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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92-2016 (备案号 J 2274-2016)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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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store buildings JGJ 392 - 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时间:2 0 1 7 年3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92 -2016.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5.4、4.5.5、5.3.6、5.3.7、9.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9月5日3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2011J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低压配电;5.电气照明;6.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防雷与接地;8.电气节能;9.智能化系统。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3、,请寄送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邮编:230009)。4 本规范主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万力周韬孟磊张文才黄祖凯孙成群邵民杰汪军林卫东俞志敏章维扬周峰胡少云余维科祝健李可健王腾姚康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李炳华赵济安王勇俞洋熊江王小向李平陈礼贵郭晓岩吴

4、悦明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3 供配电系统.4 3. 1 一般规定.4 3. 2 供电规划.43.3 负荷分级.5 3.4 负荷计算. . . 6 3. 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7 3. 6 配变电所.8 4 低压配电.9 4. 1 一般规定. . . . . . 9 4. 2 低压配电系统.94. 3 导体选择. 10 4.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 4. 5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 5 电气照明. . . . .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照明. . 13 5.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 15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 . . . . 17 6.1

5、一般规定. . 17 6.2 电线电缆的选择.17 6.3 电线电缆的敷设. . 17 7 防雷与接地. . . . . 19 7. 1 一般规定. 19 6 7.2 防雷.19 7.3 等电位联结. 20 7.4 接地. 20 8 电气节能. . . . . . . 22 8. 1 一般规定. . 22 8. 2 节能措施. . 22 9 智能化系统.24 9. 1 一般规定. 24 9. 2 信息化应用系统.249. 3 智能化集成系统.25 9. 4 信息设施系统.26 9. 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 . 28 9. 6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 28 9. 7 公共安全系统.

6、. , . 29 9.8 机房工程. .31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 引用标准名录. . . . . 33 附:条文说明. . 35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4 3. 2 Power Planning4 3.3 1ad Classification. 5 3. 4 Load Calculation6 3. 5 Electric Source and Power Supply a口dDistribu

7、tion System7 3. 6 Substation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8 4 Low Voltage Power Supply . 9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9 4. 2 Low-voltage Distribution System 9 4. 3 Conductor Selection10 4. 4 Alarm and Monitoring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 10 4. 5 Electrical Devices for Common Equipment. 10 5 Elect

8、rical Lighting 13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13 5. 2 Lighting13 5. 3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o丑Sign156 Distribution Line and Wire System . 17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6. 2 Cable Selection17 6.3 Wiring . 17 7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19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19 8 7.

9、 2 Lightning Protection 19 7.3 Equipotential Bonding 20 7. 4 Earthing. 20 8 Electrical Energy Saving . 22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2 8.2 Energy Saving孔1easures229 Intelligent System 24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4 9. 2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24 9. 3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25 9. 4 I

10、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26 9. 5 Building Equipment Management System 28 9. 6 Public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 System 28 9. 7 Public Security System . 29 9.8 Engineering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Plant 31 Explanation of W ording in This Code . 32 List of Quoted Standard . 33 Addition: E

11、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35 9 1总则1. 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约能源、整体美观、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从事零售业的有店铺的商店建筑电气设计。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小于100旷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店铺)的建筑电气设计。1. O. 3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零售业态的形式,满足商品展示环境要求,保障顾客和商品的安全,为销售和管理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工作条件。1. O. 4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1. O. 5 商店建筑

12、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技术和产品。1. O. 6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商店建筑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2.0.2 橱窗照明display window illumination 增加橱窗的吸引力、提高橱窗内商品展示效果而为橱窗提供的照明。2.0.3 客流统计系统passenger flow statistics system 通过在建筑主出人口、商铺出入口或特定区域出人口等处安装检测装置,记录出入口顾客的进出数量并记录时间和出

13、人口位置等客流信息,为商店管理及经营提供数据统计和分析的系统。2.0.4 零售业态retail forms 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2.0.5 应急响应系统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处置功能的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2.0.6 应急照明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2.0.7 应急通信emerge口cycommunic

