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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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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至福州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08标段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京福铁路客专闽赣Ⅷ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二○一○年五月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部各单位: 分部现将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1 第三章 隧道施工安全 4 第四章 桥梁施工安全 9 第五章 路基施工安全 12 第六章 特种作业施工安全 14 第七章 临时用电安全 15 第八章 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安全 17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 17 第十章 安全警示标志 18 第十一章 劳动保护与劳动纪律 18 第十二章 事故报告 19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19 第十四章 奖励 21 第十五章 处 罚 22 第十六章 附 则 24 中铁二局京福铁路客专闽赣Ⅷ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分部员工(含合同工、劳务工和临时工,下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路地内外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保证施工生产有序、可控,达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体系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部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 分部公布的年度劳动安全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四条 安全目标 1.杜绝一般责任员工死亡及以上事故; 2.重伤率控制在0.1人/亿元施工产值内; 3.杜绝火灾、爆炸和机械设备事故、公路重大交通责任及以上事故,遏制责任交通事故; 4.杜绝职业病发生,杜绝重大中毒事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岗位员工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履行各级领导和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分部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分部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分部安全生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副经理是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分部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在分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分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在分部项目经理领导下,对分部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领导、技术负责人、相关部门,对分部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各单位(工区)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的各单位(工区)行政副职、技术负责人、相关办公室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安全员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督责任,现场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领工员、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对所属工作范围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分部必须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有关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分部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职务(工程合同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理部)。分部设安全质量部,配备2-3人以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2-3人以上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配备,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文件和法规要求执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专职劳动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劳动安全专职监督管理人员,有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权力和履行指导服务的义务,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制止;书面检查整改内容要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相关领导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此期间引发的安全事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对连续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治理整顿,并将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全员职业劳动安全宣传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措施)、危险源、作业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必须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禁止使用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上岗作业。 