人的义务:,支付佣金,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产生的费用,3.2,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直接(显名)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及于本人。,间接代理(行纪):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本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必须由代理人将合同的权利转移给本人之后。即需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本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隐名代理: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代理人身份但未披露本人姓名,合同效力及于本人及第三人。,半隐名代理: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未披露代理关系,未被披露的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包括两种情况:,本人的介入权: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诉权,并因此对第三人承担个人义务。无需代理人将权利向其转移。,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或对其行使诉权。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3.3,特别责任代理,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保付)代理人:在其介绍的买方(第三人)不付货款时,由其赔偿本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法律上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代理人根据担保合同,对本人承担个人责任,。基本被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取代。,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保付代理人:代表国外买方(本人),向本国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其担保国外买方对合同的履行,如果国外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其负责向本国卖方支付货款。,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保兑银行:由国外买方通过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地往来行或代理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往来银行或代理行对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确定的担保),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方(第三人,/,受益人)。卖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可要求设在出口地的保兑银行支付货款。法律关系:本人开证行,代理人保兑行,第三人卖方。作为代理人的保兑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3.3,特别责任代理,运输代理人:受本人(客户)委托,向轮船公司(第三人)预定舱位,并向轮船公司负责。如果本人届时未装运货物使轮船空舱航行,代理人须支付空舱费,并可要求本人予以赔偿。若本人拖欠代理人佣金、手续费或其他报酬,代理人对在其占有下的本人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直至本人付清各项费用为止。,保险代理人: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本人)签订时,经纪人须对保险人(第三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如果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经纪人须直接对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物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损失,由保险人直接赔付被保险人。但,保险业经纪人的佣金是由保险人(第三人)支付的,而其他行业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佣金通常是由本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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