14、ation 为应对自然或人为紧急情况而提供的特殊通信机制。2. O. 8 集合点CCP)consolidation point 楼层配线设备与工作区信息点之间水平缆线路由中的连接点。2 2.0.9 实时定位系统(RTLS)real time location systems 采用主动或被动感应方式,基于无线信号对人员或物品进行定位的系统。3 3 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1.1 商店建筑应根据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确定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并应具备可扩充性。3.1. 2 商店建筑内开关(变电)站、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位置布置和用地预留,应贯彻合理用地、

15、节约用地的原则。3.1. 3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简洁可靠,保证电源质量,减少电能损失,便于管理和维护。3.1. 4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jT 5029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3.2供电规划3.2.1 商店建筑的供电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供电规划的要求。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大型商店建筑,宜同步规划开关(变电)站线路进出通道,并预留开关(变电)站建设用房。3.2.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独立设置配变电所。3

16、.2.4 商店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和零售业态布局设置配变电所。3.2.5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布式能源等规划和接人的需要。3.2.6 商店建筑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4 优化网络结构。3.3负荷分级3.3.1 商店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可根据商店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电气负荷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划分。3.3.2 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 2的规定。表3.3.2商店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商店建筑规模及名称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客梯

17、、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大型商店建筑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走道照明、应急级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自动扶梯、货梯、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空调和锅炉房用电二级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和应急照明一级中型商店建筑客梯、公共安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主要通道及楼梯二级间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经营管理用汁算机系统用电、公共安全小型商店建筑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二级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公共安全高档商品专业店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一级用电、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3.3.3 商店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

18、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3.3.4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商店,用电负荷级别应按其中高者确定。5 3.3.5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负荷等级。3.4负荷计算3.4.1 方案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可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商店建筑的设计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3.4.2 商店建筑和零售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3.4.2取值。表3.4.2商店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商店建筑名称用电指标(W/m2)大型购物中心、超级100200 市

19、场、高档百货商场中型购物中心、超级60150 市场、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小型超级市场、超级市场、40100 百货商场百货商场100150 60100 家电卖场(含空调冷源负荷)(不含空调主机综合负荷)60 100 4080 零售(含空调冷源负荷)(不含空调主机综合负荷)餐饮100250 步行商业街精品服饰、日用百货80120 高档商品专业店80150 专业店-般商品专业店4080 商业服务网点100150 (含空调负荷)菜市场1020 注1表中所列用电指标中的上限值是按空调冷水机组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时的数值,当空调冷水机组选用吸收式制冷设备(或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降低25VA35VA。2 商业

20、服务网点中,每个银行网点容量不应小于10kW(含空调负荷)。6 3.4.3 商店建筑中对供电指标有特定要求的零售业态,可按实际需求确定。3.4.4 商店建筑在用电设备数量及容量未确定的情况下,在方案设计阶段,其总用电负荷的需要系数可按O.75O. 85取值。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5.1 商店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商店建筑规模、零售业态和用电负荷性质确定。3.5.2 当商店建筑的配变电所采用lokV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1用电容量超出4000kVA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lokV电源供电,主用电源进线宜采用专用线路,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同时,每段母线宜预留备用开关。

21、2 用电容量超出2000kVA,且在4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宜采用双回路lOkV电源供电,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或两个独立单母线的接线方式。3 用电容量在2000kVA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二、二级负荷或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主接线方式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3.5.3 用电设备总容量在lookW及以下的小型商店(商铺)建筑供电可直接接人220/380V低压电网。3.5.4 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3.5.5 当商店建筑内设有太阳能光伏电源供电系统时,宜将建筑公共区域、停车库和室外等场所的正常照明用电接人,并宜与市电并网运行。3.5.6 商店建筑内具备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

22、其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邻近配变电所变压器的低压侧可根据实际用电要求相互联络。7 3.6配变电所3.6.1 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商店建筑内配变电所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3.6.2 商店建筑配变电所宜设在地面层。当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或建设配变电所较困难时,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电气设施运输、运行及维护要求。2 当地下有多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等措施,防止对配变电所浸渍。3 不应设置在顾客可以接触到的区域,且不应靠近商店建筑主出人口等人流密集场所。4 不应贴邻水产品或位于其正下方,且不应贴邻易