第十条 各级党政工团组织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宣传教育,树立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带领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投入足够的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经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做好防尘、防毒治理工作,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行业及公司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实施。各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移动与安装、高空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并纳入定期安全检查整改范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的劳动安全目标责任制等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协作队伍(含承租单位),应具备相应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在施工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劳动安全责任,必要时可经有关部门公证。各单位对劳务协作队伍(含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分部每月、各单位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上月(半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组织下月(半月)安全生产措施,并在例会上学习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部每月25日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劳动安全专项检查。各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与主管工作相关联的经常性及定期的安全检查与指导。各单位应按照分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特点和有关要求,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季节性、节假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场安全员要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专项检查。所有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含各部门、各单位、各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要求,积极防范安全隐患,及时、彻底的整改安全质量问题、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对违规违章行为要及时通过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进行治理。 第三章 隧道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所有隧道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安全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外,各级管理人员还必须严格执行本章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科学的态度组织隧道施工,不能只为追求进度而盲目蛮干,以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隧道实施掘进前,施工技术部门必须编制报审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批权限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要在施工中严格遵照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获得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既定施工技术方案。必须杜绝下列严重违规行为: 1.洞口50m范围内围岩未发生变化而擅自改变经上级批复的地表、洞内预加固方案,隧道开挖方法或支护措施。 2.擅自降低或取消不良地质、软弱围岩等特殊地质地段支护或预加固措施。 3.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要求增设辅助导坑以增开隧道施工工作面,现场施工单位迟迟不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4.其他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已留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隧道施工方法的选定,应充分考虑围岩的级别和岩性、隧道断面的大小、施工机械的配备等因素,优先采用能够使支护尽快封闭成环的全断面法、短(或微)台阶法,其次考虑环形开挖预留核心土法、中隔壁法、双侧壁导坑法。原则上不推荐采用长台阶法施工,受各种因素限制而确需采用长台阶法施工的隧道,台阶的长度不得大于60m。 第二十四条 所有隧道必须按照设计或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各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预报设备和人员,纳入施工工序组织管理。各种超前地质预报手段获得的地质信息,应及时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关各方,作为制定或修改施工方案的依据。对地质条件复杂的Ⅰ级高风险隧道,要求超前地质预报必须全隧连续开展,并随时将预报资料报工程部。 第二十五条 掌子面开挖后,应及时对围岩进行地质描素和分析、对围岩等级进行判别和核对,如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要立即提请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所有隧道施工必须按要求制定监控量测方案,对围岩和初期支护进行监控量测,并对量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后,反馈信息指导施工。分部(各单位)工程部必须建立健全监控量测管理体系,明确各有关人员职责,制定监控量测数据收集、分析处理、用数据信息指导设计和施工的工作流程,并严格落实,切实发挥监控量测对隧道设计和施工的指导作用,确保隧道施工安全。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爆破开挖必须按光面爆破的要求进行钻爆设计,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布眼钻孔,禁止随意施钻、随意装药,以确保开挖质量。放炮后,应结合地质核对和掌子面尺寸检查爆破效果,并对其进行评估,及时修正爆破设计参数,不断提高开挖质量。 第二十八条 隧道掌子面开挖必须根据围岩的级别、断面尺寸、设备配置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循环进尺,避免因进尺过大造成隧道坍塌。