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一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
2.1.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0.2 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8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0.50
楼梯间和
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难燃烧体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0.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75
难燃烧体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75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 的规定提高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
类别
厂房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级
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
-
-
-
乙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
-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墙体和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甲
3、4 项
1、2、5、6 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
—
—
—
—
—
─
—
—
—
乙
1、3、4 项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
300
—
—
—
—
—
—
—
2、5、6 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
—
—
—
—
—
丙
1 项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
700
—
—
—
—
—
150
—
2 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
1500
500
—
4800
—
—
1200
—
—
5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
2000
700
—
6000
—
—
1500
—
—
1000
—
—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 层;
8 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和第3.3.3 条的规定。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
厂房
单层、多层
乙类厂房
(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
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6
13
25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25
单层、多层丙、
丁类厂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12
14
16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14
16
18
单层、多层
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
10
10
12
14
13
6
7
9
三级
14
12
12
14
16
15
7
8
10
四级
16
14
14
16
18
17
9
10
12
高层厂房
13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
(t)
≥5,≤10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10,≤50
15
20
25
15
20
25
30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 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
20
15
10
5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 t )
甲类储存物品
第 3 、 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
1 、 2 、 5 、 6 项
≤ 5
> 5
≤ 10
>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
甲类仓库
2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其它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15
20
12
15
三级耐火等级
20
25
15
20
四级耐火等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 ~ 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10
12
14
10
12
14
13
12
三级
12
14
16
12
14
16
15
14
四级
14
16
18
14
16
18
17
16
高层仓库
一、二级
13
15
17
13
15
17
13
13
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
12
14
6
7
9
13
25
三级
12
14
16
7
8
10
15
四级
14
16
18
9
10
12
17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二级
30
25
-
-
乙
一、二级
75
50
30
-
丙
一、二级
三级
80
60
60
40
40
-
3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60
50
不限
50
-
50
-
-
45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100
60
不限
75
-
75
-
-
60
-
-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厂房层数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宽度指标
0.6
0.8
1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
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
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 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12
15
20
30
15
20
25
35
20
25
30
40
25
30
40
50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12
15
20
24
丙类液体
15
20
25
28
20
25
30
32
25
30
40
4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 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 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 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 别
储 罐 形 式
固定顶罐
浮顶储罐
卧式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0.4D
不小于
0.8m
甲、乙类
液体
单罐
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V>1000
0.6D
—
丙类液体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 的规定;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 条的规定确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名称
单罐最大储量(m3)
一组罐最大储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 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 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2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 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 的规定确定;
3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4 容积小于等于20m3 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5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 的规定。
表4.3.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35
民用建筑
18
20
25
30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2
15
20
25
三级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35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2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 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2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 容积小于等于50m3 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 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50000
V>50000
甲、乙、丙类液体
储罐可燃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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