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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 土建系1课程介绍 单纯的“建筑法规建筑法规”这个概念不足以涵盖我们土木工程专业学生所要学习的法规内容。所以还有个名称叫建设法规或土木工程相关法规。土木工程相关法规是为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本课程以学习建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法、合同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法安全法等法律为主,并了解土木工程相关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中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土木工程常用的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掌握土木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安全质量、建设合同的基本知识。监理、安全质量、建设合同的基本知识。2推荐网站和书籍网站建设部:http:/ 本课程是土木工程专业的延伸课程,课程讲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土木工程主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并介绍了土木工程相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二、课程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筑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情况,熟悉土木工程常用的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掌握土木工程的建筑许可、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建设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基本知识。4教学要求和方法教学要求和方法一、教学要求(1)掌握主要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基本内容;(2)熟悉相关法规的条款的主要内容;(3)学会常用法规的一些基本应用。二、学习的难点(1)教学内容的抽象性;(2)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三、教学方法(1)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2)以实际工程案例应用为扩展;(3)讲课内容的独立性、其他教材的参考性、内容的不同和调整。5第一章 绪论 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主要学习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建筑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和其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以及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建设用地制度等内容。6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效力1、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注意以下两点:(1)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上级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只要本区域内有效;(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72、作用作用(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必须做、禁止做、授权做);(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8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 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上包括两种含义,一种是自然人,另一是指法人。(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等。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1、有形的产品建筑物;2、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9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表现为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10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建筑法律关系产生。2、变更: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变化和主体的改变);客体变更(范围和性质);内容变更(权利增加和减少)。11 3、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4、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建筑法律事实 (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类型: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12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执行。共8章,85条。它以它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质量和安全全为主线,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为主线,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责任、附则等内容。13一、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1、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第一条。2、适用范围: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人的效力: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143、调整对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二、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1、建筑许可制度:包括建筑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许可。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发包方)通过招标方式将等完成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委托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15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1988年):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对建筑工程实施管理,收取一定的酬金,并对建设单位负责的一种行为。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常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组成。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主要明确以下几项制度:一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二是企业质量责任制度;三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四是建筑质量保修制度等等。此外,建筑法还规定了发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6 第四节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整个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2、我国现行的工程项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1)立项决策阶段;课本图1-1(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3)建筑施工安装阶段;(4)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具体的内容和规定。173、世界银行对项目管理的六个步骤:(1)项目的选定。世界银行根据它制定的贷款计划,结合各国计划部门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双方研究确定贷款项目。(2)项目的准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准备向世界银行提供各种资料。(3)项目的评估。由世界银行派员完成评估报告,经项目所在国校正后,送交世界银行董事会审批。(4)贷款谈判签约。(5)项目的执行与监督。(6)项目总结。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左右进行。18二、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作最后决策审批。192、建设项目建议书 该阶段主要是对投资机会和投资意向的初步估计即初步可行性进行研究,形成项目建设思想,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该项目的建议文件。(1)作用: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看其是否符合国家长远规划的方针和要求。同时初步分析建设的可能性,看其是否具备建设条件,是否值得投资。20(2)内容: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初步估计。(3)审批:建筑工程议书按编制要求完成后,按项目建设总规模和建设性质的不同,由不同的机关进行审批。21三、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1、可行性研究概述 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三个阶段: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深度和准确性。课本中16页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22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审批权限划分:(1)所在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2)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抄报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备案。(3)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审批。23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提出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坏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分三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25(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征求(针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6(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对于未审批的或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27(6)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8五、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评价1、地震安全评价的概念: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化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参数和基础资料。292、地震安全评价的范围和要求(必须进行评价)(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303、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程序和内容(1)基本程序: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评价单位,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评价单位将评价结果报市一级以上的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评价结果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抗震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将评价结果和审批结果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计划审批部门综合审批。(2)内容: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其他有关技术资料。31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32六、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发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科学合理,符全城市规划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社地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33(2)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和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包括建设项目建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34(4)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并附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及图纸规划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核定设计范围图,同时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划管理依据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35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院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乡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建规划区内行驶对土地权属的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用地申请现场踏勘、征求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36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它也是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课本第23页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认定建设工程申请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批准的施工图放线,然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并报告开工日期,验线无误后,做好记录,同意开工后,该建设项目方可破土动工。37(3)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验线(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现场检查(平面布局、空间布局、建筑造型、工程质量与标准、室外设施)和竣工验收(课本第24页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4)临时建设的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一般期限不超过2年,在城乡规化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38 第五节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前者称为规划内建设用地,后者则称为规划外建设用地。1、规划内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建设用地,可用于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我国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又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课本第25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392、规划外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除建设用地外,土地还分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办理,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于耕地稀缺的我国来说,就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与我国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不符。因此,土地管理法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40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课本第25页)设立此项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用地者随意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后再转为建设用地,以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耕地。2、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非常复杂土地管理法增加了相关规定(课本第25页)41三、土地征收制度1、土地征收的概念和特征一些原属于某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特征:土地征收权由代表国家的政府享有;土地征收权的行使不需要征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土地征收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驶;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原所有人以公平补偿。2、征收土地的审批(1)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耕地超过70公顷的。(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3)农用地的征收比较复杂,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然后才能办理土地征收审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423、征收土地的实施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4、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省、处治区、直辖市定。(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3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除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均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不可移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5、征收土地后多余劳动力的安置(1)因征收土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以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扩大副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2)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3)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4四、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拔 国家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建设单位可通过划拔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课本28页关于具体可以划拔的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4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除上述国家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国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需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463、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收回:(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2)这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拔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因上述(1)、(2)原因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47五、乡(镇)村建设用地制度1、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要求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将农村村民的住宅相对集中建成公寓式楼房。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482、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 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应持有关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的权限和用地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经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审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乡(镇)建设用地中,如涉及占用农地的,则需依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493、乡(镇)村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人应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50六、工程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1、工程建设用地的预审 预审内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是否符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项目的供地目录。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同意建设项目用地的意见,建设项目方可立项。2、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后,凡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都必须由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建设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最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513、工程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取得的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方式,一般是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另一种是行政划拔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其中,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为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行政划拔。4、工程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 建设单位必须报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该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52 5、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批准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报批后,应当与该土地的产权代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协议;在该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若该地是耕地的,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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