开挖循环进尺:Ⅰ、Ⅱ、Ⅲ级围岩不应超过3.5m,Ⅳ级围岩不应超过2.5m,Ⅴ不应超过1.5m,Ⅵ级不应超过1.0m。 第二十九条 采用台阶法施工,下半断面开挖应按照“短进尺、快封闭、支护及时成环”的原则进行。一次开挖长度不得过长,Ⅱ级围岩不得大于6m,Ⅲ级围岩不得大于4m,Ⅳ级围岩不得大于3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2m,Ⅵ级围岩不得大于1m。 第三十条 隧道开挖找顶后必须及时对开挖岩面初喷混凝土进行封闭,出碴后应立即施作初期支护,喷混凝土的厚度和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喷射混凝土应优先采用湿喷工艺,混凝土应直接喷射在岩壁上,禁止在喷混凝土与岩面之间用木柴、片石及其它杂物填充,若发现喷混凝土与岩壁间有空洞时应及时注浆回填,以确保初期支护结构与围岩密贴。 第三十二条 锚杆钻孔应优先使用锚杆钻机或凿岩台车钻孔,以保证各个部位钻孔的精度;锚杆的长度、数量、角度和灌浆饱满度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注浆锚杆必须采用排气管等装置排气,以确保注浆饱满。 第三十三条 格栅及型钢钢架的加工和安装质量、数量、间距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拱脚应设置垫板和锁脚锚杆。 第三十四条 钢筋网片的规格必须符合设计、搭接长度满足有关施工规范,并与锚杆连接牢固。 第三十五条 仰拱或底板混凝土应尽早施做,其未施工段与开挖掌子面最远端的距离:Ⅰ、Ⅱ、Ⅲ级围岩条件下不应超过90m,Ⅳ级围岩不应超过50m,Ⅴ、Ⅵ级围岩不应超过40m。 第三十六条 初期支护钢架未封闭成环的隧道,整幅施作仰拱、底板砼时,其一次开挖和混凝土浇筑的长度:Ⅰ、Ⅱ、Ⅲ级围岩不得大于12m,Ⅳ级围岩不得大于8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6m,Ⅵ级围岩不得大于3m。采取左右半幅分别开挖时,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长度的1.5倍,且最大不得超过12m。 第三十七条 初期支护钢架封闭成环的隧道,如开挖断面大于等于40m2的隧道,一次施作仰拱的长度不得大于12m;开挖断面小于40m2的隧道,一次施作仰拱的长度不得大于18m。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 第三十八条 靠近边墙脚处的仰拱开挖应由人工使用风镐等小型机具施作,开挖时尽量减少对墙脚初期支护及围岩的挠动,严禁使用大型挖掘机械直接挖掘墙脚围岩,以确保仰拱开挖安全。 第三十九条 凡设计有二次衬砌的隧道,均应在开挖掘进的同时尽快施作二次衬砌并尽可能缩小其与掌子面的距离。一般地段,施作二次衬砌时间距隧道开挖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洞内错车道等特殊地段确需超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以确保支护稳定和安全,但也不得超过4个月。 第四十条 隧道在进洞之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订购或加工衬砌台车,隧道开挖长度达到50m时,衬砌台车必须在现场拼装就位,并达到施作二次衬砌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除施工方案确定采用台阶法单工序首先贯通的短隧道外,对不同围岩级别,非铁路隧道二次衬砌与开挖掌子面最远端的距离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非铁路隧道二次衬砌与开挖掌子面最远端的距离要求 开挖断面 围岩级别 连续未衬砌地段长度 备 注 S≤60m2 Ⅱ级 <200m 无不良地质 Ⅲ级 <200m 无不良地质 Ⅳ级 <200m Ⅴ级 <150m Ⅵ级 <100m 60m2<S≤160m2 Ⅱ级 <200m 无不良地质 Ⅲ级 <200m 无不良地质 Ⅳ级 <150m 无不良地质 Ⅴ级 <100m Ⅵ级 单独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 S>160m2 单独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 衬砌与开挖面距离除应满足表1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表2的要求。 表2 铁路隧道二次衬砌与开挖掌子面最远端的距离要求铁路隧道二次衬砌 围岩级别 连续未衬砌段开挖面最远端的距离 Ⅰ、Ⅱ级 <200m Ⅲ级 <120m Ⅳ、Ⅴ级 <90m Ⅵ级 单独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四十二条 二次衬砌施工原则上要求连续施作,个别特殊地段在加强初期支护的前提下,可局部跳段施作二次衬砌,但跳段间连续未施作二衬的长度不得大于上表1中规定长度的1/3,且每个跳段施作的二次衬砌连续长度必须大于27m。 第四十三条 涉爆作业人员必须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熟练的爆破员,涉爆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领用、运送爆破器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人员确认、签认手续,运至施工现场的民爆器材,必须将雷管与炸药、导爆索等不同性质的器材分开存放,并保持不低于25米的安全距离,且不得靠近火源点、易坍塌的围岩下方。爆破器材必须安排专人看管,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被盗、窝藏现象。 第四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专人指挥,明确信号、通信方式,起爆前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将人员、机械设备撤离到安全区域,在警戒线外、岔道口处设置专人防护,禁止作业人员、车辆误入危险区。起爆药包必须在起爆前的最后时刻与起爆网络连接,起爆后必须等待至少15分钟,确认爆破过程完全结束,炮烟消散后,方可由爆破员进入爆破现场勘察有无哑炮、盲炮。爆破警戒解除前,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 第四十六条 在有瓦斯、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中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即装药前、点炮前、炮后对有害气体、粉尘含量进行检查。),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超过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时,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等相关作业。 第四十七条 盲炮处理必须由熟练的爆破员按处理盲炮的安全规定进行,禁止盲炮未经处理就进行钻爆作业,禁止靠近盲炮、在残眼上钻眼。禁止同步进行装药、钻眼作业。 第四十八条 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员、领工员(安全员)必须及时清点剩余爆破器材,共同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作好交接签认手续,不得在现场留存,禁止将爆破器材带回宿舍,禁止转借、转让、私藏、丢弃爆破器材。 第四十九条 隧道掘进未施作二次衬砌洞段,须安排专人巡回检查找顶,出碴前、进台车前、钻眼前、装药前均应对四周围岩、掌子面进行找顶,扫除松动的岩块和初期支护。 第五十条 隧道作业过程中必须保证通风持续正常,满足人员、机械设备正常工作的需要。