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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8)海中法立终字第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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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8)海中法立终字第2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宝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荣,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俊,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沂水宝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秀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其理由是:本案当事人的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决,现正在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海南

2、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同一合同纠纷在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一案两立,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适当履行全风干面姜购销合同给其造成损失,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而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是原告方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之后本院将本案指定由原审法院管辖。对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属一案

3、两立的理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是本案诉及的全风干面姜购销合同的货款纠纷,对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沂水宝平食品有限公司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其造成损失的抗辩未作处理,并告知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另案起诉,所以本案不属重复立案。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 代理审判员 林秋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崇广 xx县工商局315共产党员维权周 活 动 方 案 一、召开xx县“三农

4、维权、红盾护农”活动启动仪式。 3月14日上午,召开“三农维权、红盾护农”活动启动仪式。组织100余户农资经营户参加会议,与工商部门签订责任书;由部分经营户代表作大会发言,庄严承诺确保农资产品质量、确保诚信经营;由基层工商所党员与辖区农资经营户签定帮扶联系协议书,发放党员联系监督卡。督促经营户严把进货关,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12315满意程度调查问卷活动。 3月14日下午,县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领导小组成员陪同县保先督察组,走访工业园区部分企业,以座谈的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企业监督。 三、开展12315共产党员维权周活动 3月15日16日,组织县消委会理事成

5、员单位及部分茶叶、农资、通迅经营企业在县城开展以“健康消费”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主题维权周宣传咨询活动。内容包括: 一、快速高效的形象,提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12315电话,或者在互联网xx之窗上进行投诉举报。 3、发布12315消费警示和“消费维权便民监督卡”。在名山县电视台和互联网名山之窗上发布第一期消费警示,同时计划印制1000张“12315消费维权监督卡”,在县城和各乡镇发放,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监督工商人员执法行为,增强工商执法人员执政为民、亲民、便民服务意识。 4、开展消费者信任产品展示和服务活动。组织茶叶、农资、通迅等企业开展消费者信任产品展示和服务活动,宣传企

6、业产品,加强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提高企业自觉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 5、开展“20xx红盾打假护农活动”启动仪式。举行假冒伪劣商品展览,将近几年工商部门开展的打假维权成果进行展览,提高消费者识假打假能力。 20xx年三月三日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

7、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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