23、燃、易爆商品存放区域或位于其正上方、正下方。5 不宜贴邻智能化系统机房。3.6.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380V时,最大单台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并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8 4低压配电4.1一般规定4.1.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 建筑的规模。2 建筑的功能分区和防火分区。3 建筑的零售业态。4 建筑用电设备的容量。5 可能的发展因素。4.1. 2 商店建筑接入低压配电系统的单个单相用电负荷,线路供电电流不应超出40A。4.1. 3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及配电线路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4、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4.2 低压配电系统4.2.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按防火分区、功能分区及零售业态实现分区域配电。4.2.2 商店建筑中不同等级和不同业态的用电负荷,其配电系统应相对独立。4.2.3 商店建筑中重要负荷、用电容量较大负荷宜采用从配变电所放射式配电方式。4.2.4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大空间营业厅的正常照明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交叉供电。4.2.5 商铺宜设置配电箱,配电容量较小的商铺可采用链式配电方式,同一回路链接的配电箱数量不宜超过5个,且链接回路电流不应超过40A。9 4.2.6 配电干线(管)应设置在建筑的公共空间内,不应穿越不同商铺。4.2.

25、7 安装容量大于200kW的营业区配电宜设置配电间。4.2.8 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当终端用户为同一经营体时,其非重要用电负荷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四级。4.3导体选择4.3.1 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铝或铝合金材质的导体。4.3.2 商店建筑内营业区的配电分支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4.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4.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时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存放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大的商

26、品的商店建筑仓储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配电干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4.4.3 商店建筑内单个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不同防火分仄。4.4.4仓储、营业区配电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300mA,其他区域的剩余电流报警值不宜大于500mA。4.4.5 设置在服装、图书等可燃物较多及有易燃、易爆商品区域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阻性负载识别和报警功能。4.5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4.5.1 商店建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0 1 客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当同一电梯机房内有多部客梯时,可由一个机房的总配电箱采用放射式配电,且

27、各台客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装设识别标志。2 电梯机房内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2001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人口处。3 电梯机房内应设置不少于一组单相二孔和三孔组合电源插座。4 当电梯机房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5 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配电箱供电。6 电梯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7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两端应设紧急停止按钮,且应具备防止逆向运转功能。8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具备暂停或低速运行功能。4.5.2 商店建筑的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动卷帘门应由邻近配电箱

28、(柜)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并应在附近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2在疏散通道上安装的自动门及非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电动卷帘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3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等电位联结。4.5.3 商店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电箱位置不宜影响通行,周围应无障碍物品堆放,且应便于管理和维护。2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且不应设置于母婴室、卫生间和试衣间等私密场所。3 营业区照明配电箱内除正常设备配电回路外,尚应留有不低于20%的备用回路。11 4 用于空调机组、风机和水泵的配电(控制)箱宜设

29、于其机房内,并宜设置在便于观察、操作和维护处。当元机房时,应有防止接触带电体的措施。4.5.4 商店建筑的电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器设备的配电应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营业区有接触电击危险的电器设备尚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或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方式。2 营业区内应选用安全型插座,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头。3 营业区内接插电源有电击危险或需频繁开关的电器设备,其插座应具备断开电源功能。4 单台设备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应选择满足其额定电流要求的插座。当插座不能满足其额定电流要求时,宜就近设置配电箱或采用工业接插件,不宜使用电源转换器。5 儿童活动区不宜设置电源插座。当有设置要

30、求时,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且应选用安全型插座。6 商店建筑的收银台使用的插座应采用专用配电回路。7 营业区内用电设备数量多且集中的区域,宜分类或分区设置电源插座箱。4.5.5 超级市场、菜市场中水产区高于交流50V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在2区以外,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X2。4.5.6 当商店建筑营业区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时,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200VV/m300VV/m及橱窗为300VVIm500VV 1m容量预留。4.5.7 商店建筑仓储区应按需求预留装卸电源和堆高机械电源。12 5电气照明5.1一般规定5.1.1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合理