对隧道空气质量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洞内机械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作业场地照明充足。 第五十二条 机械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操作人员是机械设备日常检查、报修的责任人员。 第五十三条 非专职持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机械设备,专职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机械设备交由他人操作。非熟练工不得在洞内操作机械设备,不得在洞内带学徒。 第五十四条 出碴车辆装碴不得超过车箱挡板的高、宽,不得在车行路面撒落石碴。 第五十五条 洞内行车正常路面、非作业路段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公里,过栈桥、会车、转弯、有施工作业及其它特殊情况路段,车速不得大于5公里。 第五十六条 不应在未衬砌洞段修理机械设备,不应在车行道上修理车辆。不可避免需要占道修理、停放车辆时,必须在前后30米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反光标志,车辆检查、维修须熄火,并做好防溜处理。 第五十七条 弃碴场应设置“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车辆卸碴应有专人指挥,禁止车辆靠近坡沿卸碴,碴场须安排装载机或推土机推碴。 第五十八条 弃碴场应先修挡护墙,并设有泄水孔。弃碴不得堵塞山洪、溪流的过水通道。并安排人员定期对挡护墙进行巡查。 第四章 桥梁施工安全 第五十九条 跨越道路施工应编制跨越道路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须与道路主管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或封锁道路的相关手续,签订安全监管协议。 第六十条 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应当协助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作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并安排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十一条 施工作业完,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六十二条 基础施工前应充分调查地上、地面、地下的各种管线、构筑物,先迁改保护,后施工。 第六十三条 机械设备进场时应提交相关出厂及检验、检测合格证书,特种设备还需提交使用许可证书,应提交操作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机械设备施工前,应经机电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机况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六十四条 桩基施工前要将场地整平、压实,作好排水、排污设施。泥浆池、沉淀池、挖孔桩、浇筑后的钻孔桩四周必须设置护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钻、挖孔桩停止施工时,孔口应加盖防护。桥梁桩基原则上不得采用挖孔桩方式成孔。 第六十五条 桩基钢筋笼在孔口固定时,须确保加强筋焊接牢固,横担承载力满足需要。 第六十六条 禁止作业人员下到钻孔桩内处理掉钻头、掉钢筋笼、掉导管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基坑开挖前应作好地面排、截水沟,基坑须严格按规定放坡,严禁局部掏挖,坡面作好防雨水冲刷浸泡措施。深基坑、水中基坑施工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方案要求组织施工,作好基坑放坡、支护、观测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回填前,须对基坑四周作好栏杆围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不应靠近基坑修建施工便道,车辆行驶须保持与基坑顶边缘的安全距离,并不得小于1米。 第六十九条 基坑开挖弃土堆坡脚与坑顶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基坑深度,且不得影响基坑边坡稳定。基坑边不得堆放大型料具、不得停放大型车辆、机械。 第七十条 基坑开挖、吊装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停留在机械设备、吊装物件的下方或旋转范围内。基坑内与坑顶不得重叠、交叉作业。 第七十一条 基坑开挖、承台施工、回填等工序应组织有序、紧凑,避免基坑长时间暴露,引起坍塌或导致人员、车辆坠落。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对基坑四周、基坑壁的稳定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基坑内不得有积水浸泡现象。 第七十二条 基坑回填应采用合格填料,按技术标准对称填筑、压实,不得对墩台身形成偏压,不得用机械设备、回填物直接冲击墩台身结构。 第七十三条 在山沟内、河道边进行桥梁基础施工期间,应注意避开下大雨或发洪水时段。 第七十四条 脚手架搭设应制定施工技术方案,选用合格材料,做好基础处理及支撑固定,严格按脚手架搭设方案、规范进行搭设。使用前报请现场技术员、施工负责人检查验收,使用过程中班组作业人员要加强架体结构稳定性、基础沉陷的日常、大风、大雨后的检查、维护。 第七十五条 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受力结构形式进行检算,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报请公司上级、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严格实施。模板支撑架搭设完毕后,应由工程部组织,总工程师带队,班组、工区、分部主要生产、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对模板支撑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七十六条 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架在上钢筋、浇筑混凝土前应再次由生产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由工程部、安质部、现场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班组长参加的专项安全检查。模板支架上堆放、安装钢筋及混凝土浇筑须遵循均匀、对称、逐步施加荷载的原则。支撑架在安装钢筋、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班组应安排足够数量的架子工对支架结构进行检查、维护。 第七十七条 墩身钢筋安装须有可靠的固定措施,墩身竖直方向应增设水平加强筋,并分段固定墩身钢筋骨架,固定点位间距不宜过大,防止重心偏移及大风后出现倾覆,骨架高度大于6米时,应拉设缆风绳。 第七十八条 高大模板、移动模架等难度较大的模板安装施工,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墩台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安装过程中,不得随意减少和切割模板劲性骨架,以及改变劲性骨架的原设计位置。 