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财产公证协议书鉴于甲方为公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愿意进行财产公证,乙方为公证机关,愿意接受甲方的申请并进行财产公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 甲方声明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2. 甲方保证其在制定本协议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进行财产公证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公证操作。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财产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保密。3.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财产公证证书,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复印件或电子版。第三条:财产公证范围1. 本协议中财产公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房屋、车辆
2、、银行存款等财产。2. 甲方提供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权属证明等。第四条:协议的履行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2. 本协议的生效并不意味着甲方已经转让或出售其财产,仅仅是为了明确财产的归属和价值。3. 本协议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乙方出具财产公证证书的日期。第五条:争议的解决1.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甲乙双方同意司法机关对争议的解决具有最终的判决权。第六条:其他条款1. 本协议仅适用于家庭财产公证,不包括其他方面的公证事项。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为家庭财产公证协议书的内容,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遵守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