31、选用节能光、源、灯具及附件、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及限制眩光。5.1.2 商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零售业态和环境条件等确定照度值、显色性和均匀度。5.1. 3 商店建筑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3495.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5.2照明5.2.1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应与装饰设计协调-致。2 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质感的要求,选择光

32、色比例、色温和照度。3 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5.2.2商店建筑营业区照明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2 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营业厅的显色指数CRa)不应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色指数CRa)宜大于85。13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4 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5.2.3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1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

33、1x1501x;有商品展示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1501x。2 正常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低于O.6。3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O.30. 90 4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5 当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需要有差别时,亮度比宜为3: 1。6室内菜市场中肉类分割操作台面照度不应低于2001x;其他操作台(柜台)台面照度不应低于1001x;通道地面照度宜为751x。7试衣间(处)试衣位置的1.5m高处垂直面照度宜为1501x3001x,服装修改间工作台面照度不宜低于5001x。8 收银台的台面照度不宜低于3001x。9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远离建筑物外窗的商店营业区,当元天然采光或天然

34、光不足时,应将设计照度至少提高一级。10 右人用品专卖店的照度应高于同类用品商店营业区的照度水平,照度标准宜至少提高一级。5.2.4 商店建筑营业区的备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1x。3 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14 4 当商店正常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5.2.5 大、中型百货商店宜根据商店工艺需要设重点照明、局部照明和分区一般照明

35、,各类商店、商场的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5.2.6 商店建筑仓储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件商品仓储区水平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501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1001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3001x;卸货区宜为2001x。2 大件商品仓储区垂直照度标准最低值宜为301x;一般件商品仓储区宜为301x;精细商品仓储区宜为501xo3库房灯具宜布置在货架间,应按需要设局部照明,并应选择重量较轻且带防撞罩的I类及以上防护级别的灯具。4库房照明宜在配电箱内集中控制,配电箱应具备电源指示功能,且宜设置在库房出人口处门的外侧。5.2.7 商店建筑辅助区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商店内的修理

36、台应设局部照明。2 高档商品专业店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5:130:1,白天宜为10: 120 : 10中档商品专业店、百货商场及购物中心临街向外橱窗照明的重点照明系数夜间宜为10 : 120 : 1,白天宜为5:1曰:10 5.2.8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1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1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1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5.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5.3.1 商店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 封闭楼梯间

37、、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15 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疏散走道。2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区域。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5.3.2商店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olx。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1x。2 中、小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3.01x。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低于5.o1x。3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o1x。5.3.3 商店建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配变电所、防排烟机

38、房、电梯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5.3.4 商店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不应大于15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5.3.5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宜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5.3

39、.6大(中)型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旷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在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5.3.7 大型商店、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内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备电源。16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6.1一般规定6.1.1 商店建筑存在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6.1. 2商店建筑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6.2 电线电缆

40、的选择6.2.1 大、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区内敷设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阻燃型线缆。6.2.2 大型商店建筑内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6.2.3 商店建筑物内配变电所之间的电力电缆联络线应采用耐火电缆。6.3 电线电缆的敷设6.3.1 商店建筑内敷设于潮湿、腐蚀性气体、蒸汽等环境的线缆应采取防护措施。6.3.2 商店建筑内存储和经营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宜采用明敷塑料导管和槽盒布线。商店建筑内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明敷塑料导管和槽盒布线。6.3.3 矿物绝缘电缆可采用支架吊装或沿墙明敷,柔性矿物绝缘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6.3.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

41、电线缆竖井应分别设置。17 小型商店建筑的强电和弱电线缆竖井宜分别设置。6.3.5 电气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零售业态的用电负荷及供电距离、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电气竖井应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和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区域。6.3.6 商店建筑内的电气竖井门应有警示标识并加装门禁装置,检修门应向外开启。6.3.7 电气竖井内应采取与建筑物同等防火等级的防火密封隔离和防火封堵措施。18 7 防雷与接地7.1一般规定7.1.1 商店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按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确定,建筑物内应设总等电位联结。7.1.2 商店建筑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国