第七十九条 模板安装作业应一次装到位,分段、分批安装须保证每一次安装的模板块及时封闭成环,装好配套或辅助的拉接、支撑杆件,形成稳定的结构系统。 第八十条 模板拆除应遵循“自上而下、分节分块、先挂后拆”的原则,当模板稳定性会受到破坏时,须先采取辅助措施进行支撑或拉系。拆除模板前应设置警戒区,严禁抛扔模板、及其杆件。 第八十一条 预应力张拉须严格按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进行,锚板加强筋安装位置、规格须符合设计要求,预应力张拉前须保证混凝土强度、密实度符合规定。 第八十二条 预应力张拉钢铰线、精轧螺纹钢的材质须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须妥善存放,不得锈蚀、缺损、受大力敲击,不得采用电气焊切割,不得用作电焊搭铁线,不得因不良接触产生电火花而改变材质。精轧螺纹钢须竖直受力,不得弯折变形或倾斜受力。钢铰线开封、下料前,须装在固定架内,防止钢铰线开盘弹出伤人。 第八十三条 预应力张拉油泵、油管、千斤顶应安装、连接稳固、可靠,须定千斤顶、油表须定期校验、标定。 第八十四条 预应力张拉作业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在场监控,张拉作业必须设防护屏障。 第八十五条 挂篮的设计、生产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进行,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现场安装结束,第一次使用前必须进行预压。挂篮安装、走行、固定必须严格按挂篮施工技术要求执行,现场技术员、领工员、班组长应分别对挂篮走行、就位、作业工序转换期间的挂篮结构稳定性进行检查,对精轧螺纹钢筋吊杆螺栓连接、桁架焊接部位、后锚系统连接状态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等检查项目作检查签认,形成记录,未经检查整改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八十六条 移动模架应有风速仪、避雷针等装置,以及防风锚碇设施。风速大于6级时,不得进行移动模架施工作业,所有支腿应处于锚固和锁定状态,外模板应闭合。移动模架的拼装、预压、过孔、拆解、混凝土浇筑应符合《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3-2009 第7.6章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路基施工安全 第八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机械进场前,应调查行驶道路和作业现场的情况,了解影响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分布,探明地下和空中的管线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场地及行走范围应保持平整并满足相应的承载力等要求。 第八十九条 机械设备现场装配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大型机械作业或多机配合作业时,应设专人统一协调指挥。 第九十条 作业人员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应系安全带并防止坠物伤人。机械检查、维修时应停机,并作好防溜处理。大雾、暴雨、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应提前对现场机械采取防护措施。情况特别恶劣时应停止作业。 第九十一条 原地面处理,严禁火烧杂草,树木等。 第九十二条 CFG桩长臂螺旋杆钻机启动前应检查各部位连接情况,启动后应作空运转试验,检查仪表、温度、制动等各项正常后,方可作业。钻进中如机架出现异常摇晃、移动、偏斜或发出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钻,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钻。机械移位应根据行走装置的操作规程,由专人指挥,协调行动,防止机械倾覆。灌注混凝土,应由专人负责输送泵和钻机的配合,并随时检查连接软管及接头情况,管道旁禁止人员停留,避免爆管伤人。截桩机处理桩头时应防止锯片伤人。 第九十三条 机械填筑时,在填筑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车辆严禁在走行中卸土,卸土下方不得有作业人员。取土场(坑)边周围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并保证边坡的稳定,严禁掏底取土。 第九十四条 高边坡、不良地质段、周边环境复杂、爆破施工等路堑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九十五条 路堑工程施工期间,应由专人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情况进行监测、巡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工,撤离机具和人员,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 路堑开挖前,应先做好引、截、排水和防渗设施。施工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每级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施作坡面防护和排水设施。 第九十七条 开挖高陡边坡、崩塌、落石和岩堆地段路堑,应先清理危石,修建拦截设施,并设警示标志和专人防护。 第九十八条 路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底开挖,严禁在松动危石下方作业。应分段开挖、支护,作业面应相互错开,严禁上下重叠作业。作业人员在陡边坡上作业,无其它有效防护措施时,应系好安全绳。 第九十九条 路堑开挖如需进行爆破施工,必须编制爆破施工方案报批,并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第一百条 挖、装、运作业过程中,机械设备旁严禁人员停留,严禁人员站在履带、车顶上及攀扶在驾驶室外指挥。严禁施工作业车辆超载,严禁搭截无关人员,严禁人货混装。车辆卸土、停靠,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后方,卸完土后须将车箱下放到位方可起步,避免挂碰高空管线和构筑物。在边坡上卸土时,须安排装载机或推土机清土,避免车辆直接靠近坡沿卸土。 第六章 特种作业施工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由专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版发特种作业证。特种作业必须由专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应在有效期内。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及压力容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拆解、改装。 第一百零三条 现场负责人不得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得安排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的特种设备进场施工。 第一百零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的相关操作要求、规定与安全技术进行作业。 第一百零五条 应对特种作业设备作日常检查,确保其管线路、构配件、操作装置的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须定期进行检测、检修。 第一百零六条 非特种设备的大型机械、设备及专用机械设施,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第一百零七条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大型及专用机械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必须是专职熟练工。 第一百零八条 专职特种作业人员对所从事特种作业活动、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不得擅自将特种作业工作、机械设备操作交由他人,不得安排非熟练工单独作业。 第一百零九条 特种作业应设置警戒区,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通行、围观。动火作业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吊装作业远离人员作业、办公、住宿区。 第一百一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及用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特种作业时,必须确保特定条件下(如高空支架、平台,临近高压电线,通风不良的孔洞内,潮湿、易燃易爆环境,恶劣天气下)的工作环境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高空作业须系挂安全带、安全绳,搭设作业平台、加装临边围护、防物体打击的隔离棚、网;临近高压电线必须停电作业、改移线路,或增设可靠的绝缘防护挡板、棚;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增加通风设施,保证通风效果。 第七章 临时用电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临时用电供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机电部门应每月对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一次,并做好日常巡查;当班电工应对临时用电进行日常检查、检测,形成检查记录。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临时供电线路规格必须满足供用电的需要,线路不得破损裸露,不得沿地面明设。露天架空电线路最大弧垂至地面最小垂直距离应为:施工现场4m,机动车道6m;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直接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6m。架空、埋地的电线路均应加设识明显、准确的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变压器、配电室均应增设可靠的安全围护,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员靠近。 第一百一十九条 高、低压电线路进隧道,应有进洞方案。线路应架空、顺直敷设牢固。线路固定应采用绝缘子,低压线路距地面最小高度应不低于2m,高压电缆最大弧垂距地面不低于2.5m,在车辆调头处,应增加线路高度。 第一百二十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一百二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一百二十四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一百二十五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箱内不得存放杂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一百二十八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箱体完好、门锁齐全,无破损变形,箱门应随用随关,停用上锁。箱体应防雨、防尘。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碘钨灯照明时,需设置在不过人、不传送料具的地点,灯离地面高度3米,架设稳固。不得使用铁壳无罩碘钨灯。非安全电压的灯具不得上开挖台架、钢管支架、钢筋安装骨架、机械设备。不得用碘钨灯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八章 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三十条 涉爆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与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应制定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爆破参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爆物品的储存、看守必须严格按照库房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库管人员不得未经报告同意,并在有资质人员代岗的情况下,擅自离岗。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爆物品的领取、使用、退库必须两人以上,且一个为爆破员、一个为爆破安全员(正式职工),并分别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爆物品现场存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安排专人看管,民爆物品进入现场后,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安全区域。领取、退库均必须在当班内完成,不得在作业现场留存,不得将民爆物品带回宿舍,不得将民爆物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易货、不得赠送、买卖民爆物品。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不具有涉爆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涉爆作业,民爆物品的库管人员、领用退人员,分别对各自环节内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不遗失、不被盗负直接责任。严禁拆解、改装各种雷管,严禁在民爆物品库房、现场存放点加工起爆药包。 第一百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及相关安全操作技术要求执行。确保统一指挥、按章操作、警戒到位。 第九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持证上岗,不得酒后驾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一百三十八条 非专职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得擅驾车。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擅自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单位应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跨越营业线平交道口、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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