42、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7.2防雷7.2.1 除出售爆炸危险品的商店建筑和储藏爆炸危险品的商店仓储库房外,商店建筑应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7.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建筑,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大型商店建筑。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O.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O.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房等商店建筑。7.2.3 不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店建筑,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中型商店建筑。2

43、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等商店建筑。3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O.05次/a,且小于或等于O. 25次/a的菜市场、商品仓储库房等商店建筑。19 7.2.4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前宜进行雷电电磁环境风险评估,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按表7.2.4确定雷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表7.2.4商店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雷电防护等级设置电子信息系统的场所1 大型商店建筑及芮档商品专业店智能化系统机房等B级2 大型商店建筑及高档商品专业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机房等C级I 中型商店建筑及中档商品专业店智能

44、化系统机房等2 中型商店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机房等D级1 小型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机房等2 除B、C级以外一般用途电子信息设备7.3 等电位联结7.3.1 商店建筑的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建筑物内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或与建筑物的基础钢筋网连接。7.3.2 下列情况和场所应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结:1 电源网络阻抗过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电源,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时。2 商店建筑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超级市场和菜市场内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3 存放危险品的仓储库房、销售危险品的商铺等场所。7.4接地7.4.1 商店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工程实

45、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物内有配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20 2 当建筑物内无配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TN-CS或TT系统。3 商店建筑的广场照明、商业街街道照明及其他户外用电设备,可采用TT系统。7.4.2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保护接地。21 8电气节能8.1一般规定8.1.1 商店建筑应选用高效节能的电气设备,提高用电效率。8.1. 2商店建筑电气节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节能措施8.2.1 商店建筑的供电系统应选择合理的供电方案,使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处于最优值。8.2.2 商店建筑内运行时间差异较大的负荷,设计时应

46、采取错峰运行措施,降低供电系统容量。8.2.3 商店建筑内季节性影响较大的用电负荷,其配电变压器宜单独设置。8.2.4 供配电系统应采用节能型设备。8.2.5 高压侧或变压器低压侧,应集中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集中补偿后,供电系统功率因数高压侧不应低于0.90,低压侧不应低于o.95。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宜采用就地补偿方式。8.2.6 商店建筑内除消防用途外的常用动力设备宜采用变频控制方式。8.2.7 商店建筑照明宜选用初始光效符合现行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的高效节能光源。8.2.8 商店建筑照明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商店营业厅、门厅等大面积照明场所宜设置智能照明系

47、统;公共走道、停车库、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等区域应采用定时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或间歇式照明等控制措施。22 8.2.9 商店建筑的室外广告照明灯具及节日彩灯、商业街道照明、橱窗照明、营业厅内的重点照明和室内公共部位照明的灯具宜选用LED等节能光源。8.2.10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6节的规定。23 9 智能化系统9. 1一般规定9.1.1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业态经营、建筑功能和物业管理的需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有关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进行配置。9.1.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

48、、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机房工程等系统。9.2 信息化应用系统9.2.1 商店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商店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并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商店综合业务等系统。9.2.2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顾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对各类公共服务事务进行管理的功能。9.2.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根据用户类型设置不同的应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顾客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会员、充值、消费、积分和停车等功能,员工所持智能卡宜具有人员管理、考勤和出人口控制等功能。2 大型超级市场人口处

49、宜设置智能储物柜系统,并可实现与智能卡的数据对接。3 智能卡的数据应与停车场管理系统对接。9.2.4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存储及综合处理的功能,应设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接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应符合下24 列规定:1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2 物业管理系统宜对独立营业区的水、电、气和通信等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管理,并应提供通知、缴费和查询等功能。9.2.5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商店建筑各类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9.2.6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

50、、中型商店建筑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宜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中的二级标准进行建设,并具备网络访问控制、网络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数据完整性和网络入侵防范等功能。2 小型商店建筑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中涉及会员相关的业务系统宜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二级标准进行建设。9.2.7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商店综合业务系统,应根据商店规模和管理模式设置前台、后台系统管理软件,并符合下列规定:1 跨地区经营的零售业态应具备数据互联和共享功能。2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客流统计系统。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实时定位系统(RTL日,实现顾客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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